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附錄一 近代西北回族社會二重組織及其演變(1 / 3)

數年前,筆者曾就西北回族社會組織的二重性問題作過一點分析。隨著研究的繼續深入,我認為組織二重性是貫穿西北回族史的重大問題,是造成許多重要曆史現象的社會基礎,有待於進一步探討。

一、回族社會組織二重性的起源

迄今為止的史學研究表明,一定社會內的組織結構,往往追求單一性或統一性。因為單一性組織更容易達到統一的目的。所謂統一,主要指社會內部組織的一致性。它表現在兩個方麵:一是社會組織結構與體係的單一性,一是組織在空間發展上的一致性。相對而言,單一的社會組織由於其性質、結構、運動機製上的同一性,在功能發揮和規模擴大中矛盾較少;而多重組織並存情況下,不同組織各自運動,必然會互相抵觸而導致矛盾叢生。因此,人們總是把組織統一當做組織活動的重要目標。然而,曆史畢竟不依人們的意願演化,它總是從客觀的現實條件逐次展開,以其出乎人們意料的麵貌讓後人不得不對它審視再三。

中國這樣很早就形成幅員遼闊、多民族共存的國家,無論經濟形態、文化取向,還是社會組織,都存在多樣性和統一性的矛盾。而這也是推動曆史演變的重要力量之一。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代表統一性的中原王朝的政治組織與代表特殊性的少數民族社會組織結合之際,很容易造成該少數民族社會組織的兩重性或多重性。在多民族共居區域內,各民族之間的社會結合,也可能造成該社會組織上的多重性,如北朝時期的“胡漢分治”。所以,社會組織的多重性在少數民族史中是一個比較普遍的現象。不過依曆史背景條件的不同,組織多重性問題蘊含著豐富且複雜的內容。

我國少數民族中,回族社會的組織結構和組織發展有突出的特殊性。首先,回族的形成過程中,沒有經曆部落等原始組織形態。絕大多數少數民族以及漢族,在其形成為民族共同體的曆史中,都從原始氏族公社發展到部落或部落聯盟,然後走向政權組織和國家形態的更高階段。這種社會組織發展的路徑被視為一般的社會演進規律。而回族在唐宋先民時代,最早出現的社會組織是“蕃坊”。但蕃坊是唐宋政府對留居中國的“蕃客”、“胡商”進行管理的組織形式。當然,它的內容必然與早期來華回回人的宗教、生活習俗緊密相關。如蕃坊首領“蕃長”由共居的蕃商推舉、唐宋地方政府任命而產生。內部事務管理“依回教風俗,治理回民……一切皆能依《古蘭經》聖訓及回教習慣行事”。重大刑事案件則依中國法律處理:“蕃人有罪,詣廣州鞫實,送蕃坊行遣,縛之木梯上,以藤杖撻之,……徒以上罪,則廣州決斷。”顯然,這是一種外來僑民社會與中國政治製度結合的組織形式,它在中國曆史上具有創新的意義。從中國政府來說,蕃坊不同於對少數民族慣常采用的“羈縻”府州製度。羈縻府州針對那些“世有其土,世有其民”的周邊少數民族,中原王朝承認其內部組織製度的合法性,一般通過少數民族部落首領的封冊來實現中央政府與少數民族社會的政治聯係,中原王朝的組織體製並沒有深入到少數民族社會內部。很明顯,蕃坊製中有“自治”的色彩,主要表現在“隨俗而治”。但它針對的不是中國境內固有的民族,而是外來的“蕃客”,即僑民。隨著海外貿易的發展,來華的客商數量增多,且有長期居留中國,娶妻生子者,出現了一批“土生蕃客”。除了貿易貨物、關稅等問題外,如何對待和管理來華僑民,成為唐宋政府麵臨的一個新問題。把羈縻政策移用於僑民社會的過程中,由於僑民社會並不存在自身固有的社會組織,唐宋政府便用當時城市管理的組織——“坊”,去管理僑民。而事實上,貿易而來的僑民多集中於通商口岸城鎮,蕃坊自然屬於當時的城市管理範圍,而不是少數民族管理問題。公元834年,因地方官吏“多務征求”,引起客商“嗟怨之聲”,唐廷特詔諭:“思有矜恤,以示綏懷。其嶺南、福建、揚州蕃商,宜委節度觀察使常加存向。”表達對於“遠人”的關懷。這一時期各種的有關資料,均稱唐宋政府對蕃客的政策十分寬大,與對待少數民族的政策顯然不同。根本原因就在於唐宋政府熱衷於外海貿易而優待僑民。例如,唐宋政府曾打擊佛教、摩尼教、景教、祆教,而對伊斯蘭教十分寬容,證明唐宋政府不打算對僑民社會實施“用夏變夷”的政策,亦即劃分了國內民族與僑民的政策界限,蕃客才能夠按照其宗教習俗組織蕃坊內部管理製度。這無疑是回回先民形成自身社會組織的一個重要條件。

對於蕃客來說,雖然蕃坊是唐宋政府規定的製度,但由於政策寬大,他們可以在這個組織製度內保持比較獨立的活動自由。當時的蕃客大多來自阿拉伯、波斯各國,他們最主要的共同性就是信仰伊斯蘭教。作為穆斯林,必須進行宗教活動,而且許多世俗生活也必須按照教規教義進行,甚至各種糾紛的處置也要符合伊斯蘭教的規定。因此,蕃坊中最重要的設置不是蕃長,而是清真寺。廣州懷聖寺,傳說建於唐代。杭州真教寺,據記載亦“創於唐”。大體到宋代,蕃坊陸續建起較多清真寺,主要集中在泉州、廣州、杭州各地。清真寺是蕃坊的核心,具備了公共機構的職能。它建立於僑民聚集之地,因此,蕃坊便形成了以清真寺為中心,以四周穆斯林居民為範圍的格局。隨著蕃客的“華化”,唐宋政府設置的蕃坊逐漸演變成回回先民的社會組織。“坊”本是唐宋時代城市管理中的基層組織,由於蕃坊的延續,在回族形成後就變成了回族社會組織的特有名稱。直至今天,回族之清真寺仍稱為“坊”,足見蕃坊影響之深。

如果我們把蕃坊看做是回族形成過程中的早期組織形態的話,就可以說回族社會自形成時代起,組織就具有二重性的內容。蕃坊首先是唐宋王朝設置的製度,而不是來華藩商獨立形成的組織;但蕃坊內部又實現了蕃商等僑民的自治,不同於唐宋統治下的其他地方組織關係。這一組織的二重性,即其特殊性指:一是它包含著中原王朝對外來僑民的管理和僑民社會自我管理的雙重內容,因而既表達中原王朝政治統一性的要求,又能依蕃商僑民的宗教習俗製定社會規範,無疑是兩種社會文化需要的結合;一是在權力關係上,蕃長由蕃眾推舉,表明蕃坊權力歸於蕃商,但蕃長的任命又需要中國政府的認可和承認,表明中國政府對蕃坊具有從外部進行的控製權。置於唐宋時代背景,蕃坊高度的自治性質是十分醒目的。

元明以後,回族作為中國民族,封建政府對其統治逐漸強化,回族成為國家編氓而被置於地方政府組織體係之下。此過程大體起自元代令回回人隨地入社,蕃坊遂演變為教坊。其間主要的變化是,政治、法律裁判權歸於封建政府,教坊變為單純的宗教組織。如明皇室對清真教的關注超過前代,發布了不少讚頌和保護伊斯蘭教的諭旨,但其中並無一字及於回族自治管理,可見明朝把清真寺(坊)完全視為宗教機構。蕃坊本為唐宋政府設立的製度,而此時則演變為回族自身的組織,與封建政權組織相脫離。與蕃坊相比,教坊在政治上的自治性大為削弱,即使事實上仍存在坊內居民的自我管理,也不為封建政府所承認。封建官府還極力影響和控製教坊事務,例如修建清真寺需要官府批準。所以,如果說蕃坊時代,蕃商僑民擁有高度的自治權的話,那麼,元明以來的回族則失去了這一權力。這時回族社會組織的二重性表現為既受官府統治,又在教坊內處理事務,特別是以宗教的形式來凝聚和調節回族居民的各種關係。在蕃坊內化為回族自己的組織形式的過程中,清真寺的社會管理功能積澱為回族宗教的傳統。關於這個傳統,馬鬆亭阿訇是這樣總結的:“中國各處的清真寺,不像別的國的一樣,隻是備人們做禮拜用的;而是一方穆士林的中心機關。穆士林對於清真寺的關係,恰似現代立憲國家的人民與國家的關係一般,人民是國家的主體,同時受國家的統治;中國的穆士林是清真寺的主體而同時受清真寺的統治。”

二、西北回族社會二重性組織發展及其矛盾

曆史上各個民族的組織形態,隻能從其依據的具體社會條件來說明。回族形成之中,與中國固有社會緊密結合,在社會組織上的表現,就是國家政權組織深入回族社會。但大一統的封建國家的政權組織並非為回族所獨有,換言之,它並不是回族社會內部生長起來的組織形態,而是封建國家統治關係在回族社會的延伸。因而,一方麵回族社會的發展並不直接改變這一組織狀態,它的變化有賴於整個中國社會的發展;另一方麵,也說明封建國家政權組織不能直接和集中地反映回族社會的要求。這兩方麵決定了對回族社會而言,它是一種外部力量,不能完全替代本民族的組織發展需要。

問題的要害在於,任何一個民族在社會發展的同時,都必然推動社會發展組織水平的提高,以此來保證和確定社會發展的內容。所以,回族必然要以自己的組織創新來滿足本民族社會發展的需要。而這一組織發展的起點隻能是教坊。或者說,教坊是回族社會組織發展所可繼承和借用的現實形式。這在西北回族社會表現得十分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