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我是退休人員,是否可以與其他人一樣去人力資源市場應聘?
答:不可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2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根據該規定,勞動者無論是到達法定年齡退休或者依法辦理提前退休的,隻要其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即開始領取退休金的,勞動合同即終止。這就意味著,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的勞動者無法再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如果用人單位願意聘用退休人員的,雙方可就報酬等進行協商,但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不屬於勞動關係,而屬於民事雇傭關係,不適用《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5用人單位在招工啟事中明確表示“女性免談”,這樣做是否可以?
答:不可以。《就業促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條件。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針對女性設置額外的附加條件,如身高、相貌、年齡、未婚育等,自然而然“拒”掉一批女性求職者,這樣做都屬於就業歧視,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6國家和省在促進公平就業方麵還有哪些新規定?
答:除性別歧視外,國家和省還在反對就業歧視、促進公平就業方麵作了如下規定:(1)關於少數民族的平等就業權。《就業促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各民族勞動者享有平等的勞動權利,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應當依法對少數民族勞動者給予適當照顧。(2)關於殘疾人的平等就業權。《就業促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國家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殘疾人就業統籌規劃,為殘疾人創造就業條件。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歧視殘疾人。浙江省在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中對促進殘疾人就業也作了明確規定,其中包括對社會各界興辦殘疾人福利企事業單位給予鼓勵與支持;對福利企業安置殘疾人達到規定比例的,給予減免稅待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經濟組織等各類用人單位應當按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超過該比例的,予以適當獎勵;未達到該比例的,應當按其差額人數和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主要用於殘疾人職業培訓、扶持殘疾人集體從業、個體開業和從事農村生產勞動等方麵。(3)關於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的平等就業權。《就業促進法》第30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鑒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4)關於農民工的平等就業權。《就業促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享有與城鎮勞動者平等的勞動權利,不得對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設置歧視性限製。
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實施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7我在求職時想了解某單位的工資水平、工作條件等,但該單位主管說,這是他們的內部規定,我無權過問,請問他們這樣做對嗎?
答:不對。建立勞動關係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有權了解對方的相關信息。《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實踐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信息往往不對稱,勞動者的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勞動報酬等一般都由用人單位決定,有的用人單位基於優勢地位,在招工時拒絕將上述內容告知求職人員,使求職人員無法作出正確的判斷。因此,法律明確規定了上述六項內容,用人單位有如實告知的義務。比如勞動報酬問題,作為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可能獲得的直接回報和勞動者的主要生活來源,是勞動者求職時最關心的內容,勞動報酬的高低,直接影響其是否選擇與該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因此,勞動者提出要求的,用人單位應當如實告知,但涉及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內容除外。當然,法律同時規定,用人單位也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關係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