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單位或組織可以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我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即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均可招用勞動者,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與《勞動法》相比,《勞動合同法》增加了“民辦非企業單位”這一類用人單位,國務院《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條例》第八條第1款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需具備以下條件:(1)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2)有規範的名稱、必要的組織機構;(3)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4)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5)有必要的場所。《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和基金會,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上述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招收勞動者並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2勞動者通過職業中介機構介紹就業時,如何判斷其是否存在欺詐行為?

答:通過職業中介機構介紹就業,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麵的問題:(1)看職業中介機構是否具備合法資質。根據《就業促進法》有關規定,設立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①有明確的章程和管理製度;②有開展業務必備的固定場所、辦公設施和一定數額的開辦資金;③有一定數量具備相應職業資格的專職工作人員;④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職業中介機構,應當辦理行政許可,並經工商行政部門依法登記設立,未經依法許可和登記的機構,不得從事職業中介活動。(2)看職業中介機構是否有下列違法行為:①提供虛假就業信息;②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③仿造、塗改、轉讓職業中介許可證;④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或者向勞動者收取押金。(3)看職業介紹行為是否遵循誠實信用、公平公開的原則。用人單位通過職業介紹機構招用人員的,應當如實提供崗位需求信息,不得有任何欺詐和隱瞞,更不得利用職業中介活動侵害勞動者的權益。

在此,建議勞動者盡可能通過各級政府部門設立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人力資源市場)尋找就業機會,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可免費為求職者提供下列服務:(1)就業政策法規谘詢;(2)發布職業供求信息、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信息和培訓信息;(3)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4)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就業援助;(5)辦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等事務;(6)其他公共就業服務。

3我再過幾天就滿16周歲,用人單位是否可以錄用我?

答:根據2002年國務院重新頒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國務院令第364號)的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等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否則將構成招用童工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不得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更不得開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國家依法保障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不允許其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

文藝、體育單位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滿16周歲的專業文藝工作者、運動員,但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被招用的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學校、其他教育機構以及職業培訓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進行不影響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實踐勞動、職業技能培訓勞動,不屬於使用童工。

當然,在你年滿16周歲後你可以就業,但未滿18周歲前屬於未成年工。根據未成年工處於生長發育期的特點以及接受義務教育的需要,國家對未成年工實行特殊的保護措施,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從事下列範圍的勞動:(1)《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接塵作業;(2)《有毒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有毒作業;(3)《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處作業;(4)《冷水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冷水作業;(5)《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作業;(6)《低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低溫作業;(7)《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8)礦山井下及礦山地麵采石作業;(9)森林業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業;(10)工作場所接觸放射性物質的作業;(11)有易燃易爆、化學性燒傷和熱燒傷等危險性大的作業;(12)地質勘探和資源勘探的野外作業;(13)潛水、涵洞、涵道作業和海拔3000米以上的高原作業(不包括世居高原者);(14)連續負重每小時在6次以上並每次超過20公斤,間斷負重每次超過25公斤的作業;(15)使用鑿岩機、搗固機、氣鎬、氣鏟、鉚釘機、電錘的作業;(16)工作中需要長時間保持低頭、彎腰、上舉、下蹲等強迫體位和動作頻率每分鍾大於50次的流水線作業;(17)鍋爐司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