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的寫作起源於長久以來一直內蘊於心中的一個較為模糊的想法: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何以統領其他各相關法律部門?就產生時間而言,憲法與其他部門法律相比要晚許多,以其作為國家之最高法來統領其他諸法原本就給人以不循規蹈矩、後來者居上之嫌,這在較為注重資曆的社會大背景中,多少會給人留下曆史正當性不足的印象,在某些極端的場合,如評說憲法和民法之關係的時候,就有學者以此為據否定憲法作為民法之最高法論斷的正當性,甚至不惜為此提出“憲法民法平行論”的主張。對此,國內憲法學人已經作過一些評說,筆者此前也曾經談過一些個人的粗淺看法。筆者在本書中意圖清理的一個心結是:如果說憲法作為國家之最高法的地位是已經為相關理論所明證、毋庸置疑的話,那麼,憲法究竟何以成為其他諸法律部門的最高法?

現實存在的問題是:憲法學的研究對象、研究方法等迥然相異於其他法律部門,從外觀上來看,它們之間的邏輯關聯性非常鬆散,由於我國沒有設立憲法裁判製度,甚至連作為其前端的憲法適用製度也不複存在,因此,憲法與其他法律部門之間的絕緣性在外觀上顯見得更為明顯,這不僅造成了憲法與其他學科之間圍繞彼此間的關係而進行的自說自話,無法搭建起一個共同的話語平台,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憲法缺乏統領其他學科的研究現狀,這一點,在圍繞物權法草案是否違憲而展開的爭論中表現得非常明顯。立基於此,筆者謀求思考:憲法究竟如何才能實現自身統領其他法律部門的責任?筆者前期在閱讀台灣一些學者的相關著述的時候,歎服於台灣一些公法學者橫亙公法、私法之寬闊的學術視閾及獨特的憲法學研究方法,在他們抽絲剝繭般的梳理中,憲法對民法及其他學科的統領顯見得非常自然,而不是像以前自身所理解的那般武斷和僵化,遂茅塞頓開,意圖嚐試從跨學科的角度對憲法學中的一些問題進行關聯性的學理分析。在該種思路的引領之下,此前筆者對憲法學與民法學的關係作過嚐試性分析,積累了一些感性的認識和前期的經驗。在對該問題分析的過程中,又引發了筆者對本書選題的靈感,遂有感而發,擬以“立法缺位狀態下的基本權利”為題寫一本書,作為前述思路的一個延續。

本書的寫作時斷時續,間或摻雜一些其他的事情,好在總體思路一直處於不斷延續的過程中,敲敲打打、修修補補,終成今天這個形貌。總體觀之,雖然其形容不甚俊雅,卻也為此投入了許多心境,諸多不妥之處,隻好留待此後在研究的過程中逐步修正了。

書稿付梓之際,感慨良多。諸般思緒如鯁在喉,然一時間卻也難以傾訴筆端為快。夜深之時,遙望蒼穹,念及韓大元、周葉中兩位恩師的教誨,心中湧過陣陣暖意。透過夜空,遙祝二位恩師一切都好。

劉誌剛於上海佳龍花園2012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