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二、把握濫用民事訴權侵權責任構成需要厘清的兩對關係(2 / 3)

(二)濫用民事訴權行為構成與濫用民事訴權侵權責任構成的關係

1.濫用民事訴權侵權責任構成所蘊涵的價值

濫用民事訴權侵權責任構成問題也就是濫用民事訴權侵權責任的構成要素或條件的問題。從民事權益保障和訴訟秩序維護角度看,濫用民事訴權侵權責任構成問題具有重要的理論研究價值,同時,對侵權責任立法和民事審判實踐也具有現實指導意義。從理論角度看,濫用民事訴權侵權責任構成必須通過理性的分析,明確每一個具體要素或條件,發揮其對判斷濫用民事訴權侵權行為的責任承擔的宏觀指導作用。從立法與審判實踐上看,濫用民事訴權侵權責任構成所設定的具體條件,在民事審判實踐中將成為衡量判斷濫用民事訴權行為人是否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唯一明確的標準。

濫用民事訴權侵權責任構成所蘊涵的價值一定程度上體現了侵權責任法所固有的調整功能。侵權責任法的調整功能是民法調整功能的具體體現,也是侵權責任法規範存在的目的,這種功能的實現需要通過侵權責任法的具體適用來最終完成。而在侵權責任法的具體適用過程中,侵權責任構成是否明確事關侵權責任法功能能否順利得以實現。可見,明晰侵權責任的構成對實現侵權責任法所具有的調整功能有積極的促進作用。對濫用民事訴權侵權責任來說,其一,明晰濫用民事訴權侵權責任的構成,在出現濫用民事訴權行為給相對人造成損害的事實後,有利於實現對損害的補償,進而實現侵權責任法的補償功能。通常情況下,這種補償通過濫用民事訴權行為人向受損害人支付財產損害賠償金或精神損害賠償金的方式實現。其二,明晰濫用民事訴權侵權責任的構成,在濫用民事訴權行為給相對人造成損害的事實後,有利於判定行為人的責任範圍,責令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進而實現侵權責任法對濫用民事訴權侵權行為的製裁功能。這種對濫用民事訴權侵權行為的製裁就是對不法行為的製裁,“是法律對漠視社會利益和他人利益、違背義務和公共行為準則的行為的譴責和懲戒,它意味著法律依據社會公認的價值準則和行為準則對某種侵權行為所作的否定性評價,也是矯正不法行為的重要措施”王家福主編:民法債權,法律出版社,1985年,第441—443頁。轉引自:楊立新:侵權行為法,中國法製出版社,2006年,第6頁。其三,明晰濫用民事訴權侵權責任的構成,在出現濫用民事訴權行為給相對人造成損害的事實後,有利於對可歸責的行為人科以責任,製裁不法行為,同時,對社會公眾產生教育和威嚇作用,從而有效預防和抑製濫用民事訴權侵權行為的發生,甚至泛濫,進而實現侵權責任法對濫用民事訴權侵權行為的預防教育功能。

應該明確,評價濫用民事訴權侵權責任構成本身所特有的價值,依不同認識主體認識角度的不同會有所差異。侵權行為產生損害事實後,如何認定和分擔責任是侵權責任法必須解決的問題。就濫用民事訴權侵權責任的認定和分擔問題來看,濫用民事訴權侵權責任的構成對此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但它所蘊涵的價值,在不同主體看來,又體現為不同的效能,而且,往往是通過對濫用民事訴權侵權責任的具體構成要件的評價體現的。客觀上說,濫用民事訴權侵權責任的構成為受損利益在受害人和加害人之間如何分擔劃定了一個客觀標準。在社會公眾眼裏,它體現了法的正義價值。“在侵權行為法中,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所要解決的是侵權責任應當由誰承擔的問題,而構成要件所要解決的是在什麼情況下才承擔侵權責任的問題”汪淵智:侵權責任法學,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64頁。“它是侵權行為人承擔侵權行為責任的條件,是判斷侵權行為人是否應負侵權責任的根據”中國大百科全書編委會: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Z],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4年,第473頁。轉引自:楊立新:侵權法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第150頁。同時,“構成要件既是確認承擔責任的工具,也是(被告)一個防禦性的工具。可以通過對一個或者數個要件之不構成作出抗辯,使其免於責任”楊立新、張新寶、姚輝:侵權法三人談,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97頁。由此可見,在濫用民事訴權侵權糾紛案件中,原告(受損害人)會將其看做是提起濫用民事訴權侵權案件的實體法基礎,是請求受損利益獲得補償,保護其合法民事權益的重要法律依據,體現了它所具有的保護民事權利、預防和製止濫訴行為、實現侵權行為法功能的價值。而被告(濫用民事訴權行為人)往往將其當作對抗原告訴訟請求的一種手段和方法,體現了它所具有的維護主體行為自由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