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文獻和銅器銘文可知,西周時期除“五刑”之外,還有鞭、贖等刑罰。鞭,相傳周代以前就定為刑罰。西周晚期銅器《僻》銘文有“鞭汝千”、“鞭汝五百”等,證實西周確用鞭刑。贖,是用財物抵消肉刑或死刑的刑罰。《尚書·呂刑》有“墨辟疑赦,其罰百鍰”,“大辟疑赦,其罰千鍰”。《僻匝》“今大赦女(汝),便(鞭)女(汝)五百,罰女(汝)三百爰(鍰)”,與《呂刑》篇所記相合。

春秋初期各諸侯國基本上沿用西周時的法律,中葉以後,社會政治、經濟的深刻變革促進了法律製度的變化。各諸侯國執政的統治者適應新的形勢,陸續公布了新的成文法。《左傳》昭公六年記“鄭人鑄刑書”,杜預注:“鑄刑書於鼎,以為國之常法。”此後三十年,鄭國大夫鄧析為了貫徹自己的主張,曾自行修改舊法,另編刑書。因書寫於竹簡上,史稱“竹刑”。後為鄭國采用。繼鄭鑄刑書之後,公元前513年,晉趙鞅、荀寅也將範宣子執政期間製定的法律鑄於鼎上,史稱“刑鼎”。

“刑書”、“竹刑”、“刑鼎”均不傳世。但從立法者所推行的政策來看,春秋各國頒行的新法,無疑有利於社會的發展。而且公布成文法的本身,就突破了“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舊傳統,是對貴族壟斷法律特權的沉重打擊。

戰國時期,各諸侯國繼春秋中葉以來公布成文法的潮流,陸續製定了實質上是君主專製國家的法律。魏文侯時李悝所著《法經》,則是春秋以來各國立法之大成。《法經》分盜、賊、囚、捕、雜、具六篇,前四篇為“正律”,內容主要是懲治“盜”、“賊”的法律規定,“雜律”規定的是除“盜”、“賊”以外的其他各種罪名與刑罰。“減律”是根據不同情節加重或減輕處罰的規定。《法經》的出現,是中國古代法製史上的一大發展。在體例上,《法經》以罪名為綱,所謂“皆罪名之製”。較以前以刑名統罪名,即將處相同刑罰的罪名列入同一章節,更為科學。是法典編纂的重大變化。《法經》以刑法為主,雜以訴訟法和其他法律內容的體係,對後代的立法有深刻影響。

在戰國時代法家輕罪用重刑和“以刑止刑”思想影響下製定的刑法,極其嚴酷,故有“戰國之世,刑法深苦”之說。以秦國為例,當時的刑罰已有徒刑和死刑的初步劃分。徒刑中有“隸臣、妾”、“鬼薪、白粲”、“城旦、舂”等。判處徒刑時常附加肉刑,如“黥為隸臣”、“刑為鬼薪”、“黥劓為城旦”等等。判處徒刑的囚犯,實際上就是為官府服役的奴隸。死刑有車裂、剖腹、梟首、腰斬、抽脅、鑊烹等等。此外還有“夷三族”和連坐等規定。

中國現存最古的成文法律是20世紀70年代在湖北雲夢睡虎地秦墓裏發現的秦律的部分抄本。其條文大都製定於戰國時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