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章 經濟法概述(一)(1 / 1)

第一節 經濟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一、經濟法的概念

我國到目前為止,尚未製定統一的經濟法典。“經濟法”作為一個法律科學的概念和名稱在我國的出現,是在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的事情。我國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是基於我們所處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時代背景和曆史任務所決定的,有其必然的、本質的客觀需要。

對於經濟法的科學概念,通常可以有廣義和狹義的兩種理解。從廣義上來說,經法就是調整我國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經濟關係按照馬克思主義的觀點,就是人們在生產、分配、交換、消費過程中所發生的人與人之間的財產物質利益關係。在我國社會主義製度下,經濟關係發生在全民所有製之間、集體所有製之間、全民所有製與集體所有製之間以及全民和集體兩種所有製與公民個體所有製之間和公民個體所有製之間,並且還發生在中國與外資經濟之間的關係;它們為了實現經濟建設和各自的需要,相互之間在生產、分配、交換、消費過程中發生財產物質利益關係。如果經濟法要全麵調整這些關係,顯然範圍過大,並且同其他法律部門所調整的經濟關係也難免顯得重複,因而不能夠從不確切的含義上去確認經濟法所調整的對象。在此,我們隻能從狹義上的範圍內去科學地揭示經濟法的含義,才能把握經濟法的內容和本質。即是經濟法主要在確認國家與企業之間、各企業之間、企業與公民之間以及企業內部在經濟活動中的地位,調整它們在國民經濟管理和經濟協作過程中所發生的縱向經濟關係以及在一定條件下的某種橫向經濟關係,這也就是經濟法所要解決的基本任務。

經濟法科學概念的形成和完善,歸根到底,是由於我國的經濟基礎所決定的。首先,在我們社會主義國家裏,基本上實行了生產資料公有製,即全民所有製和勞動群眾集休所有製。全民所有製是我國國民經濟的主導力量,掌捶著國計民生的命脈,決定著社會發展的方向,並且隨著生產的發展,必將不斷擴大,逐漸完善。集體所有製是全民所有製的必要補’,在整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不僅需要保護,還需要發展。它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城鎮中的手工業、加工工業、建築業、運輸業、商業、服務業等行業的各種合作經濟,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個體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製經濟的必要補充,在憲法中得到了確認,符合我國現實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需要。其次,經濟法科學的建立又是社會主義國家組織經濟和經濟改革的必然要求。在我國經濟體製改革中,出現了許多新的經濟和管理的形式,所有權間經營權可以適當分離、股份製、租賃製以及合夥,聯蕾等,都需要有一定的經濟法規去確認和保護。再次,建國以來,特別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確立把全國工作重點轉移到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軌道上來以後,公布了大量的經濟法規,法製建設得到了空前的發展。國家適時地製定了大量的經濟法規,以調整國家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企業與個人之間的經濟關係。

由上述簡略的分析中可以看到兩祌基本事實:其一,任何一個經濟法規都是統治階級為了適應當時經濟發展的需要而製定,並且用來管理經濟。其二,經濟法所幹預的經濟活動,隻是社會經濟活動中的一部分,而不是其全部。我們研究經濟法的科學概念,不僅是有利於學術界把經濟法學引向深入發展的需要,也是從經濟立法本身出發,有利於推動經濟立法工作順利進行,協調與完善跟其他部門法的關係。

其次,經濟法的核心是國家對經濟活動的幹預,是國家領導、實施計劃和管理經濟的重要工具,是對一定範圍內經濟關係進行調整、管理、指揮、監督、獎勵和限製的法律手段。國家通過經濟法規的製訂,從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國家各級職能機構的性質、任務、法律地位,以及它們相互之間權、責、利、效關係;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內部職工的法律地位和它們之間的責、權、利、效關係。

綜上所述,經濟法的基本概念可以歸納為:中國經濟法是在社會主義公有製基礎上,確認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其他經濟實體在社會主義經濟體係中的地位,以及調整它們在國民經濟管理過程中和經濟協作活動中所發生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我們從這個概念中可以看出:

(一)中國經濟法本質主要是以社會主義公有製為基礎的,是社會主義性質的經濟法;

(二)經濟法的主體主要有: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其他經濟實體;

(三)經濟法的任務主要是:確認主體地位,調整經濟關係;

(四)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係主要是社會組織主體之間發生的縱向經濟管理關係和在一定條件下的橫向經濟關係;

(五)經濟法是確認上述主體地位和調整上述經濟關係的所有法律規範的總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