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3 / 3)

(4)班級記過處分。受到班級記過處分的同學受到的處罰為:扣10分;寫出800字以上的錯誤認識,上交班主任;蛙跳300個;在黑板上的《表揚與批評》專欄,寫上名字,並寫明違紀內容。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作班級記過處分:

偷竊、詐騙、強行索要錢財,100-200元。

故意損壞、破壞學校、他人財物者,價值100-200元。

采用語言、文字等方式侮辱、誹謗他人,影響被害人正常學習、生活。

恃強淩弱、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欺壓同學,造成同學在肉體上精神上受到傷害。

打架、鬥毆,肇事者、策劃者。

以現金或其它物品為賭注,進行賭博或變相賭博者。

使用電吹風、電熨鬥、電鍋、熱得快等生活電器、及點蠟燭第二次被查出

男女交往有出格行為者。

走讀生進入宿管區並留宿於本校、私自留宿,不聽宿管人員勸阻並造成惡劣影響者。

一學期內曠課累計達40節以上者。

在寢室、教學樓、食堂等公共場所,帶頭起哄、喧鬧或采用其它方法,擾亂正常教學秩序、生活秩序。給他人造成傷害的。

吸煙被查出(三次以上)。

值日時全組逃跑。

年級名次較上一次低40-50名。將考試成績、退步情況通知家長。

作業未交(沒寫完)一學期內累計達12次以上者。

(5)留班察看處分。受到留班察看的同學受到的處罰為:扣20分;寫出1000字以上的錯誤認識,上交班主任;蛙跳500個,俯臥撐50個;在黑板上的《表揚與批評》專欄,寫上名字,並寫明違紀內容。將學生所犯錯誤通知家長。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作留班察看處分:

偷竊、詐騙、強行索要錢財,200-300元。

故意損壞、破壞學校、他人財物者,價值200-300元。

采用語言、文字等方式侮辱、誹謗他人,造成重大影響的(導致被害人不願上學)。

恃強淩弱、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欺壓同學,造成同學在肉體上精神上受到傷害(導致被害人不願上學)。

糾集校外人員來校打架或鬥毆者。

使用電吹風、電熨鬥、電鍋、熱得快等生活電器、及點蠟燭第三次被查出

男女交往有出格行為,造成不良影響。

一學期內曠課累計達50節以上者。

年級名次較上一次低50名以上。認真寫試卷分析(包括今後的目標和措施);將試卷分析張貼到教室後麵的“監督台”中。

(6)留校察看處分。受到留校察看處分的同學受到的處罰為:扣30分;寫出1200字以上的錯誤認識,上交班主任;蛙跳500個,俯臥撐100個;將學生所犯錯誤通知家長,將學生帶回家進行批評教育,要求家長寫保證書。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作留校察看處分:

偷竊、詐騙、強行索要錢財,300-500元。

故意損壞、破壞學校、他人財物者,價值300-500元。

采用語言、文字等方式侮辱、誹謗他人,造成重大影響的(導致被害人離家出走)。

恃強淩弱、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欺壓同學,造成同學在肉體上精神上受到傷害(導致被害人離家出走)。

對結夥鬥毆的為首策劃者,尋釁滋事者。

屢次參與賭博。

使用電吹風、電熨鬥、電鍋、熱得快等生活電器、及點蠟燭造成斷電。

男女交往不軌行為者。

傳播淫穢物品和隱匿不交者。

被處以治安警告或罰款者。被處以治安拘留者

(七)、勒令退學處分。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作勒令退學處分:

偷竊、詐騙、強行索要錢財,500元以上。

故意損壞、破壞學校、他人財物者,價值500元以上。

采用語言、文字等方式侮辱、誹謗他人,造成重大影響的(導致被害人自殺)。

恃強淩弱、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欺壓同學,造成同學在肉體上精神上受到傷害,賠償學生經濟損失。

使用電吹風、電熨鬥、電鍋、熱得快等生活電器、及點蠟燭造成火災。

男女交往有出格行為或不軌行為者,造成嚴重影響。

被處以治安拘留者。

說明:

(1)學生必須按時參加學校統一安排,組織的一切活動,學生未請假、請假未批準、請假逾期未續期、病假無證明者均按曠課論處。

(2)受處分學生在處分期間,如繼續違反校紀校規,可延長處分期限或加重處分。

(3)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當從重或加重處分。

①違紀後,認錯態度不好的;

②對檢舉人、證人進行威脅或打擊報複的;

③屢教不改或第二次違紀處分的;

④第三次受違紀處罰者,可給予勒令退學以上處分。

(4)有下列情況者,可從輕或減輕處分:

①能積極交代情況、認識錯誤的;

②能積極揭發舉報他人的。

(5)留班察看的期限為一個月。

(6)留校察看的期限為一年,畢業班學生可酌情縮短,但不得少於半年。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在察看期間對錯誤的深刻認識並有進步表現,可按期或提前撤消留校察看處分;表現不十分明顯,到期轉為記過處分;再次有違紀錯誤者,給予勒令退學。

(7)沒有列舉的違紀行為,確應給予處分的可參考相近條款給予處分。

(8)本獎懲辦法適用於有本班學籍的學生。

(9)本獎懲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班級處分的界定由學生代表委員會決定。本獎懲辦法由班主任負責解釋。

(10)值日時組員有事,找同學替補並向組長說明即可。

(11)上課看小說、漫畫書,沒收小說,並且不再歸還。

(12)在校手機、遊戲機、學習機等,一律沒收並隻能於初三畢業考試後歸還(歸還因長時間不用,不能正常使用,老師不承擔賠償責任)

(13)無老師上課期間,不允許有任何說話行為(包括討論題)一律視為上課間說笑打鬧,在教室說笑打鬧(不分上下課)鍛煉身體蛙跳300個。

(14)在教室內玩球類活動的工具沒收。

(15)禁止學生在教學區使用MP3、MP4和手機,若發現有同學在教學區使用以上物品,將以上物品收上來交給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