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9章 長於貿易談判審慎簽訂合同(2 / 3)

11.變換場所。談判並非一次就能大功告成,可能要進行好幾次,不一定在同一場所談判,偶爾換個場所,氣氛可能有所改變,有益於談判的進行。

12.展現實物。常言說,百聞不如一見,可請對方參觀生產、營銷現場,也可將實物或以錄音帶、激光盤、錄像帶等代用實物展現給對方聽、看,這是誘發對方產生購買欲的好辦法。

13.拿出證據。向談判對手亮出產品鑒定書、產品銷售資料、已簽訂的人批銷售的合同、用戶評價的來信、報刊有關文章等,這更有說服力。

14.伺機“暫停”。如果談判有陷入僵局的可能,就不妨“暫停”,告訴對方你要跟合夥人、老板或專家磋商。如此“暫停”可能使對方懷疑原來的打算和重新考慮談判條件,而且讓你有機會以重獲有利的談判地位,或者以一點小小的讓步,讓對方重回談判桌。

15.出其不意。在談判過程中,突然改變方法、論點或步驟,以讓對方折服、陷入混亂或迫使對方讓步。有時簡單到改變一下說話的聲調、語氣,或戲劇性地勃然生氣等等,都可以讓對方措手不及而軟化立場。

16.熱情有度。談判中向對方表現熱情的態度是必要的,但不能過分,熱情過分可能使對方感到你有求於他,離開他不行,而向你提高條件,致使自己處於被動地位。

17.顯示優勢。在商談中,盡量讓對方感到除了和你達成交易外,沒有別的選擇餘地,這時,你在談判中就處於有利的支配地位。反過來說,如果對方大有舍我其誰的架勢,而你能千方百計地打破他的壟斷,對方談判的支配力就明顯地削弱了。

18.恭聽意見。認真傾聽,才知道對方的想法,了解對方的情緒和意圖,並給對方以禮貌、誠意的感覺。在傾聽時,身體端正,如果麵對麵的話,你的上身要微微前傾,對方講話時,你的眼睛應以柔和的目光看著對方,既不能東張西望,又不能用咄咄逼人的目光盯著對方。

19.要求適度。在談判中,倘若買主出價較低,則往往能以較低的價格成交;倘若賣主喊價較高,則往往也能以較高的價格成交。但是,出價、要價是有一定限度的,如果“漫天要價”,就會把對方嚇跑;如果“殺價太大”,自然也難以再談下去。

20.富有彈性。假定你想給予對方Z數量的好處,把Z劃分為X和Y,即Z=X+Y。那麼,有時你不用Z來表示,而是用x+Y來表示,這可使談判容易進行下去。

21.視其所需。有人做了這樣的比喻:一塊麵包對於一個飽肚的人來說,價值就低,而對於一個饑餓的人來說,價值就高。一個產品的價格縱然以成本為基礎,但也要看買者的實際情況。如果一台機器被買者買去,就為其帶來很大收益,或轉手就可獲得很高的利潤,就應提高價格。

22.小心求證。談判者頭腦保持冷靜,在評估對方說的話時,注意如下四條原則:一是不要將任何事情視為理所當然;二是每一件事情都要經過驗證;三是不要讓每件事情看起來都很合理,要保持懷疑態度;四是在事實與事實的闡明間要劃出明顯的界限,不能被對方所迷惑。

23.善於求同。談判的重要原則是謀求雙方的共同利益。心理學研究證明,當一個人帶有明確動機去勸說他人時,對方會有很強的知覺防衛,戒備心理很強,勸說目的很難達到。當尋求到共同點,有了共同語言,引起共鳴,戒心會無形之中消除,產生共同的感情。在談判中,共同點往往隱藏在分歧點之中,這就要盡力尋找共同點,激發對方大腦中對抗成分向共同因素轉換,促使談判順利進行。

24.軟硬兼施。參加談判的人,有的扮黑臉,態度強硬,條件要求高;而另一個人則扮演白臉,態度和善,使對手感到不失望。“軟”、“硬”配合默契,談判效果會好。當然,遇到對方有扮“好人”、“壞人”的情況,應針鋒相對地表現又友好,又鬥爭的姿態。

25.以迂為直。雙方都力圖說服對方,使自己得到最大的利益。談判是不流血的抗衡,是智能的角逐,以迂為直的策略可減少正麵的衝突、對抗。

26.步步為營。一方做出讓步表示的同時,都是在已獲得對方的妥協後,再做出讓步。所以,每次讓步、每次的妥協都是相對的,有條件的。一位聰明的談判者,如果遇到的是枝節問題,就主動一點做些讓步,以誘導對方更大的讓步。

27.隨時核算。在買賣雙方討價還價的談判中,要心中有數。作為賣方,要隨時核算產品的成本、稅金、利潤,不能賣虧了本。作為買方,要認真分析產品的使用價值,給自己帶來收益的大小及時問的長短,不能糊裏糊塗地還價。

28.靈活應變。對不同的談判者,采取相應的方法。南美人喜歡緊挨著洽談,幾乎鼻子對鼻子;美國人則相反,你越靠近他,他越辭避;日本人在談判時,很少用“不”字,一般用“我懂了”、“我知道了”,長時間不語的場麵多的是;而美國人對這種場麵就感到沮喪。美國人辦事比較幹脆,而日本人則認為急些就不太禮貌。

29.有點幽默。當談判一開始或陷入僵局時,說些引人發笑的話,有助於消除雙方的緊張感心理,可以使雙方從尷尬的境地解脫出來,使會談的氣氛輕鬆、友好起來。

30.皆大歡喜。談判的成功與否,是以能否達成一項全麵協議,使雙方均獲得最大利益來衡量。有時,一方所贏得的利益要比另一方為多,但優秀的談判者絕不會隻顧目前有限利益,而影響長遠的無限利益,他十分清楚他所做的事情和為什麼這樣做的原因以及產生的後果,他善於從戰略上權衡利弊得失。

四、購銷合同的內容

購銷合同是經濟合同的一種,是供貨方將產品出售給需方,需方接受產品並按規定支付價款的協議。其內容如下:

(一)供需雙方的名稱。應當按企業法人執照或營業執照核準的名稱準確地寫在合同文本規定的位置內。

(二)產品的名稱和規格。產品的名稱應寫全稱,產品的商標、牌號、型號、規格要寫清楚。

(三)產品的數量。產品數量要選用國家法定的計量單位,除了規定的購銷總量外,還應規定分批交貨的數量。

(四)產品的質量。合同中應明確是哪一種質量標準,並以商品說明書或封存的樣品作為依據。對於副品、次品應規定一定的比例,並注明其標準。對實行“三包”的產品,應寫明具體條款。

有些產品還應寫明用途,如同樣的針藥,有人用、獸用,質量要求不同;同樣的化學原料,因用途不同而純度不同。在這種情況下,寫與不寫牽涉到經濟活動的內容是否合法。

(五)產品的包裝。包裝的材料、標記、內容要寫具體。標記內容一般包括:發貨單位、收貨單位和地點、品名、規格、數量、毛重、淨重、皮重、體積、有效期等。有的產品按其性能還要標明危險品、易燃品、消毒、防濕、小心輕放、不可倒置等字樣和圖案。

(六)產品的價格。不屬於國家定價的產品,由供需雙方協商定價。

執行國家定價的,在合同規定的交付期限內國家價格調整時,按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貨的,遇價格上漲時,按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新價格執行。逾期提貨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原價格執行。

(七)交(提)貨方式和運輸方式。采用什麼交貨方式(如供方負責運貨、供方代辦運輸、需方自提等),在合同中要明確。交接貨時憑封印還是憑現狀,也應明確。

(八)交(提)貨期限。不得簽訂沒有交貨期限的合同。交(提)貨期限,應寫明月份,有的季節性產品要規定具體的旬、日。

(九)產品驗收。合同中應對驗收標準、驗收方法、驗收地點及提出異議的期限等做出明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