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ina.com.cn2006年09月12日04:43新京報
本報訊(記者郭少峰):日前,北京市教委下發《學生申訴處理決定書》,撤銷中央民族大學開除4名考試作弊學生的決定。(見本報昨日報道)昨日,民大有關負責人表示,尚未收到教委有關文件。民大校辦一名負責人表示,即便收到這份《決定書》,校方也需要一定的時間來討論最終處理決定。
根據北京市教委下發的《學生申訴處理決定書》,校方如不服從該決定書,可在收到該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教育部或北京市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在收到該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向北京市西城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此前,北京市教委曾就此事專門谘詢教育部法製辦,該《決定書》援引了教育部法製辦的答複意見。答複意見認為,民大這4名學生的行為(分別夾帶寫有與考試相關內容的紙條和尺子進入考場),並不屬於教育部21號令第五十四條第四項中所規定的“嚴重作弊行為”,校方做出開除學籍的處分並不適當。依據教育部21號令規定,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信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學校可予以開除學籍處分。
昨日,民大學生處韓處長表示,學校尚未收到相關文件。韓處長表示,學校此前的態度非常明確,作為學校的一個職能部門,學生處隻負責發布學校作出的決定。
民大副校長馬文喜則表示,他已經看了相關報道,但不能對此事發表意見。
民大校辦一名負責人表示,學校收到北京市教委相關文件後會做出什麼反應,還需要一定的時間來考慮。
此前,民大堅持開除這些作弊學生的處罰決定。校方解釋說,高等教育法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有關學生管理規定賦予了高校根據自身辦學性質,製定相應管理製度的權利。民大表示,對考試作弊學生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完全符合教育部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21號令)。校方認為,這些學生的作弊行為屬嚴重作弊行為,校方的處分決定事實清楚,依據充分,程序完備。
校方還認為,給予考試作弊學生開除學籍處分,對樹立良好學風,根除考試作弊,收到了明顯的成效。
“學生犯錯不應開除了事”
學生申訴代理人、北大法學院湛中樂教授稱,學校應治病救人,重在教育。
今年1月,民大10名學生因考試作弊被開除,至今仍有4名學生堅持申訴。北大法學院湛中樂教授是其中3名學生的代理人。前日,湛中樂教授接受本報記者采訪,談了他對此事件的看法。
新京報:北京市教委再次撤銷了民大的處分決定,你是不是覺得這個事情早晚會發生?
湛中樂:隻是時間的問題。根本問題就出在《中央民族大學關於考試作弊處理的若幹規定》上,其中規定在考場裏左顧右盼、交頭接耳等行為都一律算做考試作弊,一旦確認考試作弊成立,又要一律開除學籍。這樣的規定為後來問題的出現埋下了隱患。
新京報:教育部21號令也說“可以”開除。
湛中樂:“可以”不是“應當”,更不是“必須”,是指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學校作為育人的地方,應該是治病救人,重在教育,而不是簡單地開除了事。再說開除一個學生對個人和家庭影響都非常巨大,所以學校應慎用開除措施,不能將其視為管理學生的“靈丹妙藥”。
新京報:學校是不是想通過這個規定和這些處分決定來嚴肅考風考紀呢?
湛中樂:他們的主觀目的可能是殺一儆百,可能想以此來換取良好的教育教學秩序。但無形中有可能犧牲了個人合理的受教育的權利。也許規則製定者主觀願望是好的,但客觀上卻可能或極易侵犯學生的權利。
在對違紀學生應當予以適當的處分的問題上,學生本人和家長都沒有任何異議,但是應當給學生以機會。對考試作弊者宣布成績無效的同時,還有多種處理辦法,但絕對不應采取一刀切的做法,開除了事。
本案的處理過程和處理結果是一個很值得研究和思考的典型。大學生應從中吸取教訓,違規違紀的代價何其大也,所遭受的損失隻有自己最清楚;學校也應從中吸取教訓,良好的主觀願望,也不能與嚴守法律的原則相衝突。
再有,學校應是最講人性尊嚴,最講教育感化的地方。當自己的學生犯錯時,不應簡單開除了事,或采取簡單的殺一儆百的做法,以犧牲學生的受教育權作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