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侵害考生受教育選擇權案(1 / 1)

1995年7月28日《法製日報》

原告程某係中國科學院武漢分院附屬小學學生,後轉校到武大附中。被告係湖北省武漢大學附中。1994年5月,程某即將初中畢業,他接到武大附中依照武漢市1994年高級中學招生程序發給的中考誌願表,在表中填寫的第一誌願是華中師範大學第一附中,第二誌願為武漢大學附中。武大附中未經程某同意,將程某核編為普通高中招生的考場。考試成績結果公布後,程某中考成績雖然達到重點高中華師第一附中的錄取分數線,但由於誌願表中所填誌願所致,最後被武大附中錄取。程某的法定監護人獲悉這些情況後,數次與武大附中進行交涉。但武大附中認為,程某作為非武大員工子女,被接收後將其由一般的學生培養成為優秀生是學校傾注滿腔心血的結果。在目前情況下,受教育者選擇學校不能僅僅根據個人意願。學校按有關規定和校規,讓其在本校繼續就讀,是行使學校學籍管理的正當權利。幾經交涉未果,程某監護人遂以武大附中侵害其被監護人受教育選擇權為由訴訟至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法院,該基層法院受理予以立案,並依法進行審理。

武昌區人民法院審理此案並對該案糾紛事實進行了具體認定:被告武大附中未按程某的原填報誌願,將其報考檔案轉歸於普通高中類,其擅自改動考生誌願的行為違反了武漢市教委1994年中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致程某失去了就讀重點高中的機會,侵害了程某的受教育選擇權,故應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為此,法院判決為:(1)被告武大附中將原告程某的學籍檔案轉至程某指定的,並同意接受程入學的學校。(2)被告武大附中每學年給付原告程某借讀費400元至其畢業或轉學為止。一審判決宣判後,被告武大附中表示不服,提出上訴,二審尚未審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