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章 經濟法概述(三)(1 / 2)

(二)調整經濟組織之間的橫向經營協作關係。

這種關係,是各種組織在日常的經濟交注中所發生的平等和等價交換的經營協作關係。如根據地區協作計劃所發生的地區間的經濟協作關係;在購銷、建築工稈承包、加工承攬、貨物運輸、供電用電、倉儲保管、財產租賃、借款、財產保險和科技協作等過程中所發生的關係;在各種經濟聯合、聯合經營中所發生的關係;在專利、商標的使用許可方麵所發生的關係等等。這些組織之間的關係當然不隻是協作關係,它們之間的競爭關係、經濟糾紛關係以及因違法侵權行為而引起的關係,也都應屬於這類關係範圍。但在社會主義條件下,各個社會組織間的關係,在主導方麵、在本質方麵,仍是一種經營協作關係。在這種橫向經營協作關係中,參加者在地位上是平等的,經濟往來應該是有償的、等價合同關係。傳統民法的“平等互利、等價有償”原則在這類關係中不僅適用,而且應當成為指導這類關係的一項基本原則。

但是,在社會主義有計劃的商品經濟中,各個社會組織之間的經營協作關係,與資本主義條件下各個私人企業之間發生的經濟往來關係,有著本質的區別。在資本主義社會中,資本家之間的經濟往來,主要是由資本家的個人意誌自由決定的。它們是根本不顧及社會整體利益和人民的利益的。資主本義經濟法的出現,對它們之間的經濟關係給予了相當的製約,但從整體上看,資產階級國家是不能全麵有效地製約資本家特別是壟斷集團之間的經濟關係的。在社會主義製度下,則是根本上的不同。各個社會組織之間發生的經濟關係,絕不隻是它們之間的私事,不是與國家.與整體利益毫無關聯的。它們之間的經濟往來關係,從根本上說是為了實現國家計劃,為社會創造財產和滿足人民的物質、文化需要。它們之間發生的一切經濟關係,如與國家計劃“頂牛”,如對整體利益有損,那就不可能成立,甚至可能變成一種違法關係而受到幹預和製裁。可見,在有計劃的商品經濟中,社會組織間的橫向經濟關係,在整體上是不能和縱向經濟關係分割和對立的,而應該是統一的和結合的。橫向經濟關係必須直接或間接地接受縱向經濟關係的指導和製約,否則就不能保證我國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性質。

(三)調整經濟社會組織的內部經濟關係。

這種經濟關係,具有兩重性。即既有內部上下級之間的領導與被領導、服從與被服從關係;又有相互之間的平等,協作關係。這種經濟關係是指在企業單位、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內部所發生的縱向經濟管理關係和橫向經營協作關係。工廠廠部與各科室、各車間、各工段之間的經濟關係;各科室、車間、工段之間的經濟關係;工廠與自己的職工之間的經濟關係;國營農場場部與科室、分場之間的經濟關係;村委會與村民承包經營之間的經濟關係;等等。這一類經濟關係,多半體現在企業內部經濟責任製和內部經濟合同上。現階段這類關係主要是由各個社會組織的內部章程所調整的,它不具有象中央與地方經濟主管部門、企業職工和其他經濟主體的法律地位的上下級之間的具有嚴格的法律意義。但是,經濟法要徹底貫徹國家組織經濟的職能,是不能不對這類內部經濟關係的主要方麵進行規定和調整的。特別是許多企業在內部也在搞放權和承包,各個內部組織也具有越來越多的自主權的情況下,更是如此。這一部分經濟關係的基本方麵,終歸是要由國家頒布相應的經濟法規予以調整的。因此,它們也必然屬於經濟法的調整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