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如有機關認為嚴某的行為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係統罪,原因是犯罪嫌疑人根據證券交易係統操作規則進行操作,修改交易係統內客戶的原有數據,屬於對計算機程序的修改,並且該罪侵犯的主要客體是國家對計算機的正常管理秩序。但筆者認為,雖然犯罪嫌疑人的操作是“對計算機信息係統中存儲的數據予以修改”,但該行為沒有影響計算機信息係統功能的正常發揮,沒有影響到計算機信息係統的安全,不能認定為是對計算機信息係統的破壞。計算機信息係統功能是指在計算機中,按照一定的應用目標和規則對信息進行采集、加工、存儲、傳輸、檢索的功用和能力(周道鸞、張軍主編:《刑法罪名精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556頁)。還有人認為嚴某的行為構成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係統罪。但筆者認為,本罪的客體是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計算機信息係統安全。如果這一信息係統被非法侵入,則存儲在其中的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秘密便會被瀏覽、泄露,甚至可能被刪除、修改、竊取,從而給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和尖端科學技術的研究應用造成重大損失(周道鸞、張軍主編:《刑法罪名精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555頁)。而本案侵入的對象是證券營業部電話委托係統,屬於證券交易係統中的邊緣(前台)係統,無法認定是影響了“國家事務”,不構成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係統罪的犯罪客體。
②參見楊毅沉:《2010年末滬深股市有效賬戶近1.34億戶持股賬戶占四成》,來源於新華網,http://stock.hexun.com/20110107/126641911.html?from=rss(訪問日期:2011年3月8日)。
③盡管目前在中國刑法學界,對我國傳統刑法將犯罪客體作為犯罪構成的必備和首要要件的做法的質疑聲音非常強大,而筆者也讚成不應將犯罪客體作為犯罪構成的必備要件對犯罪進行考量的觀點,但卻並不否定可以將犯罪客體作為《刑法》立法罪名安排的一種歸類手段。盡管這一歸類並不十分準確。參見劉憲權主編:《中國刑法理論前沿問題研究》,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70~74頁。
④顧肖榮、張國炎:《證券期貨犯罪比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頁。
⑤林勁鬆:《股票犯罪研究論綱》,《江海學刊》1993年第2期;劉憲權、盧勤忠:《金融犯罪理論專題研究》,複旦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422頁。
⑥祝二軍:《證券犯罪的認定與處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182頁。
⑦同⑥,第75頁。
⑧貝卡利亞:《論犯罪與刑罰》,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版,第56~57頁。
⑨截至2002年年底,上海、深圳兩個證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已經達到1224家,累計籌資7071億元,投資者開戶達6884萬戶,證券公司126家,總資產約5700億元,營業網點達3900多個,基金管理公司21家,證券投資基金71隻,基金規模1319億元。從業人員逾10萬人。參見李柯勇:《尚福林:推進證券期貨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來源於新華網,http://business.sohu.com/45/90/article206009045.shtml(訪問日期:2011年3月5日)。而截至2011年1月,上海、深圳兩個證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已經達到2094家,股票總發行資本為33320.50億元,股票市價總值為261289.85億元。參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11年1月統計數據》,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訪問日期:2010年3月5日)。
⑩顧肖榮、張國炎:《證券期貨犯罪比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頁。
總結邊沁的主張,功利主義是指當你讚成或者反對某一行為時,應當以該行為導致的結果是快樂或者痛苦以及兩者之間的關係為標準,在適用正義、非正義,道德、不道德,善、惡等詞彙時,也是將它們視作為包含有某些痛苦和快樂因素的術語。
[英]吉米·邊沁:《立法理論》,李貴方等譯,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34、71頁。
新奇的快樂是指當我們的感官麵對新的對象時而經驗的一種快樂。參見[英]吉米·邊沁:《立法理論》,李貴方等譯,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29頁。
被剝奪的痛苦主要有三種變形,其中之一便是如果我們曾經享受一種快樂,或者與快樂類似的好事;又如果我們非常重視它們的擁有,那麼一旦失去所產生的情感就是懊悔。參見[英]吉米·邊沁:《立法理論》,李貴方等譯,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33頁。
敵意痛苦是指當一個人相信他自己是某些人的敵意的一個目標,並認識到,他麵臨著經曆他們的這種敵意的實際的後果,他就會感覺到這種痛苦。參見[英]吉米·邊沁:《立法理論》,李貴方等譯,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3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