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錦濤總書記指出:社會穩定是人民群眾的共同心願,是改革發展的重要前提。群體性事件的發生,影響著社會的安定穩定和社會和諧建設。妥善處理好一起群體性事件,就是做好一批群眾工作,就是增進一份社會和諧;妥善處理好一起群體性事件,做到當事人滿意,社會滿意,就是一種公平正義和社會和諧的實現。
所謂群體性事件,是指某些利益要求相同或相近的群眾或個別團體、個別組織,在其利益受到損害或不能得到滿足時,受人策動,經過醞釀,最終采取集會、遊行、集體上訪、集體罷課、罷市、罷工、集體衝擊黨政機關、重點建設工程和其他要害部位,集體阻斷交通,集體械鬥甚至集體采取打、砸、燒、殺、搶等方式,以解決問題,並造成甚至引發某種治安後果的非法集體活動。
在經濟轉軌、社會轉型、改革向更深層次發展的今天,社會中的利益關係和利益格局處在劇烈調整的過程中,社會中的利益主體也越來越多元化。在這種情況下,利益的矛盾與衝突長時間得不到妥善解決和疏導,往往會形成群體性的突發事件。
一般而言,群體性事件主要有四大成因:
一是利益分配,顯失公平。縱觀群體性事件,許多都是因為利益分配不公造成的。一些地方政府暗箱操作、黑幕交易、官商勾結、權錢互換等,扭曲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導致社會分配不公,嚴重損害國家和人民群眾的利益。對此,普通百姓十分不滿,矛盾積累到一定程度,遇到適當時機就會驟然爆發。
二是合理訴求,無處表達。利益訴求渠道不暢是群體性事件發生的一個重要因素,據中央信訪局統計,群眾上訪的問題中,80%都有一定的道理,而這些問題往往都是可以在基層得到解決的。正是對基層矛盾處理的滯後,導致群體性事件頻發。一些地方幹部對群眾的現實利益問題,不積極解決,又不準群眾越級上訪,隱瞞下情,掩蓋矛盾,堵塞言路。
三是貧困群體,心理失衡。改革開放30年,成就巨大,舉世矚目,但也伴隨著貧富差距拉大的問題。收入差距拉大問題,在一定程度上給社會安定造成隱患。諸如城鎮下崗失業人員、“三無”人員等邊緣群體,因生活相對貧困,心理處於失衡狀態,此時一遇風吹草動,心中積鬱的不滿極易爆發,成為無直接利益衝突的積極參與者,為群體性事件推波助瀾。
四是處置粗暴,缺乏溫情。在處置社會矛盾糾紛的過程中,一些幹部對群眾缺乏感情,置群眾安危冷暖於不顧,無視群眾正當要求,缺乏將心比心的換位思考,往往把群體性事件發生的原因歸咎於群眾素質太低,動不動就給群眾扣上無理取鬧的帽子,予以打壓。甚至用專政手段對待群眾的做法。可以說,一些社會糾紛之所以擴大成為群體性事件,與少數幹部處理問題態度粗暴、手段不當有很大關係。
群體性突發事件正因為其爆發的突然性和難以預料性,所以對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尤其是領導者提出了較高的要求。要正確應對和處置各種群體性突發事件,應該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第一,充分掌握群體性事件所呈現的特點,特別是個性事件所獨有的特點,可以製定出更具針對性的解決方案,提出更具體的工作措施,增強工作的針對性,克服盲目性,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