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負責製定模擬救生比賽方案。
(五)總裁判長為保證競賽順利進行,必要時有權撤換不稱職的裁判員。
(六)根據本人的觀察或裁判員的報告,有權取消犯規運動員或運動隊的比賽資格或錄取資格。
二、檢錄裁判長及檢錄裁判員職責
(一)檢錄裁判長負責檢錄裁判員的工作。副檢錄裁判長協助檢錄裁判長工作。
(二)檢錄裁判員負責布置檢錄處,賽前核對參賽運動員名單和出場順序。
(三)第一次檢錄完畢後,檢錄裁判長負責封閉場地,並向總裁判報告檢錄情況。
(四)檢錄裁判員在每組比賽前負責點名,並帶領參賽隊按順序入場。及時向檢錄裁判長和總裁判長報告未參加檢錄運動員名單。檢錄裁判員還要負責檢查運動員的著裝是否符合規定,以及檢查比賽規程規定的有關證件。
(五)檢錄裁判員除按規定檢錄外,還應檢查運動員是否攜帶能與外界聯係的通訊工具。
(六)檢錄裁判員負責將比賽隊按出場順序帶到候場區。在該隊比賽前,將檢錄單交總裁判長。
三、發令員職責
(一)發令員應站出發入口附近,麵對總裁判長,要讓運動員能聽到或看到發令信號。
(二)發令員有權管理由總裁判長發出手勢信號後至比賽開始的運動員。
(三)當發現運動員延誤比賽或蓄意不服從命令,在出發時有任何犯規行為時,發令員及時向總裁判長報告,總裁判長有權取消該運動員或隊的比賽資格。
四、技術裁判員職責
(一)在執行總裁判領導下,在指定的工作位置上根據評分表內容和要求,獨立公證打分。
(二)技術裁判員工作是保證比賽公平進行的重要崗位。技術裁判員必須熟悉規則中關於比賽和各正確的規定動作,工作時要求仔細觀察,公正準確地做出評判。
五、計時裁判長及計時裁判員職責
在總裁判長領導下,計取各運動隊比賽時間。
六、器材裁判長和場地器材裁判員職責
(一)場地器材組長負責場地器材組的工作。
(二)準確、及時、快速地布置好場地器材,保證比賽正常進行。
(三)場地器材損傷及時維修更新。
七、編排長和編排員
(一)編排記錄長負責編排記錄員的工作;負責檢查和核對每項比賽成績、名次,經總裁判長確認簽字後公布。
(二)編排記錄員根據規則和總裁判長的要求印製裁判所需的各種表格。
(三)比賽中,要準確地統計和及時公布每隊比賽成績。
八、宣告員職責
在總裁判長的領導下,將大會賽事和比賽項目進行的情況及相關信息向觀眾介紹,並宣布比賽成績。
第二章比賽通則
第一條參賽辦法
一、各參賽隊必須按競賽規程規定的時間內辦理報名手續。在報名單上要注明該隊隊長及運動員姓名。
二、各參賽隊可在本隊運動員中任選四人或少於四人參加比賽,性別不限。
三、運動員檢錄後不得更替。
第二條編排
一、比賽形式以4人或者少於4人為一隊。
二、如果比賽有預賽和決賽,參加預賽的各隊出場順序在總裁判長、教練員聯席會議抽簽決定。
三、如果比賽隻進行決賽,參賽各隊的出場順序則在檢錄完畢後臨時抽簽決定。
第三條出發
一、比賽必須從無法觀察到遊泳池場內情況的出發入口開始。當總裁判長發出長哨音信號後,運動員應在入口處做好出發準備,當發令員發出“各就位”的口令後,當所有運動員都處於靜止狀態時,發令員發出“出發信號”(鳴槍、電笛、鳴哨或口令)。運動員在聽到“出發信號”後才能做出發動作。
二、任何運動員如在“出發信號”發出前出發,應判出發犯規,取消該運動員或隊的比賽資格。
第四條計時
一、發令員發出“出發信號”計時裁判員開動計時表。
二、參賽隊在規定時間內,該隊隊長舉手示意比賽完成計時裁判員停表。
三、比賽到規定的2分鍾,發令員發出“比賽結束信號”計時裁判員停表。
四、比賽采用人工計時,正式成績決定如下:
(一)在3名計時裁判員中,有兩個以上的計時表的計時成績相同時,此成績應為正式成績。
(二)如3個計時表的成績都不相同,應以中間的成績作為正式成績。
(三)在3塊秒表中隻有2塊秒表正常運行的情況下,應以平均成績作為正式成績。
第五條評分與名次
一、每個位置有2名技術裁判員,負責給該位置運動員處理“模擬”情況評分。每個“模擬”點的滿分值為10分。
二、每位技術裁判根據運動員處理“模擬”情況的質量給予評分。如果2人評分不同,取2人總分的平均分,為該位置的最後得分。
三、各位置得分相加,為該參賽隊最後得分,得分高者名次列前。得分相同,用時少者列前。
第三章比賽內容
第一條競賽方法
一、通過模擬遊泳池突發事件,評估參賽隊水上救生員的觀察判斷、應變及施救能力。
二、比賽形式以4人(或少於4人)為一隊。
三、比賽開始前,為確保公平競賽,所有參賽隊都要在一處安全區隔離,避免看到比賽情形。
四、比賽時間為2分鍾。當發令員發出“比賽開始信號”(槍聲、電笛),各參賽隊在2分鍾時間內處理遊泳池的n個突發模擬溺水事件。救生競賽假人、電腦評分“CPR”模擬假人,及7至14名模擬意外事故的人員扮演受害者、旁觀者、泳客等不同角色,分布於泳池四周或泳池中。運動員可根據溺水者情形,利用泳池周圍、泳池內所有可用的器具進行施救。參賽隊隊長舉手示意比賽完成或發令員發出“比賽結束信號”(槍聲、電笛)為比賽結束。
第二條犯規
一、參賽隊以外的本隊人員向參賽隊提供援助、提示或建議。
二、攜帶任何通訊器材進入安全區。
三、使用比賽區域以外的物件。
四、行為或說話上對模擬人員造成傷害。
第四章場地、道具及器材1
第一條場地
50米標準遊泳池及遊泳池四周邊5米範圍內劃定為比賽場地。
第二條模擬者及道具
一、模擬者:由大會工作人員或裁判員擔任。
扮演:呼救的溺者、不會遊泳者、打鬥者、受傷者、旁觀者等數人。
二、道具:救生競賽假人、電腦評分“CPR”模擬假人數個。
第三條器材
救生圈、救生杆、救生浮漂等救生用器材。
第三部分海浪救生
第一章裁判員
第一條裁判員設置
全國和省、市海浪救生比賽,裁判員設置如下:
總裁判長1人,副總裁判長2人;水上技術檢查員6~10人;發令員1~2人;編排記錄長1人、編排記錄員4~8人;檢錄裁判長1人、檢錄裁判員6~8人、宣告員2人;場地器材裁判長1人;場地器材裁判員10~20人;終點裁判長1人,終點裁判員3~12人;攝像員1~2人;計時裁判長1人,計時裁判員3~6人。
比賽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置計時組。
基層比賽的裁判員人數可根據比賽的具體條件配置。
第二條裁判員職責
一、總裁判長職責
(一)總裁判長在大會領導下負責全麵領導和分配全體裁判員的工作,並明確各裁判員的職責和任務。
(二)嚴格執行競賽規則和大會競賽規程,解決比賽中的有關問題,可決定規則中未詳盡的問題作出解釋,但不能修改規則。
(三)總裁判長可隨時幹預比賽,以保證規則和規程得以執行,有權裁定有關比賽進行時的各種異議。
(四)總裁判長為保證競賽順利進行,在必要時有權撤換不稱職的裁判員。
(五)根據本人的觀察或其他裁判員的報告,有權取消犯規運動員的比賽資格或錄取資格。
(六)應在比賽前檢查場地、器材是否符合規則的規定。
(七)除沙灘奪標項外其他項目的每組比賽開始時,總裁判長四聲短哨,運動員,按順序站到預備線後,一聲長哨,運動員在出發線前做好出發準備,當所有運動員做好出發準備時,總裁判長側舉外展手臂指向發令員示意所有運動員已準備完畢,交發令員組織出發。發令結束後總裁判長再收回手勢。
沙灘奪標項目出發:總裁判長四聲短哨音,運動員兩腳在起點線後呈俯臥姿勢,兩臂前伸、屈肘,雙手重疊置於下頜準備,總裁判長一聲長哨音,運動員抬頭,當所有運動員做好出發準備時,總裁判長側舉外展手臂指向發令員示意所有運動員已準備完畢,交發令員組織出發。發令裁判員發出”各就位”口令,運動員低頭,頜置手臂,身體不得有任何動作,確認運動員準備好後,發“出發信號”。發令結束後總裁判長再收回手勢。
(八)各項、組的比賽成績須經總裁判長簽字,交宣告員和記錄員公布。
(九)總裁判長有權決定每組比賽的結束時間。
(十)比賽過程中因他人因素造成器材損壞,總裁判長可根據實際情況作出重賽決定。
(十一)總裁判長在比賽出發前要告知運動員比賽的路線,每個轉折位置和通過終點的要求
(十二)副總裁判長協助總裁判長工作。
二、水上技術檢查員職責
(一)水上技術檢查員位於比賽水域指定位置,在總裁判長直接領導下進行工作。
(二)水上技術檢查員負責檢查運動員在比賽過程中是否按規定路線進行比賽。
(三)水上技術檢查員如發現運動員犯規,應及時報告總裁判長,總裁判長判定犯規後填寫檢查表,上岸後交總裁判長。
三、發令員職責
(一)發令員應站在起點線內側與總裁判長同側,使運動員能聽到或看到發令信號。
(二)發令員有權管理由總裁判長發出手勢信號後至比賽開始的運動員。
(三)當發現運動員延誤比賽或蓄意不服從命令或在出發時有任何犯規行為時,發令員應向總裁判長報告。總裁判長有權取消運動員的比賽資格。
四、終點裁判長和終點裁判員職責
(一)終點裁判長負責終點裁判員的工作。在各組比賽中,觀察全部情況,確定每組比賽名次。副終點裁判長協助終點裁判長工作。
(二)終點裁判員按分工準確地判斷每組運動員比賽名次。
(三)終點裁判員在運動員到達終點後,按比賽名次做好記錄工作。
五、器材裁判員職責
(一)場地器材裁判長負責場地器材裁判員的工作。
(二)賽前在總裁判長的領導下布置場地,準備器材,並確保場地符合規則,器材運行正常。
(三)器材裁判員做好比賽期間的器材保障工作,發現器材損傷及時維修更換。
(四)比賽期間場地器材裁判員還要兼任救生員工作,發現溺水事故及時施救。
六、計時裁判員職責
(一)負責記錄參賽運動員的成績。
(二)聽到比賽“出發信號”立即開表,運動員到達終點停表,計時裁判長發出“回表”指令,方可“回表”。
(三)比賽結束將運動員成績記錄表交給計時裁判長核查。
七、編排記錄長及編排記錄員職責
(一)編排記錄長負責編排記錄員的工作;負責檢查和核對每項比賽成績、名次,並交總裁判長在成績單上確認簽字。
(二)編排記錄員根據規則和總裁判長的要求印製裁判所需的各種表格。
(三)比賽中,要準確地統計和及時公布比賽成績。
八、檢錄裁判長及檢錄裁判員職責
(一)檢錄裁判長負責檢錄裁判員的工作。副檢錄裁判長協助檢錄裁判長工作。
(二)檢錄裁判員負責布置檢錄處,賽前核對參賽運動員名單、有關證件和出場順序工作。
(三)檢查運動員的比賽器材和泳裝是否符合規定。
(四)第一次檢錄完畢後,檢錄裁判長負責封閉場地,並向總裁判長報告檢錄情況。
(五)檢錄裁判員在每組比賽前負責點名,並帶領運動員按順序入場。及時向檢錄裁判長和總裁判長報告未參加檢錄運動隊名單。
(六)運動員入場前,將檢錄單交總裁判長。
九、宣告員職責
在總裁判長的領導下,將大會賽事和比賽項目進行的情況及相關信息向觀眾介紹,並宣布比賽成績。
第二章比賽通則
第一條參加辦法
一、參加單位必須按競賽規程規定,確定每項參加的人數和每人參加的項數,並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報名手續。在報名單上要注明運動員本年度的最好成績。
二、運動員在報名後不得更換運動員及更改項目。
三、海浪項目比賽可根據賽會規程規定穿著規定號碼的比賽服裝。
第二條編排
一、各隊報名後,賽會給各隊和每名隊員一個編號。各隊可根據比賽規程的要求印製有編號專門比賽服裝。
二、海浪遊泳項目每組可編排32人同時參賽,其它項目每組最多16人。如超出以上人數,可進行分組一次性決賽或安排預賽,半決賽和決賽。
一、預賽編排
(一)每組比賽按實際參賽人數隨機編排出發位置。
(二)沙灘奪標項目現場抽簽決定道次。
二、半決賽、決賽
(一)半決賽、決賽可根據預賽或半決賽的成績排列前16名,隨機編排出發位置。
(二)沙灘奪標決賽根據半決賽成績排列前8名進行決賽。
注:基層比賽可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編排。
第三條出發
海浪及沙灘賽項目(除沙灘奪標項目)出發方法如下:
一、總裁判長發出四聲短哨音,運動員須站到出發預備線後(距離出發線一米)。
二、總裁判長發出一聲長哨音,運動員在出發線前做好出發準備,發令員發出“各就位”口號,待運動員準備好並靜止後,發出“出發信號”(槍聲、電笛)。
第四條起點與終點
一、海浪項目起點與終點
海浪項目起點與終點都是由一條直線和兩根標明邊界的旗杆組成。終點和起點可根據各項目要求設在同一處或分開設立。
二、沙灘項目起點與終點
沙灘項目起點與終點由兩條平行的線組成,起點和終點不得有任何障礙物阻礙運動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