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律是秦王朝建立以前及統一以後所實行的法律製度的總稱。秦王朝是在中國曆史上影響巨大的一個專製王朝,秦朝法律製度作為中國曆史上第一個統一的全國性中央政權的法律製度,在中國法製曆史上也有著重要地位。秦朝封建法製的建立,至少可以追溯到商鞅(前390-前338)變法時期。秦孝公三年,商鞅開始在秦國實行變法,以李悝的《法經》為藍本,改法為律,製定了秦國的刑律六篇,並把法家一係列法律主張運用到政治實睡虎地秦簡泰山刻石踐之中,形成了秦朝法律製度的基本特色,秦朝法製在此期間得到了很大的發展。1975年在湖北雲夢出土的大批秦墓竹簡證明,秦王朝的法律規範種類繁多,涉及到農業、手工業、商業、行政管理、倉儲、物資檢驗、牛馬飼養以及刑事犯罪、司法訴訟等各個方麵。秦朝刑律、刑罰殘酷,處罰極重,充分體現了法家“以法治國”及“重刑”的特色。雖然秦朝法律製度在風格上不同於後世深受儒家影響的各朝法律,但秦王朝所形成的中國傳統政治法律製度的基本框架,一直伴隨著整個封建社會的始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