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章 近代中國的文物商業(8)(3 / 3)

(六)凡地方人士捐獻其所收藏之古物圖書歸公保存者,各地之圖書古物管理委員會可酌情給予適當獎勵與照顧,而在土改中沒收 地主之圖書古物不論分配與否,應按土地法大綱精神動員交給當地圖書古物管理委員會,不能作為一般財產分配給當地群眾。而由國家保存歸全體人民所有,但在群眾交獻以上圖書古物時,亦應給予適當獎勵。

(七)凡工作人員利用其職權收集圖書古物據為己有者,在這次品指示之後應即刻送交當地圖書古物管理委員會,(專署級無圖書古物管理委員會應交行署級圖書古物管理委員會)如在管理機構已經成立而仍匿不交出者即以竊取果實論處,對負責收集愛護又能即時送交圖書古物管理委員會者,應予表揚獎勵,對任意使圖書古物古跡損毀者,按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處分。

(八)各地呈繳之圖書目錄與古物清冊應詳細具體,茲列舉報告要點如下:

關於圖書者應查明書名、著者(或編者譯者)校者版本(出版年、出版地、出版人等)裝訂收藏者鑒賞者、高廣、冊數、卷數、頁數、函數、完缺情形、來源、價格等。關於古物者應查明:品名、質地、大小(高長寬、直徑)顏色、花紋、重量、文字、字體、收藏者、完缺情形、來源、價格等,古物中之珍貴者應派人早日送交教育部圖書古物管理委員會。關於古跡應查明:地點、方位、座落、樣式、完缺情形、內藏造像埋藏物(照古物要點)、壁畫、碑碣、匾額等。

(九)古物發掘不得自流進行,已發掘者要報告:緣起、過程、出土地質層,古物的位置,並按第八條所提古跡要點古物要點詳細報告,此次指示後非經教育部批準不得自行發掘。

(十)各地因圖書古物上繳所開支之裝運保管等費用準予報銷。

注:引自《華北人民政府法令彙編》第一集,華北人民政府秘書廳編印。

為征集烈士史料的通令(1949年4月5日華北人民政府發布)

我革命烈士,為了推翻帝國主義、封建主義與官僚主義資本主義在中國的統治,建設新中國而獻身人民,不惜犧牲個人之生命,前仆後繼,其豐功偉績,千古不滅,為資後人學習,其遺物事跡,應加搜集保存,編撰流傳。過去以長期戰爭,交通不便,關於地下工作之事跡搜集困難,至有許多烈士事跡,湮沒無聞,現在華北已基本上全部解放,為此特通令全區,凡烈士家屬、親友、同誌,以及其原屬工作機關,均應負責對所知烈士姓名、事跡,詳為申報,逕寄本府或各級政府轉報本府。其有遺容、遺物、遺著,足資紀念者,尤為歡迎。一經調查確切,凡未撫恤者,當追予撫恤,其家屬享受烈屬優待。本人事跡編傳刊布,本人遺物交由烈士陵園陳列紀念,借以教育廣大人民。除通令征集外,各級政府與烈士陵園,尤應主動調查,以彰先烈之功績。

注:引自《華北人民政府法令彙編》第一集,華北人民政府秘書廳編印。

為禁運古物圖書出口令

(華北人民政府1949年4月8日教總字第一號公布)

令各行署省府直轄市府津海關:

查我國古物圖書在蔣匪統治時代,官商勾結,盜運出口,使我國文化遺產,遭受莫大損失。今平津兩地已告解放,海陸運輸又已暢通,為防止古物圖書盜竊運出口,自命令之日起,凡屬於考古學、曆史學、古生物學及其他文化有關之古物,並八十年以前之一切圖書,均嚴禁出口,運往國外。(經政府特許交換者不在此限)無論中外人士,違者除沒收其物品外,並以盜竊論罪。除分令海關及檢查站認真檢查執行外,希即遵照並屬依照執行為要!

注:引自《華北人民政府法令彙編》第一集,華北人民政府秘書廳編印。

為古玩經審查鑒別後可準出口令

(1949年5月17日華北人民政府工行字第九號公布)

令各行署、省、市政府、本府所屬各單位、華北對外貿易管理局、津海關:

查古玩出口,在平津出口業中,占有相當位置,有一部分人民依此為生,茲規定除有曆史價值之古玩禁止出口、以免古代文物散失外,凡屬並無曆史價值之近代出品,應準予出口,並授權華北對外貿易管理局,及津海關組織專門機構進行鑒別。希即遵照!

注:引自《華北人民政府法令彙編》第一集,華北人民政府秘書廳編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