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章 精神疾病的檢查與技巧(1 / 3)

精神疾病的檢查和診斷是一個收集信息,分析加工信息的過程。這一過程包括有效的接近患者,通過采集病史與臨床檢査收集必要的信息,綜合分析這些信息做出診斷。在這一過程中,病史采集和精神狀況檢査是做出精神疾病診斷的前提;科學地綜合分析患者的信息是做出正確診斷的關鍵;麵談是精神疾病病史采集和臨床檢査的主要技術之一。

一、病史采集

精神疾病的檢查和診斷通常從收集病史開始。完整可靠的病史對精神疾病的診斷是至關重要的,遠遠超出軀體疾病患者的病史在軀體疾病診斷中的比重;而且精神疾病患者的病史收集遠較其他疾病患者的病史收集困難。

(一)病史來源和采集方法

精神科病史采集主要有兩個來源,一是由患者本人提供,如神經症患者精神活動保持完整,對自身疾病狀況有充分認識,因此他們的病史可由自己提供。二是通過知情者提供,如精神分裂症等重性精神患者對自己的疾病往往缺乏認識或否認有病,常常不能配合檢查或者不主動袒露自己的症狀,甚至隱瞞或誇大病情,此時必須主要依靠知情者提供病史,而患者本人提供的病史與患者的日記、信件等文字材料可以作為病史的補充。知情者包括與患者密切相處或了解情況的家屬,如父母、配偶或子女;與之共同學習或工作的同學、同事、領導;與之關係密切接觸交往較多的朋友、鄰居等。

病史采集多數情況下可以通過口頭詢問解決;如患者或患者家屬語言不通或存在交流障礙,可以以書麵介紹的方式獲取病史資料;極少數情況如司法精神醫學鑒定,要進行實地調查才能獲取客觀可靠的病史。

(二)病史采集注意事項

1.詢問病史前應先觀察患者的步態、姿勢、言語、動作、軀體狀況等一般情況。這樣有助於理解家屬所描述的一些病情。

2.向家屬或知情者詢問病史時患者不宜在場,以免引起患者的爭辯反駁或病史提供者顧慮重重,不能暢所欲言。而詢問患者本人病史時,可視情況要求家屬在場或不在場。

3.開始詢問病史時,一方麵醫師應取得病史提供者的信任,願意將與發病有關的隱衷透露出來;另一方麵也應向病史提供者提出明確的要求,如患病時間、原因和主要表現等,使他們有所遵循。必要時給予啟發誘導,將談話內容引導到需要了解的內容上來。

4.對知情者提供的病史,無論在門診或入院時,盡可能如實記錄原話,以最大限度保持記錄的客觀性與科學性。病史書寫的文字,要求精練,用較少的篇幅,準確充分表達記載較多的事實,做到言簡意賅,要盡量避免醫學術語。

5.病史收集要特別突出時間概念,對每一症狀的演變、治療情況都要有準確的時間記載,時間充分的以時計、日計,不太肯定的以旬計、月計,或者大到那一個季度,上半年或下半年或自某年開始。

6.病史收集要注意病前人格、家庭與社會適應情況的了解。

7.在詢問病史時,既要全麵準確,又要重點突出。資料收集完畢,檢査有無漏掉的項目,詢問有無日記、書信、作品、成績單或教師評語等有助於診斷的材料。

(三)病史內容

精神疾病患者的病史與其他疾病患者的一樣,主要包括一般資料、主訴、現病史、個人史、既往史、家族史等,但內容有不同的側重。

1.一般資料中與軀體疾病的病史采集不同的是要特別注意記錄病史提供人的姓名、聯係方法、與患者的關係及病史可靠程度評估。

2.主訴是患者就診或尋求幫助的主要原因,但有些精神疾病如精神分裂症自知力缺乏,不認為自己有病或不知道自己存在的精神症狀是病態,其主訴就可能是:沒有病或頭有點痛或睡眠不太好等,因此這些精神疾病患者的主訴就應該是醫師對現病史所作的簡明的概括,如首次緩起疑人背後議論,被人迫害1年。這樣的主訴往往提示精神分裂症。

3.現病史為病史的最重要部分。按發病時間先後描述疾病的起因,起病形式和病期,病程變化和發病次數,症狀演變經過與治療經過等內容。

發病條件及原因要特別注意詢問患者發病的環境背景及與患者有關的生物心理社會因素,以了解患者在什麼情況下發病。對那些患者或家屬認為的原因要仔細分析其內容與精神症狀的關係,是發病原因還是誘因。例如,一般來說,許多患者都可以回顧到發病前有社會心理因素,但如果不分析這些社會心理因素與發病是否有關,而據此認為發病就是這些社會心理因素所致,就有可能忽略了潛在的感染、中毒、軀體疾病等生物學因素。

精神疾病的起病形式,分急性起病、亞急性起病和緩慢起病3種類型,通常認為從前驅期或輕微症狀的最初出現到疾病症狀的充分顯現或極盛時期,在1個月之內顯症者為急起,在曆時3個月以上者為緩起,介於兩者之間的為亞急性起病。起病急緩常是估計預後的指標之一。

疾病發展及演變過程對疾病的診斷是非常有用的。可按時間先後逐年、逐月甚或逐日地分段作縱向描述。內容包括明顯發病前的正常精神活動狀況;疾病的首發症狀、症狀的具體表現及持續的時間、症狀間的相互關係、症狀的演變及其與生活事件、應激源、心理衝突、所用藥物之間的關係;與既往社會功能比較所發生的功能變化;病程特點,為進行性、發作性、遷延性等。如病程長者,可重點對近1年的情況進行詳細了解。

發病時的一般情況如工作、學習、睡眠、飲食情況,生活自理如何,與周圍環境接觸的情況,對疾病的認識程度等,都對疾病診斷有重要意義。病時有無消極厭世、自傷、傷人、衝動行為等,是必須了解的內容,以便護理防範。

既往的診斷、治療用藥及療效應詳細了解。一般來說,既往有效的治療方法和藥物往往是繼續治療的主要依據。

4.既往史詢問有無發熱、抽搐、昏迷、藥物過敏史。有無感染、中毒及軀體疾病,特別是有無中樞神經係統疾病如腦炎、腦外傷等。應注意這些疾病與精神障礙之間在時間上有無關係,是否存在因果關係。有無其他精神病史。

5.個人史一般指從母親妊娠期到發病前的整個生活經曆。但應根據患者發病年齡或病種進行重點詢問。如對兒童及青少年應詳細詢問母親懷孕時健康狀況及分娩史,患者身體、精神發育史,有無神經係統疾病史,學習及家庭教育情況以及與雙親的關係等。成人及老人可不必詳細詢問幼年史。一般應詢問工作學習能力有無改變,生活中有無特殊遭遇,是否受過重大精神刺激。還應了解婚姻情況,夫妻生活情況,女患者的月經、分娩、絕經期是精神疾病的好發時期,要詳細了解。患者的性格特點、興趣愛好可具體描述,以與病後的情況比較,判斷是否有精神異常。總之,個人史中應反映患者的生活經曆、健康狀況及人格特點和目前社會地位等。

6.家族史包括家庭史和精神病家族史。家庭史,如雙親的年齡、職業、人格特點。如雙親中有亡故者應了解其死因和死亡年齡;家庭結構、經濟狀況、社會地位、家庭成員之間的關係特別是雙親相互關係、親子關係;家庭中發生過的特殊事件等對患者的人格形成及疾病發生發展均有重要影響。精神病家族史,包含家族中精神病性障礙者、人格障礙者、癲病患者、酒精和藥物依賴者、精神發育遲滯者、自殺者以及有無近親婚配者。精神病家族史陽性,提示患者疾病的原因可能具有遺傳性質。

二、精神狀況檢查的基本方法

精神檢查的基本方法包括觀察法、麵談法和標準化精神檢査工具和心理量表的評估法。

(一)精神檢査的注意事項

1.在精神狀況檢查之前,應對患者的病史有詳細的了解,即先掌握一個縱向的臨床相,使檢査時的觀察與交談有的放矢。

2.盡快取得患者的合作,建立良好的醫患關係。這樣可以花較少的檢查時間,盡早發現存在的症狀,摸清病情,明確診斷。

3.與患者交談時,一般親友不宜在場,但也有一些患者認為世上唯一值得信任的是親人,尤其是父母,此時也可允許親人在場。

4.精神狀況檢査的格式並無統一的硬性規定,但最好在檢査前熟識檢查提綱,做到心中有數,避免遺漏。

5.麵談時盡可能讓患者主動暴露症狀,對患者提供的病態現象,不能有任何暗示和誘導。要做到這點,就必須保證提問是中性的,如“你近來的記憶力與過去相比,覺得是一樣的,還是差些或是更好些呢”這樣的提問沒有傾向性與暗示性,患者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答案,答案比較可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