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違紀作弊被開除起訴學校被駁回(1 / 1)

http://www.sina.com.cn2006年05月24日02:47重慶晚報

去年12月14日,我市某大學學生劉世忠在滲流力學考試中夾帶字條作弊,學校查出後作了通報。10天後,他參加英語四級考試,身上帶的手機未關就進入考場,被巡邏老師的儀器查出。劉稱:“當時離考試結束隻有半小時左右,我主動承認手機沒關,被老師喊出考場問話,老師還檢查我的手機,沒發現問題,我也向老師解釋,確實是太緊張忘了關手機,絕不是想作弊。”

學校認為,劉世忠帶手機進考場已構成違紀,而該學生連續違紀作弊,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54條的規定“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遂對劉作出開除學籍的處分。

今年2月23日,劉世忠向該校的學生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該委員會下達了不予受理通知書。3月15日,劉世忠又向市教委提出申訴,次日便向沙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沙區法院受理此案後,經審理認為,原告作為在普通高校就讀的大學生,不服學校對其作出的開除學籍處分而起訴,因學校對學生作出的處分係普通高校進行教學管理的內部行為,不是外部行政行為,因此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遂裁定駁回訴求。

昨天劉世忠告訴記者,他來自山東沂蒙山區,家庭條件並不好,家人對他寄予厚望。起初,他不敢把被學校開除的事告訴家人,得知法院駁回他的起訴後,不得不將事情告訴家裏人,父母都支持他繼續走申訴的道路。

他的代理律師韓龍濤認為,行政訴訟法第25條規定,行政訴訟的被告可以是“國家行政機關”,也可以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教育法第28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因此,高校作為法律授權學籍管理的組織,處分違紀學生是在法律授權的範圍內作出的,具有行政訴訟的主體資格,是行政訴訟的適格被告。劉世忠說,他將繼續向市教委提出申訴,並保留上訴的權利。

案例一:2003年,鄭州大學材料工程學院2001級學生董某補考時請人代考,被學校作出勒令退學的處分。董某將學校告上法庭,審理此案的鄭州二七區法院認為,原告在校期間與被告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特殊行政關係,且被告對原告的處分已侵犯到原告的受教育權,故該行為不是內部管理行為,而是準行政行為。法院審理後認為,學校作出的處分明顯過重,顯失公正,遂判決撤銷學校處分。

案例二:2003年6月,廣州大學兩名學生因英語四級考試請人代考被告發,畢業證遭學校停發。因二人不配合學校的處理,後被勒令退學,畢業證也被注銷。二人起訴學校要求撤銷處分。廣州市白雲區法院認為,由於學校是代表國家行使對受教育者頒發學業證書的行政權力時發生了爭議,因此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後判決廣州大學注銷原告畢業證書的行為違法,在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向原告出具本科畢業學曆證明;撤銷勒令退學的處分;判決生效起60日內,召集本校的學位評定委員會對原告的學士學位資格重新進行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