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九章:修憲立法(2 / 2)

在建國之初,第一次全國最高會議召開的時候,薑浩就草草的提出了一個華夏國憲法草案,把總理十年一任,三代以內血親不得繼任之類的事情明確寫入了憲法,並且在當時順利的通過。

但是,那個憲法草案的編寫比較匆忙,裏麵內容包含的也不是特別全麵,基本隻相當於一個草創的大綱。

比起劉邦當年提出的約法三章也全麵不到哪裏去。

憲法草案在當時勉強夠用。

畢竟當時治理的範圍也不是很大,而且,偶爾還會把大明律拿出來配合著一起用。

可是,自從第二次全國最高會議召開之後,薑浩就知道,該正式修法了。

國家在不斷改革,法律自然也得不斷的修繕完善,這個時候再抱著草案配合大明律就是十分不恰當的事情了。

因此,在第二次全國最高會議結束之後,薑浩就迅速在全國招攬了一批法家殘存人員,讓他們以自己的憲法草案為基礎,把大明律當中的一些律法編寫進去。

當然了,是編寫,肯定也不可能死搬硬套。

隻是把一些薑浩看過覺得沒有問題的律法編寫進去,有問題的是需要彼此互相商量,決斷出一個都能接受的律法寫進去。

什麼是沒問題的呢?

大明律裏麵,拐賣兒童者判淩遲,拐賣者家屬判流放這點,薑浩就覺得沒有問題。

什麼是有問題的呢?

有問題的太多了。

像子告父,婦告夫,要先進衙門打板子,沒打死才能繼續。

還有絕嗣者家產衝入宗族,女子沒有繼承權等等。

這些薑浩都有意見。

應該也能看得出來,他對律法的修改,基本都是秉承於他自現代培養出來的三觀。

經過千餘人,為期整整一年的商量討論,這才終於能趕在黃帝曆49年年初,把華夏國憲法正式草案徹底編寫好。

當然了,目前叫草案,如果通過了的話,就可以正式改稱為華夏國最高憲法了。

會議上,薑浩給每個人都發了一份憲法大綱和備注書。

大綱內容很簡單,主要就是描述一下憲法的主要內容,備注書當中則是備注了修改比較大的律法。

原大明律本來就有的律法,並且本身也沒怎麼修改的律法,自然是沒必要再拿出來討論。

主要討論的,還是新律法,就是修改之後的那一部分律法。

事實證明,在坐的這些基本三觀還都是有的,大多數新修改後的律法,基本都通過了。

唯一僵持不下的,主要還是與宗族相關的部分和支持男女平權及婚姻製度的那部分。

這部分,是真的根深蒂固到每個家族,乃至於每個男人,每個婦女腦海當中的封建思想。

也是最難改變的一點。

大家雖然接受了一夫一妻的相關條例,但是夫主外,妻主內,男尊女卑的思想依舊根深蒂固,並沒有得到太多的改善。

宗族方麵也是同樣如此。

當年分田的時候,即使已經盡量將同宗族人的田打散了分。

但是,田散了,他們心沒散。

依舊還維持著同宗同村的一些古老陋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