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學校環境文化的建設1
1.學校環境管理的涵義
環境的概念
“環境”一詞在《現代漢語詞典》中的解釋是:①周圍的地方。②所處的情況和條件。“校園環境”很自然可以解釋為:整個校園和校園裏的一切情況與條件。校園環境包括校園裏的房屋建築、花草樹木及其他基礎設施,可統稱校園自然(物質)環境;又包括學校風氣、師生的精神風貌、師生之間的人際關係及校園的文化氛圍,可統稱為校園的人文(精神)環境。整齊、清潔、優美的自然環境,是校園環境建設基礎,是開展學校德育工作的物質基礎。健康的文化活動、濃鬱的文化氛圍,師生奮發向上的精神風貌,和諧的人際關係,純正的校風,是一種強大的感染人的力量,它是校園環境建設的核心內容,最有利於學生良好人格、學校良好風尚的形成。
校園環境具有暗示性、滲透性等特點,它對學生潛移默化的影響是深遠而持久的,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種教育媒體。無論是校園的自然環境,還是人文環境,對學生都是無聲的教育,它們與有聲的教育相配合,具有相得益彰的效果,有利於提升學校的德育工作的實效。
環境管理是指運用法律、經濟、行政、技術和宣傳教育等手段,限製人類損害環境質量的行為。通過全麵規劃和有效監督,使經濟發展與環境協調,達到可持續發展的目標。
環境管理主要內容
環境管理主要內容可分為三方麵:
(1)環境計劃的管理:環境計劃包括工業交通汙染防治、城市汙染控製計劃、流域汙染控製計劃、自然環境保護計劃,以及環境科學技術發展計劃、宣傳教育計劃等;還包括在調查、評價特定區域的環境狀況的基礎區域環境規劃。
(2)環境質量的管理:主要有組織製訂各種質量標準、各類汙染物排放標準和監督撿查工作,組織調查、監測和評價環境質量狀況以及預測環境質量變化趨勢。
(3)環境技術的管理:主要包括確定環境汙染和破壞的防治技術路線和技術政策;確定環境科學技術發展方向;組織環境保護的技術谘詢和情報服務;組織國內和國際的環境科學技術合作交流等。
所謂學校環境管理是指在校園內的環境計劃、環境質量和環境技術的管理。
2.校園環境管理的意義
廣義地說,環境是指圍繞著人群的空間及其中可以影響人類生產、生活和發展的各種自然因素、社會因素的總和。通常,可以按照環境的主題、範圍、對象等進行分類。按照環境主題來分,環境就是人類賴以生存的空間,其它生命體和非生命體看作環境的對象。
按照環境的範圍來分,則可分為空間環境、車間環境、生活區環境、城市環境、鄉村環境、區域環境、全球環境和宇宙環境等。
按照環境對象分,可把環境分為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兩類。自然環境又分大氣環境、水環境、土壤環境、生物環境、地質環境等。社會環境是人類社會在長期發展中,為了不斷提高人類物質文化生活而創造出來的環境。
環境法規中指的環境,往往把應當保護的環境要素或對象稱為環境。我國《環境保護法》明確指出:“本法所指的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稱,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所謂環境管理,就是采取行政的、法律的、經濟的、科學技術的多方麵的措施,合理利用資源,防止環境汙染,保質生態平衡,保障人類社會健康地發展,使環境更好地適應人類的勞動和生活,以及自然界生物的生存。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的協調統一,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任務。
3.校園環境管理手段
校園環境的管理手段包括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經濟手段、技術手段和宣傳教育手段五種。
行政手段
行政手段主要指國家和地方各級行政管理機關,根據國家行政法規所賦予的組織和指揮權力,製定方針、政策,建立法規、頒布標準,進行監督協調,對環境資源保護工作實施行政決策和管理。主要包括環境管理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同級政府機關報告本地區的環境保護工作情況,對貫徹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提出具體意見和建議;組織製定國家和地方的環境保護政策、工作計劃和環境規劃,並把這些計劃和規劃報請政府審批,使之具有行政法規效力;運用行政權力對某些區域采取特定指施,如劃分自然保護區,重點汙染防治區,環境保護特區等;對一些汙染嚴重的工業、交通、企業要求限期治理,甚至勒令其關、停、並、轉、遷;對易產生汙染的工程設施和項目,采取行政製約的方法,如審批開發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書,審批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的“三同時”設計方案,發放與環境保護有關的各種許可證,審批有毒有害化學品的生產、進口和使用;管理珍稀動植物物種及其產品的出口、貿易事宜;對重點城市、地區、水域的防治工作給予必要的資金或技術幫助等。
法律手段
法律手段環境管理的一種強製性手段,依法管理環境是控製並消除汙染,保障自然資源合理利用,並維護生態平衡的重要措施。環境管理一方麵要塞立法,把國家對環境保護的要求、作法,全部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強製執行;另一方麵還要靠執法。環境管理部門要協助和配合司法部門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的犯罪行為進行鬥爭,協助仲裁;按照環境法規、環境標準來處理環境汙染和環境破壞問題,對嚴重汙染和破壞環境的行為提起公訴,甚至追究法律責任;也可依據環境法規對危害人民健康、財產,汙染和破壞環境的個人或單位給予批評、警告、罰款或責令賠償損失等。我國自20世紀80年代開始,從中央到地方頒布了一係列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目前,已初步形成了由國家憲法、環境保護基本法、環境保護單行法規和其他部門法中關於環境保護的法律規範等所組成的環境保護法體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