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律包括西漢初期製定的《九章律》、《傍章以及《越宮律》、《朝律》等基本法典,其中以《九章律》為骨幹。《九章律》是西漢初年丞相蕭何在參照秦朝舊律的基礎上製定出來的,皇後之璽漢代木簡在《法經》及秦律原有六篇之外增加戶、興、廄三篇,合為九篇,故稱《九章律》。以《九章律》為核心的漢初刑律,多屬在秦朝舊律的基礎上刪修而成,在內容和風格上與秦律密切相關。自漢文帝、漢景帝以後,逐漸對原有法製進行了一係列的改革,特別是在漢武帝接受“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建議以後,儒家學說即開始獨霸中國政治舞台,並開始通過各種途徑向法律領域滲透,由此中國傳統刑律即開始走上儒家化的道路。西漢中期以後在法律理論、法律原則、具體製度以及在司法活動中所取得的儒家化成果,在很大程度上被納入後世的各部刑律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