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學生民主法製教育的指導1
1.法的內涵和起源
法的內涵
法是人們社會行為規範的一部分。在任何社會裏,製約和調整人們相互關係的社會行為規範都不隻一種。例如在階級社會裏,除了法的規定外,還有政治規範、宗教規範、社會風俗和團體的章程等,它們都與法同時存在,並且各自在一定範圍內,對人們的社會行為起著普遍的製約和調整作用。所以說,法隻是人們社會行為規範的一部分。
法是一種特殊的社會行為規範。雖然法是人們社會行為規範的一部分,但是,同其他的社會行為規範,如政策、章程、道德、習俗等比較起來,法又是一種特殊的規範。
首先,法與國家密不可分。法是由國家製定的。而其他行為規範例如道德、習俗,是在一定的物質生活條件的基礎上,在人們的意識中自然形成,並且經過世代相傳,為社會成員所認可的,它們的產生同國家沒有直接關係。有些規範,例如政黨政策、社會團體的章程等,是由這些政策和團體自行製定的。
其次,在一個國家裏,法的階級性是統一的。法的規範,是特定的國家機關按照統治階級在政治、經濟等方麵的根本要求和利益製定的,在一個國家裏,法在階級性上是統一的,從根本上說,它隻反映或體現統治階級的意誌。
最後,法是由國家強製力來保證實施的。法與其他社會規範不同,它有著特殊的強製性,這種強製性的維持和實現,是以軍隊、警察、法庭、監獄等所體現國家權力的暴力機關作為後盾的,違犯國家法律的行為,一般都要受到相應的法律製裁,這種製裁是由國家強製力來保證實施的。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法是由國家製定,反映統治階級意誌,依靠國家強製力保證實施的,用來調整人們在社會生活中相互關係的行為規範。
法的起源
法雖然是作用於人的社會行為規範,但它卻不是與人類同時誕生的。自從原始人發明用火、完全脫離動物界進入人類社會,到現在已經有大約幾十萬年的曆史,而法隻不過是在三、四千年前,隨著奴隸製國家的出現才產生的。
在原始社會,沒有製定的社會行為規範,也沒有法。個人與個人、個人與民族、民族與民族之間的社會關係,主要是靠在長期的勞動、生活過程中逐漸積累形成的習慣來調整。這種習慣規範,體現了全體社會成員的共同利益和意誌,它的作用不需要任何特殊的強製,而是靠人們的自覺遵守,靠社會的輿論、靠民族首領的威信和傳統的力量來保證實現的。
到了奴隸社會,奴隸主階級為了維護自己占有生產資料,強製奴隸勞動和獨吞勞動產品的社會秩序,鎮壓奴隸對這種秩序的反抗,一方麵逐步建立起了包括武裝力量、監獄法庭等暴力機構在內的國家機器,組成了國家;另一方麵,也迫切需要隻反映自己一個階級的意誌和利益的新的社會行為規範,這樣,法也就應運而生了。
最早出現的法的規範,主要是經過奴隸主階級改造過的原來的一些習慣。這些習慣最初沒有文字的表現形式,稱為不成文法,後來,連同奴隸主階級製定的一些法的規範一起,運用文字形式記載下來,才轉化為成文的法。綜上所述,法是隨著私有製、階級國家的產生而產生的,也就是說,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和私有製的出現,引起了以生產關係為基礎的社會關係的變化,進而引起了整個上層建築,包括調整人們社會關係的社會規範的變革,舊的社會規範——習慣,被新的社會規範——法所取代了。
2.法的本質和作用
法的本質
法的本質問題,是法的最基本,最複雜的問題之一。弄清法的本質,對於我們認識無產階級和勞動人民為什麼要反抗和通過革命廢除剝削階級的法,以及為什麼要嚴格地,自覺地遵守社會主義的法,有著重要意義。
關於法的本質,包括以下幾方麵的內容:
第一,統治階級的意誌必然表現為法。在階級社會裏,不同的階級有著不同的階級意誌,敵對階級之間的階級意誌,甚至是互相對立的,互相排斥的。某個階級隻有在國家中居於統治地位的時候,它在政治、經濟等方麵的意願,走向和要求,即它的階級意誌,才能以國家法律的形式表現出來;同時,統治階級也隻有通過國家權力,把自己的意誌提升為法,或者像馬克思、恩格斯所說的“奉為法律”,取得普遍遵守的形式,把人們的行為都納入有利於自己階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的軌道,才能發現違法違紀的“越軌”行為時,用國家的強製手段給予製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