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最好負的責任和最高明的負責法(1 / 1)

人類社會逐步走向有序化之後或者說人類在形成“社會”之後,便有了責任意識。何謂責任?一般地說,它有三層意思,一是指份內應做的事;二是指沒有做好份內應做的事,因而應當承擔的過失;三是指違背道德、紀律和法律行事所應承擔的後果。本文所要探討的責任,就是後兩種而言的。

人類社會是極為複雜的,責任呢,相對地也是多種多樣的。比如有刑事責任、民事責任;政治責任、經濟責任;直接責任、間接責任;重大責任、一般責任等等。

責任不同,負責的方式以及要為之付出的代價也大為不同。一般地說,“殺人償命,欠債還錢”,違背道德者受譴責,違犯紀律者受懲處,觸犯刑律者受製裁。政治民主、法製健全的社會,在處理責任問題上有一套完備的製度,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此方麵有了突飛猛進的發展,我國關於責任追究方麵的製度在日臻完善。

任何事物都不可能是絕對完善的,因此,在追究責任方麵我們還有漏洞。在當前的轉型期,漏洞可能還不少。一般的責任問題就不用說了,由什麼人負責都沒有太大的關係,可是,在發生了重大的差錯,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損失時,這責任該由誰來負,總得有個交待吧,可這裏麵便會出現不同的情況。第一種情況是,根據造成差錯的原因,造成損失的程度,在事件過程各個環節上各個當事人所負責任的大小,分別予以處理;第二種情況是,有權者將責任推給無權者,權大者將責任推給權小者。第三種情況是,上下合謀,左右融通,捭闔縱橫,明修棧道,暗渡陳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一推六二五,大家統統擺擺脫幹係,人人皆清白,個個無責任,落得個皆大歡喜的結局。第四種情況是,部下犯了錯誤,造成了損失,應當追究責任。可如果真的追究了,會給單位,給領導本人帶來不良影響;或者追究了部下的責任,會引起部下的不滿,今後工作不好開展;更有甚者,有些領導有不少的把柄在部下手裏,處理了部下,部下會把領導的醜事抖出去。這不僅會讓領導出醜,影響仕途,而且還有可能招惹出更大的是非,讓領導吃不了兜著走。這種情況是否很難辦?非也!隻要領導對部下打幾下空板子,然後將胸脯使勁一拍,慷慨激昂地表示:這件事責任不在下麵,責任由我們領導來負。這個領導責任怎麼負呢?好負。怎麼個好負法?那就是誰也不負。如此一來,部下開脫了幹係,領導落下了俠肝義膽的美名,身邊又多了幾個可以“托孤”的鐵杆“哥們”。這種負責法,大概算得上世界上最高明的負責法了。從哪方麵講,都是最為合算的。

最高明的負責法當然也有穿幫的時候,而且隨著社會民主程度的提高,法製的加強,這種負責法會最終失去市場。我們期盼這個時期早日到來。

1997.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