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學校的師生管理24(1 / 2)

第二章 學校的師生管理24

19.優秀學生評選辦法

“三好學生”條件

(1)具有正確的政治方向,擁護黨的基本路線,熱愛祖國、熱愛集體,積極參加勞動,尊敬師長,團結同學,遵紀守法,模範執行《學生守則》和《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遵守社會公德,文明禮貌。

(2)學習目的明確,學習態度端正,具有良好的學習方法,勤奮努力,能較好地掌握各門功課的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學習成績優良,各門功課的成績均在年級優秀生行列。

(3)積極參加體育鍛煉和文體活動,有良好的衛生習慣和健康的身心素質,體育成績在良以上。

優秀學生幹部條件

在基本具備“三好學生”條件的基礎上,還必須具備:能嚴格要求自己,熱心為集體工作,群眾關係好,能團結其他幹部一起工作;工作積極肯幹,有較高的威信,並起模範帶頭作用;在學校和實踐實習或班級工作中成績顯著,效果良好。

20.學生違紀處分條例

為了加強校風建設,建立正常的教學秩序,保證良好的學習生活環境,培養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合格人才,根據《學生守則》和《學生日常行為規範》的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製定以下規定:

第一條學生違紀行為

學生違紀行為分為一般違紀行為和嚴重違紀行為兩類。對一般違紀行為給予口頭批評教育或通報批評,對嚴重違紀行為給予紀律處分,並報上級組織備案。紀律處分分以下七種:

(1)警告;

(2)嚴重警告;

(3)記過;

(4)記大過;

(5)留校察看;

(6)勒令退學;

(7)開除學籍。

對於通報批評或紀律處分的在校內張榜公布並函告其家長。凡受紀律處分的學生,其處分決定存入學生檔案,撤銷處分時抽出,其材料存入學校文書檔案中。處分期間,不得入團,不得參加各種榮譽稱號評定,已評定的要取消犯錯誤年度的榮譽稱號。

第二條改正錯誤

學生受處分後,能正確認識錯誤並以實際行動改正錯誤取得顯著進步的,在受處分半學期後可申請撤銷處分,有突出表現的,可提前申請。撤銷處分由申請人寫出書麵報告,班主任簽署意見交年級長,經政教處審查研究決定。申請撤銷“留校察看”以上處分的須上報行政會會議討論,校長批準。

第三條對曠課學生的處分

(1)無故曠課達3天以上一周以內者給予通報批評。(每天以10節計)

(2)無故曠課一周以上二周以內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3)無故曠課兩周以上,經動員教育不返校者,初中部學生視情節給予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並通知其所在鄉鎮,進行政府幹預,高中部學生作自動退學處理。

(4)上課無故遲到三次或早退兩次按曠課一節計算,無故不參加學校、班集體活動、鍛煉課、自習輔導等,一律按曠課計算。

第四條對考試作弊學生的處分

為了加強考場管理,進一步端正考風考紀,對在考試過程中違紀和舞弊考生作如下處理:

違反考試紀律者

(1)在考試中發現不按規定位置坐的。

(2)在考試中喧嘩或者有其他影響考試秩序行為的。

(3)開考鈴響以前就動筆作答,以及考試終了信號結束仍繼續答卷,經監考老師提醒不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