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章 近代中國的文物商業(8)(1 / 3)

第六條圖書專門委員會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圖書及檔案分類編目事項

二、關於圖書及檔案庋藏事項

三、關於圖書及檔案閱覽事項

四、關於善本圖書影印事項

五、關於圖書版本考訂事項

六、關於圖書征集交換事項

七、關於有關史料之檔案編目事項

第七條博物專門委員會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標本及古物分類編目事項

二、關於標本及古物保管儲藏事項

三、關於標本及古物攝影傳布事項

四、關於標本及古物調查研究事項

五、關於標本及古物陳列展覽事項

六、關於標本采集調製交換事項

七、關於古物登錄公告事項

八、關於古物鑒定傳拓出版事項

第八條天文氣象專門委員會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天文氣象觀測研究事項

二、關於天文氣象報告事項

三、關於天文氣象儀器保管皮藏事項

四、關於天文氣象儀器裝置修整事項

第九條秘書處置處長一人秉承委員長掌理本處事務秘書一人佐理處務

第十條圖書博物天文氣象三專門委員會各設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會委員兼任之委員若幹人由委員長聘任之前項三專門委員會處務規程另定之

第十一條秘書處及三專門委員會分科辦事其員額及辦事細則另定之前項職員除專任外凡屬調任者不另支薪但得酌給臨時辦公費

第十二條文物保管委員會得延聘國內外專家為顧問

第十三條文物保管委員會因繕寫文件及其他事務得酌用雇員

第十四條文物保管委員會應將所辦事務編製報告統計每年公告一次

第十五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注:引自《民國法規集成》第91集。

四、抗日根據地和解放區頒布的主要文物事業法律法規

陝甘寧邊區政府為調查古物、文獻及名勝古跡事給各分區專員、各縣縣長的訓令

(1939年11月23日陝甘寧邊區政府發布)

查我國西北一帶,原係祖先發祥之地,而邊區又為西北之要地,曆代所遺文物勝跡之多,自不待言。此項古物古跡,或已被發現而尚無適當保管,或保存未盡妥善,或有經發現即為私人收存,未被社會所曉,更有埋沒未經發現者,當不在少數。而曆代古物、文獻與古跡實為研究過去社會曆史與文化之發展的必需參考材料。我邊區既有豐富之曆代文物勝跡,乃過去未加注意,任其棄置散失或深藏,不惟足以抱憾,實亦文化上之損失。本政府現在決定對邊區內所有古物、文獻及古跡加以整理發揚,並妥予保存。為達到此任務,先在各縣進行調查,茲製定古物、文獻、名勝古跡調查表三種,印發各縣,仰該專員、縣長轉發所屬各區、鄉政府機關,著手調查,依表填記,統限於本年底查填完竣,彙集呈送教育廳。

調查方法可參照下例辦法:

(一)各縣、區、鄉政府指定專人負責調查;

(二)廣泛的訪問民眾;

(三)向老學者訪問;

(四)縣、區、鄉負責人親自調查;

(五)其它辦法。

調查所得之古物、文獻及古跡暫由各該區、鄉政府或縣政府設法保管,群眾自願將所收存之古物、文獻送政府或出賣於政府保管者酌予獎勵。而各級政府人員在進行調查中辦事出力或發現出重大價值之古物、文獻、古跡者,當酌予獎勵。所有各該獎勵辦法及保存古物、文獻、古跡之具體辦法另再規定。

此令。

注:轉引自張翼燕《陝甘寧邊區政府頒布的一則文物訓令》,原載1988年8月5日《中國文物報》。

山東省人民政府《通行征集保存古代文物令》

(1948年8月5日山東省人民政府公布)

查古代文物為我民族文化之遺產,其中不少具有曆史價值,學術價值,或藝術價值,如任其損毀散失,實屬違背土地法大綱保護古代文物之旨。本府為使有計劃有組織的征集保存,以供將來整理研究起見,特作規定如下:

(一)在各級幹部和群眾中,進行深入教育,說明此類文物是中華民族文化的曆史遺產,對新中國文化具有重大價值,應加以注意保存,不應一概斥為封建文化讓其散失損壞,尤當嚴禁出口或轉移販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