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認為這次銷售量下降的原因是我們沒有推出新的車型。我想這是因為我們的車價太高了,它們不能吸引95%的人。第二年我改變了經營方式,並第一次獲得了控股權。
在1906~1907年,我們完全停止製造旅行車了。我們造了3種型號的敞篷車和小客車。這些車在材料、生產程序和組成配件上都完全一樣,僅在外表上有些區別。
重要的是,最便宜的車售價僅為600美元,最貴的車也隻賣750美元。結果我們賣掉了8433輛車,幾乎是我們以前銷量最大的一年的5倍!
我們最高的組裝紀錄是1908年5月15日,我們在6個工作日裏組
裝了311輛車——當時幾乎用上了我們的所有設備。工頭有一塊記數板,每一輛車裝好後交給檢查者時,他都在板上用粉筆記下,當時那塊記數板幾乎都寫不下了。
在隨後6月的某一天裏,我們又組裝了100輛車!
接下來的一年,我們告別了如此成功的項目。我設計了一種大車——50匹馬力、6個汽缸的車,它能在道路上跑得飛快。之後我們繼續製造小車,但1907年由於擔心而把精力分散到更貴的車型上去,這使銷售量下降到6398輛。
我們已經走過了5年的試驗期,汽車開始銷往歐洲。我們的企業,作為從事汽車工業的企業,在當時被認為是特別興盛的。我們有了很多錢。
實際上從第一年起,我們就有了很多錢。我們賣車是收現款的,因此我們從來沒有借過錢,我們直接把車賣給購買者,沒有拖欠的債務。因此,每一舉動都是在我們計劃之內。
在我自己的工作範圍之內,我總是能做得很好。我從未發現過有必要限製我的工作進度。如果你把注意力放在工作和服務上,財源的增長會快得讓你來不及找到處理的方法。
我們在選擇推銷商時很小心。要找到一個好的推銷商很困難,汽車業並不被人們認為是穩定的行業,它被認為是奢侈品,是為了享受快樂的工具。我們最後選定了代理人——我們所能找到的最好的人,並付給他們遠比他們自己開業掙得還要多的工資。
開始,我們以工資的方式支付的錢並不多。但我們逐漸找到了自己的路,我們知道我們的路是什麼,我們決定為服務支付最高的報酬,然後再得到最好的服務。
在對代理人的要求中,我們立下了以下規定:
上進的、跟得上時代的人,對商業具有敏銳的感覺。有合適的營業場所,外表幹淨整潔,為人令人尊敬。存有充足的零配件,可以很快地更換零件,能為他銷售領域內的每一輛福特車提供積極的服務。有一個裝備齊全的修理店,有能夠進行必需的修理和調整的機器。有對福特車的結構和操作完全熟悉的機械師。配備一本綜合賬本和銷售本,使各業務部門的資金狀況一目了然,並且將存貨狀況、現有車主及未來的潛在購買者都非常清楚地列出來。所有的地方保持絕對幹淨,不允許有沒擦洗過的窗戶、布滿灰塵的家具、肮髒的地板等現象。有適當的招牌。保證絕對的公開交易,擁有最高的職業道德。
以下是我們頒布的總的指導原則:
經銷商或推銷商應該知道他經營區域內的每一個可能購買汽車的人的姓名,包括那些自身根本沒考慮過購車的人。對於這個名單中的每一個人,隻要有可能,經銷商就應該進行個人拜訪,至少進行通信以表示關切,並做好必要的備忘錄,知道與每位你所關注的居民相關的汽車情況。如果你的區域太大了,做不到這點,那麼就縮小你的區域。
實行這種運作方式並不容易,我們公司遭到了很多反對。那些強大的勢力企圖逼迫我們和“汽車生產廠家聯合會”建立聯係,然而這家聯合會一直是在錯誤的指導原則下運行——它認為汽車市場是有限的,因此必須壟斷這一市場。
這就引發了著名的賽爾頓查營案。為了支持我們的辯護,我們的銷售額受到了嚴重的影響。
事實上,直到最近才去世的賽爾頓先生與這一案件的關係很小,主要是聯合會想在專營的幌子下壟斷汽車市場。
情況是這樣的:
喬治·B.賽爾頓,是一位專利律師,他早在1879年便為一種東西提出一項專利申請。這項產品被稱為是“一種安全、簡單、便宜的道路機動車,它重量輕,易於控製,並有足夠的動力爬上一般的坡度”。這份專利申請以完全合法的方式在專利局一直保持到1895年,直到它被授予專利。
在1879年——當這份申請提交時——汽車對於一般公眾來說還是毫無所知的東西。但當這項專利被授予時,人們對自我發動式的交通工具都熟悉了,並且很多人——其中包括我在內——多年來一直在為
馬達發動而工作。
於是我們驚奇地發現,我所使之變成現實的東西,已經被包含在多年前的申請中了。但申請人隻是把他的想法提出來而已,他並沒做任何事情去使之變成現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