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時期關於犯罪與刑罰的法律規範。
相傳中國曆史上第一個朝代夏建立之前,即虞舜時已有刑法。皋陶曾被舜任為掌管刑法的官。《左傳》昭公十四年載:“《夏書》曰:‘昏、墨、賊、殺。’皋陶之刑也。”夏代的刑法,稱做“禹刑”。所謂“禹刑”即夏代法律的總稱,不一定是禹時製定的。古書記載“夏後肉辟三千”、“夏後氏正刑有五,科條三千”、“夏刑三千條”等等,恐係後人揣測,未足憑信。為了加強刑法的威懾力量,夏代統治者常以“天”的名義實行懲罰,所謂“天討”、“天罰”。當時刑罰較嚴酷,動輒即“誅”、“殺”或罰為奴隸。例如,對不服從軍令、拒絕作戰的人,不僅懲罰本人,而且戮及妻、子。
商代的刑法較夏代有新的發展。《左傳》昭公六年載:“商有亂政,而作湯刑。”湯是商朝的建立者,“湯刑”指有商一代的法律,或因最初製定於湯時,故以湯為名。由於商代法律已初具規模,以至於周朝建國之初還強調沿用殷法統治商族遺民,即刑罰斷獄要用殷之常法。
商統治者對於危害社會秩序的行為處刑極重。從殷墟甲骨文看,商代似已有墨、劓、非刂(刖)、宮、大辟等五刑。
墨,又名黥,即刻刺肌膚,填墨。有人認為甲骨文“妾”、“童”等字所從的“”就像墨刑所用的刑具。
劓,即割鼻。甲骨文有“自刂”字。“自”本象鼻形,“削”從自從刀,象征割鼻之意。
非刂(刖),即斷足。甲骨文有像用鋸截斷人足的字。
宮,男子割掉生殖器,女子幽閉。甲骨文有像用刀割去生殖器的字。
大辟,即殺、斬。甲骨文“伐”字即象以戈砍人頭之形。
商代末,統治者還施用其他種種殘暴刑罰。紂王設“炮烙之法”,即銅柱上塗油,用炭燒紅,令罪犯行於上,墮炭火中。商統治者還在各地設置監獄,並以刑具拘係囚犯。甲骨文“孰”、“圉”等字所從的“”,即古文獻中的“梏”字,意為手的刑具。《周禮·掌囚》鄭玄注:“在手曰木告,在足曰桎。”
西周時期,國家製度進一步完善,法律製度也有新的發展。傳說西周立國之初就訂出“刑書”九篇,周穆王時司寇呂侯又作《呂刑》。鑒於商末重刑辟曾激起人民的強烈反抗,周族統治者認識到僅依靠暴力鎮壓並不能維持其統治,於是提出了“明德慎罰”的主張,產生了刑罰的目的在於預防犯罪的思想,在刑法中初步劃分了故意(非眚)和過失(眚)、一貫(惟終)和偶犯(非終)的區別。對故意和一貫犯罪,雖是小罪也處重刑;過失和偶犯,即使情節嚴重亦可減刑。當時還提出了較為明確的定罪概念,如“毀則為賊,掩賊賄為盜,盜器為奸;”。主張斷獄定罪,須有事實根據。有關五刑的訟辭,也須核實,驗證可信,方可實施刑罰,難於確定的疑案,更要慎重處理。西周時期基於“明德慎刑”、“庶獄庶慎”思想所確立的一些刑法原則,是對中國古代刑法理論的巨大發展。
西周時期,為了加強國君的統治地位,凡侵犯君主的行為,均被認為是最嚴重的犯罪,處以最重的刑罰,所謂“放弑其君則殘之”。為了維持貴族世襲統治,加強宗法等級製度,西周時期還出現了“不孝”、“不悌”、“不睦”、“不姻”、“不敬祖”等罪名,認為“不孝不友”為“無惡大憝”,“刑茲無赦”。為了保護貴族私有財產免受侵犯,周代刑法加重了對侵犯私有財產的處刑。《尚書·費誓》:“無敢寇攘,逾垣牆,竊馬牛,誘臣妾,汝則有常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