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章 近代中國的文物商業(8)(2 / 3)

(二)行署直屬專署和縣應成立古代文物管理委員會,以政府文教部門吸收群眾團體宣教人員,並聘請地方知名人士、文化教育工作者組成之。由政府領導,擬定具體辦法並負責征集保管工作。凡關於古代石器、甲骨、陶器、瓷器、銅器、古印、古錢、玉器、書籍、字畫、碑、儀器、掛圖、表冊以及美術器之類,經征集後,由每一行政區建立圖書古物保存所,負收藏整理保管之責,該所由各行署教育處直接領導。

(三)其有名寺古刹雕塑、石像、碑碣、壁畫、銅鼎等類,係屬笨重不便轉運者,可整存原地保管,由古物管理委員會負責,調查登記,並責成當地有關方麵或群眾武裝團體負責保護。

(四)在征集中,凡地方人士捐獻其所藏古代文物歸公保存者,各地之古物管理委員會可斟酌情形給予適當之獎勵及照顧;而在土地改革中沒收地主之古物,不論已經分配與否,應按土地法大綱動員交給古物管理委員會,不能作一般財產分給當地群眾,而由國家保存,歸全體人民所有,但群眾交獻以上之古物,亦可給適當之獎勵。

(五)凡工作人員,利用其職權收集古代文物珍器為己有者,在通令之後,應即送交當地之古物管理委員會。如在管理機構已經成立而仍匿不交出者,即以竊取果實論處。對負責收集愛護又能及時送交古物管理委員會者,應予獎勵表揚。對任意把圖書文物損壞者,應予嚴格批評,情節較大者應予處分。

以上各點希各級政府認真討論貫徹執行。

注:引自《山東省誌·文物誌》。

關於文物古跡征集管理問題的規定

(1948年11月13日華北人民政府教總字第二號訓令發布)

各行署直轄市政府並抄致華北級各機關及專署縣市政府。

古代文物為我民族文化遺產,其中不少具有曆史學術或藝術價值,土改中為保護征集古代文物,晉冀魯豫邊區及晉察冀邊區行政委員會均曾根據土地法大綱精神頒布命令與辦法。據近數月了解此項工作在各地區均獲得一定成績,但仍未在幹部群眾中進行深入教育,因之各地圖書古物古跡的散失損毀,時有所聞,此實乃人民文化財產之重大損失,應引起嚴重注意。今後圖書古物管理工作為經常的文化建設工作之一,本府為有組織有計劃地進行此項工作,特再統一規定十條,望接令後根據你處具體情形傳達布置,並作報告。

(一)在各級幹部群眾中進行深刻教育,說明此類圖書古物是中華民族文化的曆史遺產,對新中國文化具有重大價值,應加注意保護,不應一概斥為「封建迷信之物」任其損毀,應嚴禁出口。

(二)華北人民政府教育部,各行署區、各直屬市、各縣,成立各級圖書古物管理委員會,為圖書古物的專門機關,各級圖書古物管理委員會應以各級政府教育部門,及其同級各單位宣教部門吸收聘請地方知名人士專家,文化教育工作者組成之,根據各地情形擬具具體辦法進行工作。

(三)凡古代石器、銅器及其他金屬器、陶器、瓷器、玉器、漆器、竹木器、齒牙骨角器、珠寶罀貝器、玻璃料器、皮革器、絲麻棉等編織物及刺繡。凡各種化石,凡古版及各種珍貴版本、孤本、絕本、抄本與不常習見之書籍、碑版、甲骨、金石文字及其他拓本、圖書版片、簡牘、檔案、文書簿記、字畫、佛經等以及近代的中外圖書儀器報章雜誌、圖表等均應負責征集。

(四)圖書古物經征集後,在各行署區直屬市,可分別鑒定登記,教育部圖書古物管理委員會派人檢視並根據該地圖書古物的情況決定上繳或存留(有專門研究價值及珍貴古物必須上繳),上繳部分運送到教育部圖書古物管理委員會,存留部分可由各區成立圖書館負責管理工作,但須將目錄清冊,按時造送教育部圖書古物管理委員會存查以備必要時調取研究閱覽,教育部圖書古物管理委員會亦得將華北圖書館博物館圖書編製總目錄印發各區以供應大家閱覽之需要。

(五)凡各地名勝古跡:如名寺古刹及其附屬建築、地下建築、古佛像、碑碣、壁畫、古墳墓及其附屬建築,古跡發掘遺址,名人故居等不能移動及不便移動者可留原地保管,並責成當地政府負責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