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教育領導體製的建構

19世紀中期,英國政府認識到國家管理教育的重要性,著手教育管理體製的建設工作。1839年,英國政府成立樞密院教育署,具體負責教育經費的管理與使用。1856年,該機構改組成為教育局,管理初等教育事宜,成為英國政府設立的第一個教育管理機構。1899年根據《中央教育委員會法》的相關規定,決定成立由國會直接領導的教育委員會,統一管理初等及中等教育事業的發展。法案同時規定成立教育谘詢委員會。教育委員會的成立為國家教育權力的發揮提供了組織依據。

中央的教育管理權力借助於1944年頒布的《巴特勒法案》獲得進一步加強。按照《巴特勒法案》,成立教育部取代教育委員會。教育部的職責是“負責促進英格蘭和威爾士人民的教育,並且促進致力於該目的的機構不斷發展,還要確保地方當局在他的控製和指導下有效地執行國家政策,在每一個地區提供各種全麵教育的服務”。法案同時規定設立英格蘭和威爾士兩個中央教育谘詢委員會,其職責在於向教育部長提出他們認為恰當的關於教育理論和教育實踐的建議。

英國地方教育管理機構的設立始於1902年。按照1902年頒布的《巴爾福爾教育法》,廢除以往由各學區學校董事會管理初等學校的舊製,改由郡議會和郡獨立市設地方教育局管理學校教育。1918年的《費舍教育法》進一步擴大了地方教育局的教育管理權利,地方教育局擁有幼兒教育、初等教育與中等教育的管理權。1944年的《巴特勒法案》又把地方教育局的權利擴充到繼續教育與特殊教育領域,並且擁有參與高等教育經費分配的權利。

在英國教育管理體製中,除中央與地方兩級教育管理機構外,還存在一些特殊的團體或機構參與教育管理事務。最為突出的就是享有較大獨立權利的皇家督學團和“大學撥款委員會”。

初等教育發展

19世紀中期至20世紀中期,英國政府對初等教育事業發展表現出高度重視。早在1851年,憲章運動者代表大會即提出一項實施普及義務教育的決議。為適應英國應對國際經濟競爭及提高國民素質的需要,英國政府在1870年頒布實施《初等教育法》:法案要求對5—12歲兒童實施強迫性初等教育。《初等教育法》的頒布與實施標誌著英國初等國民教育製度正式形成。為進一步推進初等教育的發展,1918年的《初等教育法》在為2—5歲兒童設立幼兒學校的同時,還把義務教育年限提高到5—14歲。在1926—1933年期間工黨政府發布了三份《關於青少年教育的報告書》,史稱“哈多報告”。該報告就初等教育發展做出如下規定:將義務教育年限延長到15足歲;兒童在11歲之前所接受教育為初等教育,初等教育由兩種機構提供,5—8歲的兒童入幼兒學校學習,8—11歲的兒童則進入初級小學學習。哈多報告提出的建議未能實現。1944年的《巴特勒法案》將義務教育年齡確定為5—15歲,同時重申地方教育當局應為2—5歲的兒童開設幼兒學校。

中等教育改革

19世紀後半期,英國中等教育發展的一項主題在於公學改革。為更具有針對性地開展公學改革,克拉雷頓委員會接受國會之托在1861—1864年對九大公學進行調查。1864年該委員會發表調查報告,就公學弊端提出改進措施。改革後公學的課程內容有所擴充,管理機構也有所變革。

1864—1868年,湯頓學校委員會對英國900餘所捐辦文法學校實施調查,並在1868年提交的調查報告中提出設立三類中等學校的建議:第一類中學實施古典教育,麵向貴族與大資產階級子弟設立,開展大學預備教育;第二類中學主要開設現代語、數學及自然科學課程,麵向中產階級子弟設立,教育目的在於培養商業、醫學、法律等行業專門人才;第三類中學專為中下層平民子弟設立,教育目的在於培養一般性職業人才。由於當時英國政府關注的焦點是普及初等教育,湯頓學校委員會的建議未被采納。

步入20世紀後,中學與小學的銜接以及向更多的人提供接受中等教育的機會成為英國中等教育發展著力解決的主要問題。關於小學與中學的銜接,哈多報告把“兒童11足歲之後的教育統稱為中等教育”,並建議把中等學校分為四種類型:文法中學、兩類現代中學(包括在選擇性中心小學基礎上建立的現代中學和在非選擇性中心小學基礎上建立的現代中學兩種形式)、附設於公立小學的高級班。1938年,《斯賓斯報告》則提出在此基礎上增加“技術中學”。這些建議雖未能在當時變為現實,但開設多種類型中等學校的主張事實上得到1944年《巴特勒教育法》的認可。這樣,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前,英國便形成公立中學(文法中學、技術中學與現代中學)與公學並舉的發展形勢。多種類型中學的出現為更多的人接受不同形式的中等教育提供了可能,1938年約64%的適齡兒童進入中等學校學習。

高等教育發展

城市學院的興起是19世紀後半期英國高等教育發展的一項主題。為進一步適應產業革命所激發的社會經濟發展對各類專業技術人才的需要,19世紀中期之後,在倫敦大學的帶動下,曼徹斯特學院、南安普頓學院、紐卡斯爾學院、伯明翰學院等一批英國城市學院得以成立。緘市學院的興起為科學教育內容的傳播提供了途徑,同時也為中產階層子弟接受高等教育開辟了新渠道。

大學推廣運動也是19世紀後半期大學發展的一項主題。大學推廣運動最早出現於19世紀40年代,主要表現為全日製大學采取校內或校外講座的形式,擴大接受高等教育對象的範圍。倫敦大學、牛津大學、劍橋大學在大學推廣運動中發揮了關鍵作用。1891年,僅英格蘭就開出了500多門課程,參加學習者達6萬之眾。大學推廣運動在發揮大學作為社會文化中心功能的同時,還促使社會中下階層子弟獲得更多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基於對大學在國家發展的重要作用的認識,並考慮到大學財政麵臨困難的實際狀況,1919年英國成立“大學撥款委員會”。該委員會的職責在於在調查英國大學教育經費需求狀況的基礎上,向政府提交有關撥款建議。大學撥款委員會可以對大學實施某種情況的調查,也可以對大學的某種行為提出自己的看法,但對大學的事務沒有控製權和決定權。

10.美國教育

美國南北戰爭以代表資本主義工商業生產者利益的北部的勝利而告結束,資本主義生產獲得更加廣闊的市場,至20世紀初美國工業總產值躍居世界第一位。為適應美國社會發展需要,在進步主義教育思想指引下,19世紀末20世紀初美國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均實施了相應改革,美國教育製度進一步完善。

初等教育的發展

19世紀中期以後,美國義務教育得到進一步發展。繼1852年馬薩諸塞州第一個頒行強迫義務教育法,規定8—12歲適齡兒童每年須入學學習12周之後,紐約於1853年頒布了類似法律。“從1865年到1918年,美國各州先後都製定了義務就學法,實施普及義務教育。”20世紀初美國各州均通過義務教育法,並將結業年齡延長到16歲,且須全年入學學習。

中等教育的發展

南北戰爭後,美國中等教育發展首先圍繞公立中學的經費來源而開始。1874年卡拉馬祖案的判決肯定教育委員會征稅發展公立中學的權利。地方也就借此擁有按照地方社會需要開辦中學的權利,中學數量大增,“到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時,中學校數上升到25000所,入學人數達160萬以上”。

中等教育發展的第二項任務在於合理確定中學的課程體係及建立中學與大學的有機銜接。1891年,受美國教育協會指派,“十人委員會”對中學課程及與大學的銜接問題進行調查和研究。1893年,“十人委員會”在其提交的一份關於中學課程計劃的報告中指出:中學課程中的一切科目應以同等的分量教給學生;應集中學好幾門學科;依據學生使用語言的不同可以把中學課程分為四組:古典學科組、拉丁語和自然科學組、現代語言組及英語組。

有關大學的入學條件問題,1895年美國全國教育協會任命了一個“十三人委員會”。1899年該委員會提出的報告中建議設立與六年製小學相銜接的六年製中學,學生可以選修各類學科,並以學生所取得的中學學科總學分作為進入大學學習的基礎。為進一步解決中學與大學課程設置上的銜接問題,1930年,美國進步教育協會成立“大學與中學關係委員會”。該委員會自1933年開始在美國開展了一項大規模的高中教育改革實驗研究。實驗對象是從美國全國推薦的200所中學中挑選出來的30所中學,同時該委員會與全國300所學院簽訂協議,允許參與實驗的中學擁有決定學科設置和學習分量的權利。實驗結果表明,除升學外,中學還存在其他目的;教師參與學校課程設置及學校教學大綱的修訂是一項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核心課程具有較高的教育價值,應該受到充分重視;大學欲招收具有較強發展潛能的大學新生,就必須鼓勵中學擺脫傳統課程模式的束縛。

為適應20世紀美國社會發展對具有一定文化知識和熟練技能人才的需要,重新界定美國中學教育職能成為中等教育發展急需解決的一個問題。1918年,“美國中等教育改組委員會”提出一項名為《中等教育的基本原則》的報告。該報告將中等教育職能概括為:把學生培養成身體健康、掌握基本方法、具備職業技能、具有公民資格、高尚的家庭成員、能夠適宜地享受閑暇及表現出高尚道德品質的人。報告還就學製改革提出建議:6—12歲為初等教育階段,12—18歲為中等教育階段。中等教育階段一分為二,學習時間各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