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教育史學家博伊德(William Boyd)認為,大學自治製度的建立實質上是大學在各種政治勢力之間取得的一種平衡,大學自治更多地表現為各種力量之間的一種妥協,這其中最為重要的力量就是政府。大學自主權反映了大學與政府之間的權力變化關係,在這一權力變化的過程中,政府是影響大學自主權演進的主導性因素(許傑等:《政府:影響大學自主權演進的主導性因素》,《華中師範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5年9月,第44卷第5期,第134—140頁。)。
一直以來,政府與大學關係的哲學基礎有認識論哲學和政治論哲學兩種,兩種哲學基礎觀的不同直接導致了對政府與大學關係界定的差異。布魯貝克認為,“大學確立它的地位的主要途徑有兩種,即存在著兩種主要的高等教育哲學,一種主要是以認識論為基礎,另一種則以政治論為基礎”(〔美〕約翰·布魯貝克:《高等教育哲學》,王承續等譯,浙江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13頁。)。強調認識論的學者趨向於把以“閑逸的好奇”精神追求知識為目的,強調大學的價值自由和學術的客觀性;而政治論觀點則認為探討深奧的知識不僅出於閑逸的好奇,更是基於國家的需要,因為知識對國家的發展有深遠的影響,教育必須要為國家服務,政府在與大學的關係中發揮主導作用。
大學的源頭最早可以追溯到中世紀,美國大學雖然直接來源自歐洲大學,但大學的本質及其屬性依然與中世紀大學有著千絲萬縷的聯係。作為中世紀知識分子自發組織形成的社會團體,大學在產生之初具有很強烈的自治色彩。美國殖民地時期的學院繼承了這樣一種自治特征,並通過獲取特許狀的方式來保障和維護自己的自治權益。但同時,這些學院與中世紀大學有許多不同之處,一是學院在建立之初都接受過殖民地政府的資金支持,與政府之間有不可避免的聯係;二是學院教育具有很強的實用性,培養教會所需要的教士和殖民地政府所需要的官員是殖民地學院建立的主要目的。
美國獨立之後,基於維護新生政權和國家建設的需要,美國政府進一步加強了對教育的控製權,在美國大學的發展過程中,政府通過對大學實施專業改革、課程體係改革等方式,促進大學從宗教化走向世俗化;美國政治體製的分權化成為美國大學走向分權化的政治基礎;聯邦最高法院對達特茅斯學院案的判決促進了美國高等教育體係的多元化。盡管在這一過程中聯邦政府創立國立大學的設想以失敗告終,但《莫裏爾法案》和贈地學院運動催生了大批州立大學的產生,這些大學大多以促進本州經濟發展和培養地方發展所需人才為己任,最為典型的有康奈爾大學、威斯康星大學等,政府的各類教育政策促進大學走向實用化,與整個國家的發展需要緊密聯係在一起。二戰前後,美國研究型大學在戰爭科研中的參與和投入更加明顯地體現出大學發展服務於國家需要、服務於國家利益的特征。二戰後,隨著美國經濟的不斷發展,大學逐漸成為美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動力,不僅在知識創新、人才培養和基礎研究等方麵發揮重要作用,同時還成為提升國家文化軟實力、增強全球競爭力的重要影響因素。由此可見,政治論是美國政府與大學關係的哲學基礎,政府控製在美國政府與大學關係中占據著主導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