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章 拒借款汪大燮出差 遭大喪袁尚書入衛(2 / 3)

就各代表員中,有一人恐汪大燮不能下場,亦不好意思,即道:“如汪大人既得有袁尚書所囑,若有高論,亦可賜教。

但事須迅速,因蘇浙已陸續集股,故弟等來時,定限留京十天,便要回省複命,故方才所言,不過防與汪大人處談過之後,又要再晤袁尚書,太過耽擱時日,於弟等實有不便。如汪大人處,既得有袁尚書意思,準可賜教。”汪大燮道:“現在外交的煩難,是列位同鄉知道的。此案的錯誤,全在盛宣懷糊塗,留落這些首尾,令我們棘手。今外人隻堅持不允廢約,經交涉數次,幾於舌敝唇焦,仍相持不下。若改為借款自辦,或可轉圜。除此外亦再沒有辦法了。”各代表員道:“某等蒙鄉人推舉,謬充代表,所有權限,隻能商議廢約,此外實非某等所敢與聞。”

汪大燮道:“某亦何嚐不望廢約,但外人堅持不允,亦無可如何。欲與之決裂,又自度本國勢力,不容易做到。因此左右為難,窮於應付。今所議雖為借款,但並非以路權抵押,亦是自辦而已。不知諸君何以堅執不允?”

各代表員道:“縱不是以路權抵押,但所購材料及聘用工師,不得自由,與失權何異?”汪大燮道:“諸君此言,似乎近理,惟有想不到處。今中國製造未廣,材料縱不購諸英國,亦必購諸外人;就以工程師而論,中國人才尚少,亦須向外國聘請,是並無吃虧之處,諸君當可釋疑。”各代表員道:“材料及工程師雖要靠外國,但使權自我操,材料可以擇價而購,工程師亦可由我去留,畢竟是不同的。”汪大燮道:“條約裏頭可訂明材料價值,不能較別國尤貴,即工程師如不稱職,亦可由我開除,如此並非受人挾製。若謂借款要吃虧傭錢,今我們已聲明,經手的傭錢仍歸公司,若謂借款必須納繳子息,想自辦的股本,亦何嚐不要納息?諸君細細研究,自可了然。在兄弟非必把持,以惜款為是,但於萬不得已之中,故籌此一策。

況兩省股本未集,今借款又得現成,可以立刻興工,借人之財,以辦我之路,有何不可?”

各代表員道:“借款兩字,流弊不可勝言,倉猝間難以盡述,總之損失權利,實所不免。若大人以集股艱難為慮,須知現在人情踴躍,旬日之間已集得數百萬。現今又分各府各縣擔任,想股本是不難的。”汪大燮道:“有無流弊,隻看所訂條約何如耳。”各代表員道:“此話自然能說得出,但曆來交涉,時時說謹慎磋訂,實沒一事不吃虧,又安能保此條約,必無流弊。”汪大燮道:“此亦諸君過慮耳。且尤有一說,諸君以為人心踴躍,集股自易,但恐認股雖易,交股就難了。”

各代表見汪大燮說出此話,以為汪大燮太過小覷自己兩省,心中不悅,即道:“廣東人把粵漢鐵路爭回自辦,瞬息間集股四五千萬,難道蘇浙兩省之力,就不及廣東一省不成?”汪大燮道:“這卻比不得。廣東人以一時之氣,像與岑春煊賭賽一般,所以如此。若尋常集股,卻不容易。”各代表員道:“此次蘇浙人亦激於義憤,集股亦未嚐不易,汪大人處若不見信,請準由商辦,若辦事人集股不成,任從治罪亦可。”

汪大燮此時,覺沒得可答,隻說道:“那有集股不成亦可治罪之理,但外人苦苦不允廢約奈何?”代表員道:“此是草合同,不是正約,不要混說。因草合同未經朝廷簽字,不能作正。以外人逾期不辦,先自背約,應可廢棄,作為無效。”汪大燮道:“我何嚐不知此理,但自念國勢力弱,一經決裂,必須言戰,實無可以抵禦之法。”各代表員道:外國隻係商人謀辦此路,他政府未必為之興師。且他自背約,公法上實說不去。”汪大燮道:“到今日的地位,看我們中國的光景,那裏說得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