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學生校內發生意外,老師處置不當罰款(2 / 2)

對此,於校長解釋說,責任書就是強調值班和護導老師在課間10分鍾一定要到崗。學生發生了意外,學校不要求老師承擔任何責任,如果值班老師離崗或者不在崗,學生發生意外,則教師就得負責,這些都是合乎情理的。

昨天,衡理律師事務所哈明琦律師表示,一旦發生校園意外傷害事故,按今年5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有證據證明學校確有過錯,法院就會判決學校承擔經濟賠償責任。這筆賠償費是否要由責任老師承擔,則是學校內部自行解決的事。

建康路小學如果和學校老師簽訂了責任書,責任書上也寫明了什麼情況下需要老師承擔責任,雙方簽名了,就表示這份責任書是有效的,教師應該按照條款執行。但是這位律師也提醒廣大教師,在簽訂類似的責任書時一定要看清各項條款。

哈律師表示,雖然目前每個學校都有教育部下發的《校園意外傷害處理條例》,但這一條例隻是教育部門出台的一個規定,並不是相關法律,所以法院在開庭審理一些校園傷害案時,不會把這一條例作為審判依據。同時,最高法院有關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也過於簡單,不利於具體操作,因此,他呼籲盡早製定《校園安全法》,這樣處理一些校園事故時有法可依。

案例一:今年4月16日早晨,柏女士在給女兒換衣服時,發現女兒的左胳膊上有3處傷疤。女兒告訴她,這是學校同桌男生胡某刺的。第一次胡某用針頭在她的胳膊上刺了一個“忍”字,一個“回”(未刺完,隻刺了“口”)字;第二天的英語課上,又刺了一個“單”字,並抹上藍墨水。當時她想告訴老師,但胡某威脅說,如果她將此事說出來,就打她。得知此事,柏女士立即向學校反映,並帶女兒到醫院診治。胡某則說,這幾個字是對方讓他幫忙刺的。就如何處理此事,學校及雙方家長發生了爭執。柏女士堅決要求胡家承擔女兒用於去除疤痕的60%的費用;其餘40%由學校支付。校方則認為,學校隻負責孩子的教育,學生之間發生的事應由雙方家長負責,此事與學校無關。最終,胡家答應獨自承擔去除疤痕的全部費用。

案例二:去年,白下區某小學發生一起意外事故,一小學生坐在凳子上挪動凳子時,因為凳子的榫頭鬆動,導致學生手指夾在空隙中,手指指端受傷。由於學校存在對課桌椅維修不力的責任,最終學校給予學生一定的慰問金用於治療,並派教師給學生補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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