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節農村法律缺位狀態的實證分析(1 / 3)

就農村社區的村民而言,土地一方麵是將其凝聚在特定地域範圍並使其具有身份歸屬感的物質載體,另一方麵,也是承載其諸多基本權利,乃至其最基本的生存權的物質依托。在非農經濟不發達的農村地區,土地對於農民之基本權利的保障顯得尤其重要。然而,從目前的法律製度體係來看,承載農民基本權利的諸項土地權利,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征收補償費請求權等在法律層麵上存在著一定程度的缺位,這就在事實上使得農民的一些與其關聯的基本權利顯得類同於水中月、霧中花一般。

從新中國成立後國家政策縱向發展的角度來看,土地承包在國家政策層麵始源於1980年中共中央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農業生產責任製的幾個問題》的通知。此後,國家在1982、1983、1984年先後出台了3個關於農村工作的1號文件,(即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批轉1981年12月的《全國農村工作會議紀要》(即第1個1號文件);1983年1月2日中共中央印發《當前農村經濟政策的若幹問題》(即第2個1號文件);1984年1月1日中共中央發出《關於1984年農村工作的通知》(即第3個1號文件)。)確立了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長期不變的政策。其中,在1984年的1號文件中,中共中央指出,土地承包期一般應在15年以上。生產周期長的和開發性的項目,如果樹、林木、荒山、荒地等,承包期應當更長一些。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當前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若幹政策措施》(中發(1993)11號。載http://www.34law.com/lawfg/law/6/1189/law_253838242424.shtml,2009年4月16日下午。)指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後,再延長30年不變。開墾荒地、營造林地、治沙改土等從事開發性生產的,承包期可以更長。”1998年10月,《中共中央關於農業和農村工作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1998年10月14日中國共產黨第十五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http://www.jrj.com.cn/newsread/detail.asp?newsid=856831。)又進一步指出,“要堅定不移地貫徹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的政策,同時要抓緊製定確保農村土地承包關係長期穩定的法律法規,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對於違背政策縮短土地承包期、收回承包地、多留機動地、提高承包費等錯誤做法,必須堅決糾正。”1999年1月1日,修訂後的《土地管理法》開始實施,該法第14條(1998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第14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以法律的形式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30年。此後,各地陸續進行了土地二輪承包。2003年3月1日起,《農村土地承包法》開始實施。該法進一步明確了土地承包期30年的規定,並對關涉農村土地承包的諸多問題作了細化規定。2007年10月1日,《物權法》開始實施。該法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確定為用益物權,並以專章對其作了框架性規定。反觀此前農村土地承包方麵的基本依據,可以看出:國家對土地承包的調整方式經曆了一個以“政策調整為主、法律調整為輔”、“政策調整與法律調整二元並行”、“以法律調整為主、政策調整為輔”的發展道路。就目前而言,由於物權法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明確為“用益物權”,並且確立了物權法定的基本原則,因此,從法理上來說,政策在該領域的調整功效已經逐步淡化,承載農民土地權利的規則主要由法律來充當。相應地,在目前的社會保障體係之下,承載農民土地權利的法律將成為農民諸多基本權利,如生存權、社會保障權、平等權等實現的主要載體。

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包括婦女在內的所有村民將獲得相較於以往更加穩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第6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第20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但是,由於現行法律體係自身邏輯上的無法自洽而顯現出來的法律缺位,一些村民事實上無法獲致其賴以維持生計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這種狀況在村民因為結婚、離婚、入贅等原因而發生身份“變動”的情形下表現得尤其明顯。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0條的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