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魏律是三國時期曹魏政權的基本法典,製定於魏明帝即位之初,於太和三年(229)頒行,史稱《魏律》。《曹魏律》在漢《九章律》的基礎上,增加上尊號碑劫掠、詐偽、毀亡、告劾、係訊、斷獄、請賕、驚事、償贓九篇,合為十八篇。《曹魏律》的製定,標誌著中國傳統刑律進入法典科學化、完備化的新時代。曹魏律對秦漢相沿舊律的篇章結構和法典內容進行了徹底改革,如將《法經》以來的“具律”改為“刑名”一篇,並置於整部法典之首,在法典中正式列入維護官僚貴族特權的“八議”製度,大量減輕處刑幅度,刪除舊律中的繁雜條文等。這些改革相對糾正了秦漢舊律內容龐雜、結構零亂的弊病,使整部法典篇章結構更為合理,法律條文也更為簡練,大幅度地提高了古代刑律的整體技術水平。特別是自《曹魏律》開始,逐漸把西漢以來儒家化的法律成果直接納入法典之中,使得中國傳統刑蒙逐漸烙上了儒家文化的烙印。
正文 《曹魏律》(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