此種帳幕之周圍,別有他帳亦美,或儲大汗之兵器,或居扈從之人員。此外尚有他帳,鷹隼及主其事者居焉。由是此地帳幕之多,竟至不可思議。人員之眾,及逐日由各地來此者之多,竟似大城一所。蓋其地有醫師、星者、打捕鷹人,及其他有裨於此周密人口之營業,而依俗各人皆攜其家屬俱往也。
大汗居此迄於[複活節]之第一夜。當其居此之時,除在周圍湖川遊獵外,別無他事。其他湖川甚多,風景甚美,饒有鶴、天鵝及種種禽鳥。周圍之人亦時時行獵,逐日獻種種獵物無算。豐饒至極,其樂無涯,未目擊者決不信有此事也。
尚有一事須為君等言及者,此地周圍二十日程距離之內,無人敢攜鷹犬行獵。在大汗所有轄地之中,有獸四種,無人敢捕,即山兔、牡鹿、牝鹿、獐鹿(chevreuil)是已。此禁僅在陽曆3月迄陽曆10月之間有之。違禁者罰。顧其臣民忠順,行於路者,雖見此種獸類臥地,亦不敢驚之。由是繁息甚眾,地為之滿。大汗取之唯意所欲。唯逾此陽曆3月至10月期限之外,則解其禁,各人得隨意捕之。
大汗居留此距海不遠之地,自陽曆3月迄於陽曆5月半間,然後攜其一切扈從之人,重循來道,還其契丹都城汗八裏。大汗獵後設大朝會
大汗歸其都城汗八裏後,留居宮中三日,於是設大朝會,偕諸後妃大事宴樂。然後從汗八裏宮出發,赴上都,即前此所述有大草原及竹宮,並馴養海青之地也。大汗留居上都,始陽曆5月初,迄陽曆8月28日。是日灑馬,如前所述。然後還其汗八裏都城。在此都城於陽曆9月中舉行萬壽節,嗣後曆10月、11月、12月、1月、2月。於2月舉行所謂白節之元旦節,亦如前此所述。至是向海洋畋獵,始陽曆3月初,迄5月半。獵畢還居都城三日,偕諸後妃設大朝會,會畢複行,亦如前述。
由是全年如是分配,居汗八裏都城大宮中六月,即陽曆9月、10月、11月、12月、1月、2月是已。
已而赴海岸舉行大獵者三月,即陽曆3月、4月、5月是已。
獵後複返其汗八裏宮中,留居三日。其後赴其營建之上都,竹宮所在之地,曆陽曆6月、7月、8月。
最後複還其汗八裏都城。
於是一年之中居其都城者六閱月,遊獵者三閱月,居其竹宮避暑者三閱月。偶亦赴他處,唯意所欲。總之,其起居悉皆歡樂也。
此章在此本以前之法文本,如地學會之法文本及與法文本對照之拉丁文本中,並闕,惟其為馬可·波羅出獄後增入其原口授本之文,似可毋庸懷疑者也。此章雖節述前此諸章之語,要在使讀者明了忽必烈之起居。此事隻有馬可·波羅獨能為之也(頗節本第一冊311頁)。汗八裏城之貿易發達戶口繁盛
應知汗八裏城內外人戶繁多,有若幹城門即有若幹附郭。此十二大郭之中,人戶較之城內更眾。郭中所居者,有各地來往之外國人,或來入貢方物,或來售貨宮中。所以城內外皆有華屋巨室,而數眾之顯貴邸舍,尚未計焉。
應知城內不許埋葬遺骸。若死者是一偶像教徒,則移屍於城郭外,曾經指定一較遠之處焚之。若死者所信仰者為別教,則視其為基督教徒、回教徒或他教之人,亦運屍於郭外,曾經指定之遠地殯葬。由是城內最適宜於衛生。
尚應知者,凡賣笑婦女,不居城內,皆居附郭。因附郭之中外國人甚眾,所以此輩娼妓為數亦多,計有二萬有餘,皆能以纏頭自給,可以想見居民之眾。外國巨價異物及百物之輸入此城者,世界諸城無能與比。蓋各人自各地攜物而至,或以獻君主,或以獻宮廷,或以供此廣大之城市,或以獻眾多之男爵騎尉,或以供屯駐附近之大軍。百物輸入之眾,有如川流之不息。僅絲一項,每日入城者計有千車。用此絲製作不少金錦綢絹,及其他數種物品。附近之地無有亞麻質良於絲者,固有若幹地域出產棉麻,然其數不足,而其價不及絲之多而賤,且亞麻及棉之質亦不如絲也。
此汗八裏大城之周圍,約有城市二百,位置遠近不等。每城皆有商人來此買賣貨物,蓋此城為商業繁盛之城也。
此汗城之廣大莊嚴,既已備述於前,茲請言大汗鑄造貨幣之所,用以證明大汗之所為,誠有逾我之所言,及此書之所記者。蓋我言之無論如何誠實,皆不足取信於人也。大汗用樹皮所造之紙幣通行全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