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經濟審判的管轄
輕濟案件典管轄,是指根據經濟糾紛案件的不同情況與各級人民法院的職權範圍,確定一案件應由哪一個人民法院受理的一種司法製度。確定管轄權是原告起訴的必備條件,也是經濟審判庭受理案件的法律依據。
在經濟案件的審判管轄方麵,同樣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試行)》中關於管轄的原則和規定。管轄一般分級別管轄、地域管轄、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等四種。對於後兩種管轄,與仲裁管轄中的情況相近似,前麵已作論述。現隻就前兩種管轄,進行闡述。
(一)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對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的管轄權,是各級經濟審判庭受理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的分工。
關於各級經濟審判庭的第一審案件管轄分工問題,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的有關規定,並結合經濟糾紛案件訴訟主體的特點和各地的審判實踐,一般按訴訟單位的隸屬關係、訴訟標的金額及案情繁簡情況進行劃分,主要是:
1.訴訟單位屬地區、省轄市以下的(含本級),一般由基層人民法院作第一審,但標的金額較大、案情比較複雜的,也可以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第一審;
2.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的,一般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第一審,但標的金額較小、案情比較簡單的,也可以由基層人民法院作第一審;
3.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作第一審;
4.涉外經濟糾紛案件,一律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第一審。涉及港澳同胞及其企業、組織的案件,一般也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第一審但這類案件較多的地方,對標的金額較小,案情較簡單的案件,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也可以由基層人民法院作第一審;
5.最高人民法院隻管轄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和認為應當由他自己審判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
(二)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是確定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審理第一審案件的權限分工。它又可分為-般地城管饒和特殊地域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它是指按被告的所在地來確定的管轄,即“原告就被告”。也就是說,起訴的一方應向被告常住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被告如果是法人,由其代表機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特殊地域管轄。即是不以被告所在地確定的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22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人民法院管轄”。第23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合同履行地或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第24條規定:“鐵路、公路、水上運輸和聯合運輸中發生的糾紛,由負責查處該項糾紛的管轄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以上這些規定,都是由經濟糾紛本身的特殊性而確定的管轄。
四、經濟審判的基本原則
經濟審判應遵循的基本原則,與經濟仲裁的基本原則有很多相同之處。例如兩者以著重調解,維護當事人平等權利,實現迴避為審案的基本原則。這些原則在前一節中已作詳論,在此從略,現隻對依法獨立審判原則,進行闡述。
依法獨立審判原則,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的幹涉。這一原則的實行,目的在於排除外界的幹擾,保證審判機關在審判工作中能夠依法辦事,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強調這一原則,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在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的審案工作受到幹擾的事情,時有發生。尤其是某些領導幹部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對經濟審判工作橫加幹涉,甚至強行更改或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由於現實中存在著非法幹預人民法院依法辦案的情況,也就必然會影響到人民法院的獨立審判活動。如果審判機關不能獨立地行使審判權,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難以想象的。
五、經濟審判程序
經濟審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經濟糾紛案件的步驟和方法。
由於我國的經濟審判工作起步較遲,實踐經驗不足,審理經濟糾紛案件還未有專門的經濟訴訟程序。因此,經濟審判庭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過程中,一般援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程序。
在審判製度方麵,我們實行兩審終審製,審判經濟糾紛案件亦無例外。所以,審判案件有第一審程序和第二審程序之別。現分述如下:
(一)第一審程序
第一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所適用的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人民法院除審判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外,一律適用普通程序。在普通程序中,從案件起訴、受理到最後作出裁判,都有明確的規定。
1.起訴和受理
起訴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或發生爭執,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司法保護的行為。
受理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接受,並對其進行審理的行為。隻有訴訟和受理相結合,訴訟程序才能開始。
隻要原告的起訴符合上述條件,而且屬於經濟審判庭的收案範圍,經濟審判庭即應受理。原告起訴,首先應向人民法院遞交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交訴狀副本。起訴狀應當寫明:原、被告的名稱或姓名,所在地或住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如果是法人,還應該在起訴狀中加蓋法人單位的公章。
2.審理前準備
人民法院接受起訴、決定受理後,在開庭審理前,為保證案件審理的順利進行,承辦案件的審判人員應作必要的準備工作。
(1)經濟審判庭立案受理後,應在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被告應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後15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訴訟程序照常進行。
(2)立案受理後,審判人員必須認真審閱訴訟材料,進行周密的調查研究和收集有關的證據。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查。在調查取證過程中,如有必要,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調查。此外,如果需要進行現場勘察或技術鑒定,則應按法律的規定采取必要的行動和相應的措施。
(3)了解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根據案情,更換和追加當事人。在審理前準備工作中,如發現當事人不符合條件的,應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更換不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如果發現應參訴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追加為當事人。
(4)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作出訴訟保全的裁決。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將來的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依法采取保全措施。訴訟保全僅限於訴訟請求範圍,或是與本案有關的財物。采取訴訟保全措施時,申請人應提供擔保,拒絕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其申請。
3.調解
經濟審判庭審理經濟糾紛案件,在第一審過程中,自始至終應堅持著重調解的原則。這在第一節中已有詳述,在此從略。
4.開庭審理
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前3天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審理時,首先要告知當事人所享有的權利和應負的義務,並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迴避,然後轉入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要按法定的順序進行。詢問當事人,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與義務。詢問證人或宣讀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詢問鑒定人,宣讀鑒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材料,宣讀勘驗筆錄等。
法庭調查結束後,當事人可對有爭議的問題相互進行辯論。辯論結束後,由審判長按原、被告的順序,征詢雙方的最後意見,並時再一次調解。調解不成,則宣布休庭,由審判員評議,評議後可當庭宣布判決,或者定期宜判。
5.依法判決
法院的判決,應作成判決書。判決書應寫明:(1)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2)判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3)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的負擔;(4)上訴期限和上訴的人民法院。同時,判決書要有審判員、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如果判決是當庭宣布的,應當在10日內把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如果是定期宣判的.宣判後應立即發給判決書。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如在上訴期限內不上訴的,即發生法律效力。
(二)第二審程序
第二審程序,是指上一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審判決、裁定,而依法提起上訴的案件進行審理所遵循的程序。
第二審程序是人民法院實行審判監督,保證辦案質量,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主要製度。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的規定。
1.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對判決不服的,上訴期限為15天;對裁定提起上訴的,期限為1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