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花樣遊泳規則2
十三、宣告員職責
宣告員在總裁判長領導下,將比賽項目和進行情況及時向運動員和觀眾介紹,並宣布比賽成績。
第二章比賽通則
第一條參加辦法
一、參加單位必須按競賽規程規定,確定每項參加的人數和每人參加的項數,並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報名手續。在報名單上要注明運動員本年度的最好成績。
二、運動員在報名後未經許可,不得更替人員或更改項目。
三、接力比賽以隊為單位,每單位可在報名參加比賽的同組運動員中任選四人(拋繩比賽為兩人)參加比賽。在預、決賽中參加者可任意調換,預賽和決賽均須將按接力棒次順序排列的運動員名單,在該場比賽開始前交檢錄處,否則以棄權論。在接力比賽中如顛倒棒次或冒名頂替者均應判為犯規。
第二條編排
運動員參賽項目的組別和泳道將根據報名成績按以下的程序和方式編排。在報名單上未按要求注明運動員的本年最好成績的,則作為無成績來安排比賽次序。如無成績的運動員超過一人時,應以抽簽方法或計算機隨機抽樣的方法決定其比賽次序。
一、預賽編組
(一)隻有一組時,其賽次應為決賽。
(二)兩組或三組時,成績最好的運動員或接力隊,應編在最後一組,次好的編在倒數第二組,從最後一組編到第一組後,再以同樣的辦法編排每個組的第二個運動員或接力隊,以此類推把所有的運動員或接力隊編排完畢。
(三)運動員人數超過三組時,成績最好的24名運動員或接力隊按上款㈡的辦法編排最後三組。所剩運動員或接力隊,按其成績順序編滿倒數第四組。如還剩下運動員或接力隊,再編滿倒數第五組,以此類推。
(四)兩組或兩組以上的任何預賽組內至少應有三名運動員或三個接力隊。但在編排後,如有運動員或接力隊棄權,預賽組內可少於三個運動員或三個接力隊。
(五)比賽中不得將不同項目、不同距離和不同性別的運動員混合編組。
二、泳道安排
(一)在設有8條泳道的遊泳池內比賽時,同一組成績最好的運動員或接力隊,應安排在第4泳道。其他運動員或接力隊按成績的優、次以5、3、6、2、7、1、8泳道的順序進行安排。
(二)50米項目的比賽,在哪一端出發,應根據賽會的決定執行,但其泳道的編排均按其他項目在出發一端進行出發的方法安排。
三、決賽
(一)決賽項目泳道安排,根據預賽的成績選出前8名,按本條“二、㈠”款的規定進行編排。
(二)預賽結束後,在決定第8名時,有兩名或兩名以上運動員成績相同,決定參加決賽人選的辦法如下:
1如采用自動計時裝置或每條泳道有3塊秒表計時(未設置終點裁判),同組或不同組的運動員相同者,都必須重賽,按重賽後的名次決定參加決賽人選。
2如采用人工計時並設置終點裁判時,同組運動員成績相同者不重賽,按預賽的名次確定參加決賽人選。不同組的運動員成績相同者,按以下所述的三例方法確定重賽的運動員,根據重賽後的名次確定參加決賽人選。
(1)在某項預賽後,兩組或兩組以上的運動員成績相同,需要確定一名參加決賽,應按各組終點名次最前一名參加重賽。重賽後名次最前的一名運動員參加決賽。
(2)在某項預賽後,A組的甲、乙、丙(按終點名次排列順序)運動員與B組甲運動員成績相同,需要確定兩名參加決賽,則A組的丙應被淘汰,由A組的乙和B組的甲重賽,重賽後優勝者與A組的甲參加決賽。
(3)在某項預賽後,A組的甲、乙運動員與B組的甲、乙運動員成績相同需要確定兩名參加決賽,應由這四名運動員一起重賽,重賽後名次列前的兩名運動員參加決賽。
3重賽應在所有有關運動員遊完預賽至少一小時後(或經有關方麵協商確定時間)進行。以抽簽的方法安排泳道。重賽後若名次仍相同,再重賽。
(三)比賽如采用分組決賽(無預賽)項目的分組和泳道安排,按報名成績的順序,1~8名排在最後一組,9~16名排在倒數第二組,以此類推,將所有運動員編排完畢。每組運動員的泳道安排按4、5、3、6、2、7、1、8的順序編排。
四、拋繩救生編排
(一)拋繩救生比賽采用隔道編排方法。可采用1、3、5、7在出發端一側比賽,2、4、6、8在轉身端比賽。發令員發出“比賽開始信號”(槍聲、電笛)兩端同時開賽。
(二)組次編排同第二章第三條“一、二、三”款。
五、棄權
當決賽中有運動員或接力隊棄權,則不再進行替補。
注:基層比賽可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編排。
第三條出發
一、除拋繩救生項目不在出發台出發,運送假人接力和混合接力項目的特殊出發方式規定外,各項比賽開始都必須從出發台起跳出發。當總裁判長發出長哨音信號後,運動員應站到出發台上(假人接力項目第一棒運動員下水,在總裁判長發出第二聲長哨時迅速遊回池端,在水中做好出發準備),當發令員發出“各就位”的口令後,運動員應至少有一隻腳在出發台的前緣做好出發準備,手的位置不限(假人接力項目第一棒運動員至少一隻手或身體的任何部位觸池端)。當所有運動員都處於靜止狀態時,發令員發出“出發信號”(鳴槍、電笛、鳴哨)。運動員在聽到“出發信號”後才能做出發動作。
二、任何運動員如在“出發信號”發出前出發,應判出發犯規,取消其比賽資格或錄取資格。如果在“出發信號”發出後發現運動員搶碼犯規,應繼續比賽,在該組比賽結束後取消犯規運動員的錄取資格。如果在“出發信號”發出前發現運動員搶碼犯規,則不再發“出發信號”,取消搶碼犯規運動員比賽資格後,再次組織出發。
三、拋繩救生項目比賽“開始信號”按拋繩救生比賽規定進行。
注:因裁判員的失誤或器材失靈而導致的運動員犯規,發令員應將運動員召回重新出發,不作為犯規。
第四條計時
自動計時、半自動計時與人工計時,均被承認為正式的計時方法。
一、自動計時和半自動計時
(一)自動計時和半自動計時裝置必須符合第四章中第五條的規定,並在自動計時裁判長的監督下進行操作。
(二)采用自動計時裝置時,如果沒有大會設置的錄像計時設備,須采用半自動計時裝置或按規則配備同樣數量的人工計時裁判員進行工作,作為自動計時裝置的補救。在任何比賽中,使用自動計時裝置時,由該裝置判定的名次、成績和接力出發判斷器判斷的情況,應比半自動計時裝置或人工計時的判定優先采用。在自動計時裝置發生故障、無法使用或觸板失靈時,半自動計時或人工計時成績作為正式成績。
(三)用精確至1/100秒自動裝置計時或半自動裝置計時,小數點後兩位數作為成績記錄。用精確至1/1000秒自動裝置計時或半自動裝置計時,成績記錄不取小數點後的第三位數,也不以此來判定名次。如至百分位秒數仍相同者,名次並列。成績顯示屏上隻顯示到1/100秒。
(四)自動計時裁判工作程序
1在比賽中,自動計時裝置記錄每一名運動員的成績和名次。
2當自動計時裝置失靈未能記錄一名或多名運動員的成績或名次時應:
(1)記錄自動計時裝置上已得到的有效成績和名次。
(2)記錄所有半自動計時(或人工計時)的成績和名次。
(3)正式名次的判定方法:
①在同組比賽中具有自動計時裝置記錄成績和名次的運動員進行比較,應保留其相對順序。
②不具有自動計時裝置記錄名次,但具有自動計時裝置記錄成績的運動員,應通過運動員自動計時裝置記錄成績與其他具有自動計時裝置記錄成績的運動員進行比較,確定其相對順序。
③既沒有自動計時裝置記錄名次,又無自動計時裝置記錄成績的運動員,應通過半自動計時裝置(或三塊計時秒表)記錄的成績,確定其相對順序。
(4)正式成績的判定方法:
①具有自動計時裝置記錄成績的所有運動員,該成績即為正式成績。
②所有不具備自動計時裝置記錄成績的運動員,半自動計時裝置(或三塊計時秒表)記錄的成績即為正式成績。
(5)在一個項目預賽後判定全部運動員名次的方法:
將全部運動員的正式成績按其優、次順序排列,確定全部名次。正式成績相同者名次並列。
二、人工計時
(一)當采用人工計時,每條泳道必須指派3名計時裁判員,所使用秒表精確至1/100秒。
(二)人工計時正式成績決定如下:
1在3名計時裁判員中,有兩個以上的計時表的計時成績相同時,此成績應為正式成績。
2如3個計時表的成績都不相同,應以中間的成績作為正式成績。
3在3塊秒表中隻有2塊秒表正常運行的情況下,應以平均成績作為正式成績。
(三)在終點名次和計時成績順序不一致時(如第2名的成績反比第1名的成績好),應以執行總裁判長的判定為準。若執行總裁判長判定以終點名次為準,應將第1名與第2名的正式成績相加後平均,作為第1名和第2名的正式成績(平均成績取至百分位秒數)。若執行總裁判長判定以計時成績為準,應以計時成績順序重新排列名次。若出現兩名以上終點名次和計時成績順序不一致時,仍按此辦法辦理。
三、當判定運動員犯規時,成績單上應顯示“犯規”,不顯示其成績和名次。
第五條犯規
一、運動員必須在自己的泳道內按競賽規則規定完成比賽,否則即算犯規。
二、遊出本泳道或用其他方式幹擾、阻礙其他運動員者應取消其錄取資格。
三、由於某運動員犯規而幹擾、阻礙其他運動員獲得優良成績時,則應準許被幹擾、阻礙的運動員參加下一組比賽或單獨補測成績。如在決賽中發生上述情況,應令該組重新決賽(犯規運動員除外)。
四、比賽中,運動員轉身或到達終點時必須使身體某一部分觸及池壁(除個別項目比賽規定外),否則即算犯規。
五、比賽中允許運動員在池底站立,但不得跨越或行走,否則即算犯規。
六、比賽中不允許拉分道線,否則即算犯規。
七、比賽中運動員不得使用或穿戴任何有利於其速度、浮力、耐力的器具(除項目規定的器具外),否則即算犯規。但可戴泳帽、遊泳鏡。
八、比賽中不允許陪遊,帶遊,不允許速度誘導或采取任何能起速度誘導作用的辦法,否則即算犯規。
九、每一個接力隊應有四名隊員,接力比賽中任何一名隊員犯規即算該隊犯規。除450米混合救生接力項目第三棒運動員在第四棒比賽中充當溺水者外,任何項目接力隊員在一次接力比賽中隻能參加一棒比賽。
十、接力比賽時,如本隊的前一名運動員尚未觸及池壁,而後一名運動員即離台出發,即算犯規。
十一、運動員全部到達終點後要盡快離池,否則即算犯規。接力比賽前三棒運動員遊完後,在不影響其它運動員比賽的情況下盡快離池,並不得觸停自己和其他泳道自動計時裝置,否則即算犯規。
十二、在一項比賽進行過程中,當所有比賽的運動員還未遊完全程前,未參加比賽的運動員如果下水,應取消其運動員原定的下一次的比賽資格。
在接力比賽過程中(425米運送假人接力賽項目和450米混合救生接力項目第四棒運動員除外),當各隊的所有運動員還未遊完之前,除了應遊該棒的運動員之外,任何其它接力隊員如果進入水中,該接力隊將被取消錄取資格。
十三、各項目比賽規定中的犯規。
第六條全國記錄
一、男子、女子全國紀錄的項目
(一)50米假人救生
(二)100米腳蹼假人救生
(三)100米浮標救生
(四)100米混合救生
(五)200米超級救生
(六)200米自由泳障礙
(七)450米自由泳障礙接力
(八)425米運送假人接力
(九)450米混合救生接力
(十)拋繩救生
二、一個項目隻允許一個成績作為全國紀錄(自動計時、半自動計時和人工計時記錄的成績)。如果是半自動計時裝置和人工計時記錄的成績必須是三名計時裁判員同時計取的,方可申請為全國記錄。
三、一名運動員在一次競賽中,同一個項目先後數次的成績超過原全國紀錄、當後一次高於前一次成績的方可申請為全國紀錄。在一次競賽中兩名以上運動員成績先後超過原全國紀錄時,後者高於前者的方可申請為全國紀錄。在一項比賽中隻有優勝者方可申請為全國紀錄。
四、凡在符合本規則有關規定並有三名國家級以上救生裁判員參加裁判工作的比賽中創造的成績,方可申請為全國紀錄。
五、創紀錄
運動員的正式成績(自動計時成績、半自動計時成績、人工計時成績)與國家體育總局公布的全國紀錄相比較,凡超過者為創全國紀錄。如某項全國紀錄為1:0696,運動員的成績是1:0695應算創全國紀錄。
六、平全國紀錄的運動員,承認為全國紀錄的保持者。
七、運動員創全國紀錄必須按國家體育總局公布的“申請創全國紀錄的辦法”辦理申請手續。
八、如采用可移動池壁的遊泳池,應於賽前,必須經由國家承認的測繪單位測量並提供遊泳池長度的書麵證明。在比賽過程期間,如有運動員超世界紀錄時,在該場比賽結束後,必須經由國家承認的測繪單位再次進行測量並提供遊泳池長度的書麵證明。
第二部分模擬救生
第一章裁判員
第一條裁判員設置
全國和省、市模擬救生比賽,裁判員設置如下:
總裁判長1人;副總裁判長1人;技術裁判員根據比賽場地模擬情況設置,每個模擬點設置2人;發令員1人;計時裁判長1人,計時裁判員2人;編排記錄長1;編排記錄員6~10人;檢錄裁判長1人;檢錄裁判員5~8人;宣告員1人;器材裁判長1人;器材裁判員8~16人。
一、總裁判長職責
(一)總裁判長全麵負責裁判組工作。負責裁判員的崗位分工及裁判長的確定。副總裁判長協助總裁判工作。
(二)嚴格執行競賽規則和賽會競賽規程,解決比賽中的有關問題,並可決定規則中未詳盡或沒有明文規定的問題,但不能修改規則和規程。
(三)總裁判長可隨時幹預比賽,以保證規則和規程得以執行,有權裁定有關比賽進行時的各種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