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
中國共產黨創始人之一,中國共產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卓越領導人之一。又名用威,湖北省黃安縣(今紅安縣)人。青年時代加入孫中山領導的同盟會,參加了辛亥革命,此後在鬥爭中接受了馬克思列寧主義,1921年出席中國共產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會後,負責建立和發展湖北省的黨組織,擔任過中共武漢地方委員會書記、湖北省委委員。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在江西革命根據地曆任中共中央黨校校長、中共中央黨務委員會書記、中華蘇維埃中央執行委員會委員、最高法院院長、工農檢察委員會副主任等職,從事中國共產黨和紅色政權的建設工作。1934年參加二萬五千裏長征。1936年到達陝北後,擔任中共中央黨校校長、陝甘寧邊區政府代理主席。抗日戰爭時期和日本帝國主義投降以後,作為中國共產黨的代表之一,在同國民黨的談判中,與之進行了針鋒相對的鬥爭。在第三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曆任中共中央華北局書記處書記、華北財經委員會主任、華北人民政府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擔任過中央財經委員會主任、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副總理、政務院政法委員會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第二屆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副主席、中共中央監察委員會書記、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代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中國政治法律學會會長等職﹔多次被選為中國共產黨的中央委員、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他一貫重視人民法製建設,對法律科學研究湛深,生前寫作有關法學的文章及報告達200多篇,闡明了馬克思主義的國家觀和法律觀,總結了人民政權建設和法製建設的曆史經驗,論述了人民代表大會製作為中國根本政治製度的優越性。他強調必須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不斷完善社會主義法製。他分析了不重視和不遵守法製的根源,指出了依法辦事是加強法製的中心環節。他強調必須充分運用強製性的法律武器,保障人民民主權利,同一切違法亂紀現象作鬥爭。他的一係列論著,特別是在中國共產黨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上作的《進一步加強人民民主法製,保障社會主義建設》的演說,是對中國法製建設具有指導意義的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