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法是整個統治階級的意誌,而不是統治階級中個別成員、階層或集團的意誌。馬克思曾經指出:統治階級“通過法律形式來實現自己的意誌,同時使其不受他們之中任何一個單個人的任性的左右。”他還說:“法律應該是社會共同的,由一定物質生產方式所產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現,而不是單個人的恣意橫行。這就是說統治階級當中的任何成員,都要按照整個階級的意誌行事,在法律所允許的範圍內活動。
第三,法是統治階級意誌的表現。這種意誌是從哪裏來的,或者說是由什麼決定的呢?是由這個階級所處的物質生活條件,包括生產力水平,生產關係狀況和產品交換方式等決定的。這表明,任何一個統治階級都不能離開它本身所處的物質生活條件,隨心所欲地想立什麼法就立什麼法,或者在法裏想規定什麼就規定什麼。這還表明,隨著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的發展變化,統治階級意誌的內容,以及表現這種意誌的法,也必然要發展變化。總之,法的本質就在於法是國家整個統治階級意誌的表現,它不受這個階級中個別人的意誌所左右,統治階級的意誌是由他們所處的一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
法的作用
法是一種極為複雜,極為重要的社會規範,它在人類社會發展的曆史上,有著廣泛的、不可替代的作用。總的來說,法是統治階級維護其政治、經濟、思想、文化上的地位和利益的工具。法在政治上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麵:
第一,鎮壓被統治階級的反抗。
法是統治階級製定的,它要把被統治階級成員的行為和活動,控製在統治階級的利益所許可的範圍內,迫使他們服從現在的政治、經濟關係和社會秩序,如果被統治階級進行反抗和破壞,統治階級就會搬出法作武器,來製裁他們。
第二,調整階級內部的關係。
在統治階級內部,雖然各個不同的階層、集團和個人的根本利益,根本意誌是一致的,但他們之間也有著這樣或那樣的矛盾,一些成員還會做出危害社會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統治階級為了解決這些矛盾,增強內部團結,更好地維護自身的整體利益,就用法來規定和調整其內部各階層,集團和個人之間在政治上、經濟上的關係。
第三,統治階級還用法在國內調整它與同盟階級的關係,在國外調整它與同盟國之間的關係。
法在經濟上的作用表現在:
第一,確認統治階級對生產資料的所有權,剝削階級國家的法律都明確規定,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社會主義國家也用法律確保生產資料的公有製,鞏固自己的經濟基礎,發展社會主義經濟,為提高人民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服務。
第二,維護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經濟秩序,無論是剝削階級國家,還是社會主義國家,都運用法律手段,通過調整人們在生產、交換、分配、消費領域裏的各種關係,來維護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經濟秩序,保障經濟的發展。
法除了在政治、經濟方麵的作用外,還應提到的是,統治階級用法來管理整個社會的公共事務,如科學文化、衛生保健、交通運輸、保護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利用宇宙空間等等。法的這方麵的作用,固然有益於社會的每個成員,但歸根結底還是有益於統治階級的長遠的和根本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