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是人類社會繁衍和發展的重要條件。大多數自然資源有個共同的特點,就是有限性,即用掉不能再生、取走不能再來,或者不加保護就會減少乃至滅絕。前者如礦藏資源;後者如森林、動植物資源。因此,它同人口問題和環境問題一樣,保護自然資源問題是目前世界上最受關心的問題之一。在我國,隨著現代化建設事業的蓬勃發展,對各種自然資源如何開發利用和加強法律保護,已成為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
李鵬同誌在1988年3月七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政府工作報告》中強調:“要十分珍惜和保護土地、水源、森林、草原、海洋和野生動植物等自然資源,合理開發和有效利用各種礦產資源。特別要嚴厲阻止亂占耕地和破壞森林的行為,大力提倡植樹種草、綠化城鄉的有益活動”。這一精辟闡述,是我們學習和研究自然資源法的總的指導思想。
第一節自然資源法概述
一,自然資源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隨著人類從愚昧無知進化到今天生產力空前發展的新時代,人們愈加深刻地認識到,自然資源的重要性。自然資源,是人類生存之始,民族立國之本,社會發展之源,宇宙構成之基。對自然資源必須合理開發,充分利用,嚴格管理。為達到此種目的,必須依靠法律手段加以調整。顯然,自然資源法是順應其需要而產生的。
所謂自然資源,就是自然界為人們提供生產、生活以及其他享受的一切必要的自然要素。自然界所存在的陽光、大氣.水流、土壤、生物和各種礦藏資源等,都是供人類利用的自然資源。這種自然資源,按其性質大至可分為三類:一是生態資源,如陽光、大氣、水力、風力、海洋等資源,它們被利用之後,不會導致某地區貯存量的減少,可以永恒使用,故又稱恒定資源;二是生物資源,如森林、草原、野生動植物、水流、土壤等,這類資源具有可恢複更新的性質,如能合理利用,就可以在較短時間內生長出來,有計劃地繁殖擴大,或循環出現,反複使用;三是礦產資源,如各種金屬和非金屬礦物、天然氣等資源,它的儲藏量是有限的,屬於不可增殖的自然資源。如何采取綜合利用措施,充分發揮各種物質的潛能,是合理利用此類資源的關鍵。
自然資源,雖不是社會發展的決定性因素,但卻是社會發展必不可缺少的基本條件之一。人類社會存在與發展所需要的物質資料,歸根到底,無不來自於自然界。隨著社會生產力的提高,科學技術的發展,人類社會越來越多地發現和掌握新的自然資源,供人類享用。因此,國家保護自然資源,是為了更好地利用自然資源,保護與利用相互促進,以保證國家經濟建設順利進行的需要。由此可見,自然資源法是人們在自然資源的考察、開發、利用、管理以及保護與治理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是由開發、利用和保護自然資源的法律、法令、條例、章程、措施、辦法等所組成。
當今,對自然資源實行法律調整,已成為世界各國普遍采用的手段。如國際自然和自然資源保護聯合委員會受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的委托,起草了《世界自然資源保護大綱》,並經有關國際組織審定,於1980年3月5日向全世界公布了這個保護世界生物資源的綱領性文件。該《大綱》提出了保護自然資源的目標;建議各國采取的行動;要求采取國際行動等基本內容。《大綱》發表以後,引起了世界各國的廣泛重視。我國政府十分重視世界性的自然資源保護,早於1972年參加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1970年設立的“人與生物圈”研究計劃,成為該理事會的理事國之一。其次,我國《憲法》第9條第2款明確規定:“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這為我國進一步製訂保護自然資源的各種具體法規提供了法律依據。
我國自然資源法,作為體現統治階級意誌和利益的、並為經濟法律體係中的一個專門性法規,其調整的對象主要表現在:國家機關、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之間、及其與公民之間、公民相互之間在開發、利用、管理和保護自然資源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經濟關係。其主要內容包括:自然資源的立法宗旨、指導思想、基本任務;各種自然資源的所有權、經營管理權歸誠與行使;資源開發、利用的法定程序及權、責、利、效的關係;自然資源的組織和管理體製的設立與權限;自然資源的保護、獎懲辦法;等等。其主要法規有:土地法、森林法、漁業法、水資源法、草原法、野生動植物法、礦產資源法等。隨著現代化經濟建設的不斷發展,自然資源法的內容也日趨豐富和完善起來。
二、自然資源法的原則和作用
眾所周知,自然資源法的原則,是我國自然資源法社會主義本質的鮮明體現,是國家關於自然資源的方針政策和自然規律的客觀反映,也是貫徹執行自然資源法的出發點和歸宿。按照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自然資源法必須遵循如下主要原則。
(一)堅持一切主要自然資源屬於同家所有,兼顧國家、集體、個人利益的原則。
我國是實行生產資料社會主義公有製的國家。為了保障發展經濟有計劃地進行,對於關係到國計民生的重要自然資源,或者是保障國家經濟建設發展的重要物質資料,都必須實行國家所有,不允許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以任何借口去享有、占有,或者以不正當手段進行轉讓、取得。例如,沿海和內地的灘塗和土壤、大興安嶺的森林、長江的水流、以及大慶油田和大巴山的熊貓等,都是祖國的寶貴財富,為國家所專有。我國《憲法》第9條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環境。”該法第12條述規定:“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這就充分表明,我國自然資源法必須維護國家對一切重要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的原則。
由於我國幅員遼闊,資源豐富,各地區、各民族分布的地域又各不相同,因此,在自然資源的經營管理方麵,有的由國家主管機關直接行使經營管理權;有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交給集體組織或公民個人經營管理更為有利,這要根據具體的實際情況出發。
(二)堅持統一規劃、綜合利用和保持自然生態平衡的原則。
人類大自然界的自然資源,大凡都是相互依存、相互製約的,必須按照自然規律的客觀要求,在統一規劃的原則下,既要充分利用,又要注意保護。保護自然資源,是為充分利用自然資源。如森林,不僅可源源不斷地供應木材和林副產品,同時還可調節氣候、保持水土,涵養水源、防風固沙,促進農業的高產穩產,並可減少汙染,改善居住環境。為要充分利用森林的這些重要作用,很好地注意合理采伐和更新方式,使森林環境得以保持,達到青山常在,永續利用。若隻顧眼前需要,亂砍濫伐,不僅利用木材和木材副產品落了空,更談不上利用森林,改造環境。在我國“文革”的10年中,森林濫伐嚴重,森林覆蓋率有日趨下降之勢,同時帶來水土流失嚴重,每年流失土壤10億噸以上。在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必須高度重視這個問題。
其次,我國的自然資源儲藏量雖然很豐富,品種多樣,但並非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特別是象礦產之類的資源是不可更新、不再增長的。目前,往往是出現掠奪性的開采,資源破壞很嚴重,甚至有的礦產資源處於緊缺、危機之中。要解決這些矛盾,最好的辦法是開采與節約有機地結合起來。一方麵發現新的,開發潛在的,盡量采取代用的;另一方麵改善自然資源的管理辦法,提高利用率,盡量減少不必要的損失和浪費現象。總之,在我國的自然資源立法中,必須從整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長遠總體利益出發,通盤考慮,全麵規劃,有計劃地對自然資源的多種開發和綜合利用,開源與節流並重,防止汙染和其他公害,保護自然環境,保持自然生態平衡,以造福於子孫後代。
當前,我國正處於新的曆史發展時期,沿著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道路前進。為此,隻有能夠提供持續不斷的豐富的自然資源作為雄厚的物質基礎,本世紀末實現工農業總產值“翻兩番”,進而全國達到“小康水平”才有可靠保證。顯然,以自然資源作為自然資源法的調整對象,在我國經濟建設中起有重要作用。新中國成立以來,黨和政府很重視對自然資源的保護,並從我國具體的國情出發,在曆次頒布的憲法中都規定有關於自然資源方麵的專門條款;國務院及有關部門陸續製定了一係列有關這個方麵的單行法規、條例。諸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國務院關於積極保護和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指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水土保持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一係列重要法規。這些法規的頒布和施行,對於加強自然資源的管理、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我國的自然資源,健全自然資源法製,促進社會主義事業的發展,都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