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濫用民事訴權的憲法規製原則
防控濫用民事訴權對保護當事人的程序基本權至關重要,其實質就是維護基本人權。近200年來,人類社會經曆了資本主義、社會主義、世界一體化三大社會革命運動,相應地產生的三代人權:“自由權利”、“平等權利”和“社會連帶權利”。第一代人權觀根植於資產階級啟蒙運動的精神土壤,圍繞資本主義“自由經濟”這個核心,將權利和自由作為支撐人權的兩個車輪。該作者認為第一代人權包括:生命權、自由權、追求幸福的權利(美國主張)和自由權、財產權、安全權、反抗壓迫的權利(法國主張)等基本人權,還有羅斯福總統倡導後被寫入《世界人權宣言》的“四大自由權”。參見汪習根:法製社會的基本人權——發展權法律製度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9年,第86頁。第二代人權是在否定資本主義的不平等製度的抗爭中產生的社會主義平等觀,體現在人的就業、工資、社會保障等生活的各方麵。同上。《世界人權宣言》第22條規定:“每個人享有社會保障權,以使國家、社會和國際合作努力實現每個人的個人尊嚴和人格自由發展所必需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麵的各種權利。特別要強調對廣大平民百姓和弱勢群體的社會保障權。”訴訟聽審權在《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歐洲人權公約》和《非洲人權公約》等中均有所體現。德國、意大利、希臘、土耳其等國的憲法中也有規定。第三代人權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聯合國憲章》、國際人權兩公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統稱“人權兩公約”,與《世界人權宣言》合稱“國際人權憲章”,是國際人權領域最重要的文書。。最後訪問時間:2010年12月8日12:30分。等一係列國際法文件所確認的國家和個人享有的基本人權。包括生存權、平等權、社會保障權、環保權、民族自決權、發展權、知情權、接受公正審判權、基本自由權、接受教育權、和平權、安全權、自然資源所有權、繼承人類共同遺產權等項基本權利。我國是第三代人權公約的簽約國。在我國,訴權從屬於人權具有國際法依據。汪習根:法製社會的基本人權——發展權法律製度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9年,第105頁。
追求社會公正是人類始終不渝的目標。司法公正是社會公正的重要內容和保障力量,它首先包括程序意義上的公正和實質意義上的公正。程序上合理是民事訴權正確行使、不被濫用的前提。
就當事人的程序基本權而言,當事人的程序基本權是程序性權利上升為基本人權的產物,也是訴權的核心內容。程序權利一旦與基本人權相牽聯,便沾了基本人權的光,化作了程序基本權。這符合“鞋(攜)帶理論”。“鞋(攜)帶理論”:該理論是美國《聯邦證據規則》(FederalRulesofEvidence)中關於本身沒有資格被吸收的連帶證據獲得新生的理論依據。該理論認為:坐在地上的人不靠手去支撐、拉、扶是站立不起來的,但是,靠雙手拉著自己的鞋帶,他就可以站起來。通常情況下,程序基本權具有以下特性:其權利的屬性從屬於基本人權;其權利地位是人生而固有的而非後天給予的;其特殊的權利屬性和地位決定了其法律效力的“淵源”隻能發軔於憲法;南京大學法學院劉敏教授在《論民事訴訟當事人基本程序權利的憲法化》中有類似的觀點,即:程序基本權利首先是權利,但它不是普通的權利,它是一種“淵源權”,它是普通程序權利的基礎和淵源,它可以派生出普通的程序權利。因其法律效力來源於母法,因而就獲得了至高無上的尊嚴和不可侵犯性,因此,程序基本權應當由憲法來規定。同上。劉敏教授建議:依據《世界人權宣言》第10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的規定,在修改憲法的時候明確規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權接受由依法設立的、獨立的、合格的、不偏不倚的法院公平和公開的聽審,以確定他的權利和義務。見其論文《論民事訴訟當事人基本程序權利的憲法化》。
民事訴訟當事人的程序基本權就是裁判請求權,裁判請求權是公民在其權利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爭執時享有的請求獨立的、中立的司法機關公正審判的權利。它包括:將爭議訴訟到法院的權利,請求法院公正審判的權利(包括親自或由其代理人參與訴訟的權利)。將爭議訴諸法院的權利由以下幾個重要方麵構成:一是要求法院(或相當的司法機關)受理案件的權利。將爭議訴諸法院的權利實質上是在權利受到傷害、爭執無法經由個體協商解決時請求國家用審判權來加以救濟,這種救濟並不是國家的恩典,而是國家對於其主人(人民)所應盡的義務和不可推卸的責任,隻要訴權的事實至少有一種訴訟理由的支撐,國家就不能拒絕受案。二是要求法官適時行使審判權的權利。當事人有權提請法官開始審理案件。在英美法係國家,告訴提起以後,當事人進入了法院,不等於案件排上了審判日程。當事人不請求,法官就不介入。美國訴訟實踐中是在民事訴訟的雙方準備好了以後,通過申請司法介入(RequestofJudicialIntervention)而實現的。三是有權請求獨立的、合格的法院(法官)審理案件的權利。獨立是指司法獨立,法院獨立,法官獨立。法院不能受政黨、行政機關、立法機關、社會團體、金錢、情感、關係的擺布。合格是指由有審判知識、經驗、資格、操守的法官來審理案件。四是有權排斥法院以外的機構對爭議作出終局裁決的權利。除非當事人自願,任何仲裁機構和調解組織都不能強製的解決當事人的爭議和訴訟,並作出終審裁決。
就濫用民事訴權對基本人權所造成的侵害而言,濫用民事訴權至少侵犯了相對人人身權利中的生存權;侵犯了被告的人格權利、平等權;侵犯了被告的發展權;侵犯了相對人接受公正審判權;侵犯了相對人的基本自由權;侵犯了相對人的經濟、財產權的基本人權及社會權利以及相對人的安全權等基本人權。而基本人權是《聯合國人權公約》和多數國家憲法保護的核心權力,是現代社會的普世價值。2004年,我國《憲法修正案》第二章第33條明確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之原則寫入憲法,學界稱之為“人權人憲”。由此不難看出,訴權是人權的基本方麵和重要內容。依法享有並正當行使民事訴權是保護當事人的程序基本權,實現基本人權的重要手段和途徑。而要保證民事訴權的正當行使就必須防範並禁止濫用民事訴權。從憲法的高度看,實現防範濫用民事訴權的憲法規製既必要,也可行。
一方麵,從憲法的高度審視訴權的保護與規製是維護法律的正當程序,樹立法律的權威,弘揚法律所追求的公平與正義的客觀要求。法律的權威,尤其是憲法權威得到最大限度的尊重,這對從根本上消除濫用訴權存在的社會基礎,遏製濫用訴權行為具有深遠的現實意義。對此,可以在憲法中專設“正當的法律程序”章,對訴權行使的一般原則作出規定,使之成為訴權行使、訴訟程序,乃至行政程序、政黨行為規則的母法。同時,訴權入憲客觀上要求必須設置憲法訴訟製度,否則,徒法不足以自行。美國、德國、英國等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百年來憲法訴訟的實踐表明,憲法訴訟對培育憲法所應有的最高權威意義重大而深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