曆史的軌跡:聯合國的由來與構成
一、設立聯合國的進程國際性組織和聯合國的建立
“聯合國”這一名稱是由美國總統富蘭克林·羅斯福設想出來的。該名稱於1942年1月1日發布《聯合國宣言》時首次使用。時值第二次世界大戰進行期間,當時26個國家派出的代表承諾其政府將繼續共同對軸心國作戰。
世界史上,有關國家最初是為了在具體事務上開展合作而成立國際組織。例如,1865年成立了國際電報聯盟,後改稱國際電信聯盟;萬國郵政聯盟則成立於1874年。如今,這兩個組織都是聯合國的專門機構。
1899年,第一次國際和平會議在荷蘭海牙召開。此次會議的目的是製訂旨在和平解決危機和防止戰爭的文件及編撰戰爭規則。會上通過了《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並依據該公約成立了常設仲裁法院。常設仲裁法院於1902年開始工作。
聯合國的前身是“國際聯盟”,該組織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戰的背景下構想出來的。“國際聯盟”根據《凡爾賽和約》於1919年成立,其宗旨是“促進國際合作和實現世界和平和安全”。
同樣根據《凡爾賽和約》於1919年成立的國際勞工組織,是“國際聯盟”的一個附屬機構。由於未能防止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國際聯盟”隨後停止了其一切活動。
1945年4月25日—6月26日,來自50個國家的代表參加了在美國舊金山舉行的聯合國國際組織會議,會議的目的是起草《聯合國憲章》。代表們在中國、蘇聯、英國和美國四國代表於1944年8月—10月在美國敦巴頓橡樹園會議上提出的提案基礎上進行了討論。1945年6月26日,50個國家的代表簽署了《聯合國憲章》。當時波蘭沒有派代表參加此次會議,但後來簽署了《聯合國憲章》,因而也成為聯合國51個創始會員國之一。
在中國、法國、蘇聯、英國和美國以及大多數其他簽字國批準《聯合國憲章》之後,聯合國於1945年10月24日宣布正式成立。從此,10月24日成為每年都要慶祝的聯合國日。
《同盟國宣言》同盟國宣言是建立聯合國一係列步驟中的第一個步驟。這個宣言是在1941年6月12日由澳大利亞、加拿大、新西蘭、南非聯邦和英國的代表,比利時、捷克斯洛伐克、希臘、盧森堡、荷蘭、挪威、波蘭和南斯拉夫各國流亡政府的代表,以及法國戴高樂將軍的代表,在倫敦聖詹姆斯宮簽署的。在宣言中,各簽署國承認“持久和平的唯一真正基礎是,自由的人民在一個擺脫了侵略威脅、人人都可以享有經濟與社會保障的世界中的自願合作”,聲明他們的意圖是“為此目的在戰時和平時都同其他自由人民進行合作”。
《大西洋憲章》兩個月以後,即1941年8月14日,美國的富蘭克林·羅斯福總統和英國的溫斯頓·丘吉爾首相在“大西洋某處”會晤,並發表了一項聯合宣言。在宣言中,他們闡述了“他們各自國家的政策中的一些共同原則”,他們對世界更為美好的未來的希望就是以這些原則為基礎。兩個簽署國在這個被稱為《大西洋憲章》的文件中聲明:“在最終消滅納粹暴政之後,兩國希望可以建立使各國都能在其本國境內安居樂業,保證使全世界所有人類都能無所恐懼不虞匱乏地生活的和平。”
他們還宣稱:“兩國相信世界上所有國家,不論出於實際上或精神上的原因,最後都必須放棄使用武力。隻要各國繼續使用陸海空軍軍備,以在其邊境以外實行侵略相威脅,或有此可能,就無法保持未來的和平,因此,兩國認為,在廣泛而永久的普遍安全製度尚未建立以前,各國必須裁軍。同時,兩國將幫助並鼓勵其他一切實際可行的措施,以減輕愛好和平人民所承受的沉重的軍備負擔。”
兩位政治家還在該文件中表示,他們希望“促成所有國家在經濟領域進行最全麵的合作,以便為所有的人取得較好的勞動標準、經濟進步與社會保障”。
《聯合國宣言》
1942年元旦,正在對軸心國作戰的26個國家的代表,在華盛頓簽署了《聯合國宣言》。這個文件第一次正式使用了“聯合國”這個詞,這是羅斯福總統所建議的。
各簽署國政府在宣言中說:“出於對……《大西洋憲章》內所載宗旨和原則的共同綱領業已表示讚同,“確信為在它們本國以及其他國家保衛生命、自由、獨立和宗教自由並維護人權與正義,必須對其敵國取得完全的勝利,而且確信它們現在正在對妄圖征服世界的野蠻和殘暴力量進行共同的鬥爭,
“特宣告:“(1)各國政府保證運用其全部軍事或經濟力量反對這些政府正在與之作戰的三國同盟成員國及其附從者。“(2)各國政府保證與本宣言簽署國政府合作,並且不同敵國締結單獨的停戰協定或和約。
“凡在為戰勝希特勒主義而進行的鬥爭中正在或可能提供物質援助和貢獻的其他國家均可簽署本宣言。”《聯合國宣言》的26個簽署國是美國、英國、蘇聯、中國、澳大利亞、比利時、加拿大、哥斯達黎加、古巴、捷克斯洛伐克、多米尼加共和國、薩爾瓦多、希臘、危地馬拉、海地、洪都拉斯、印度、盧森堡、荷蘭、新西蘭、尼加拉瓜、挪威、巴拿馬、波蘭、南非聯邦和南斯拉夫。後來加入宣言的國家有(以加入的日期先後為序):墨西哥、菲律賓、埃塞俄比亞、伊拉克、巴西、玻利維亞、伊朗、哥倫比亞、利比裏亞、法國、厄瓜多爾、秘魯、智利、巴拉圭、委內瑞拉、烏拉圭、土耳其、埃及、沙特阿拉伯、敘利亞和黎巴嫩。
一般認為法國和丹麥從一開始就屬於聯合國的行列。自由法國部隊曾對軸心國作過戰,丹麥駐華盛頓公使也曾表示全體自由丹麥人都擁護盟國的事業。但由於宣言是由各國政府簽署的,它們當時無法正式加入。法國在法蘭西民族委員會組成政府時正式加入了這個宣言。丹麥直到舊金山會議開幕後才獲得解放,經會議批準後被接納為聯合國的一員。波蘭沒有參加舊金山會議,因為其新政府直到6月28日才宣告組成,未能趕上會議。但當時在憲章上為波蘭留出了一個簽字的空白,這是因為波蘭是聯合國宣言的簽署國之一。波蘭於1945年10月15日在憲章上簽了字,從而成為創始會員國之一。
莫斯科會議和德黑蘭會議
1943年10月30日蘇聯的莫洛托夫、英國的安東尼·艾登、美國的科德爾·赫爾和中國駐蘇聯大使傅秉常在莫斯科簽署了一項宣言。四國政府在宣言中聲明:“它們承認有必要在盡早可行的日期,根據一切愛好和平國家主權平等的原則,建立一個普遍性國際組織,以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所有愛好和平的國家,無論大小,均得加入這一組織。”
一個月後,即1943年12月1日,羅斯福、斯大林和丘吉爾在德黑蘭會晤時聲明:“我們充分認識到,我們以及所有聯合國負有至高無上的責任,要締造一種將博得世界上絕大多數人民大眾的好感的和平,這種和平將在今後的許多世代中排除戰爭的災難和恐怖。”
敦巴頓橡樹園會議和雅爾塔會議
創建聯合國的第一個具體步驟,是1944年夏末在華盛頓一所被稱為敦巴頓橡樹園的大廈裏采取的。敦巴頓橡樹園會議的第一階段,即從1944年8月21日至9月28日,在蘇聯、英國和美國代表之間舉行了會談;第二階段,即從9月29日至10月7日,在中國、英國和美國代表之間舉行了會談。這種安排是為了要尊重蘇聯在對日戰爭中的中立地位。會議結果,四國達成了若幹協議,具體表現為建立一個普遍性國際組織的建議。
敦巴頓橡樹園的各項建議主要涉及這個國際組織的宗旨和原則、組織的成員和主要機構以及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及進行國際經濟社會合作的各種安排。根據這些建議,聯合國擔負維護世界和平職責的主要機構應為安全理事會,中國、法國、蘇聯、英國和美國在這個機構內將有常任代表。然而,這個會議對安全理事會的表決程序問題沒有達成協議。
這個問題也是羅斯福、丘吉爾和斯大林在1945年2月的雅爾塔會議上討論的問題之一。雅爾塔會議之後,於1945年2月11日發表了一個公報,三國領導人在公報中宣稱:
“我們決心盡早和我們的盟國一起建立一個普遍性國際組織,以維護和平與安全。我們相信,這樣做對於防止侵略以及通過所有愛好和平人民的密切持續合作來消除發生戰爭的政治、經濟和社會原因來說,都是必要的。
“基礎是在敦巴頓橡樹園奠定的。但在那裏並未就表決程序這一重要問題達成協議。目前這次會議已經能夠解決這一問題。
“我們已經商定,應當在1945年4月25日在美國舊金山召開聯合國會議,以便按照在敦巴頓橡樹園非正式會談中所建議的方針起草這一組織的憲章。”
公報還聲明,將邀請中國政府及法國臨時政府和美國、英國及蘇聯一起共同發出這一會議的邀請;一俟同中國和法國的協商結束,就公布關於表決程序的建議書。中國同意參加發出邀請。法國同意參加會議,但決定不擔任發起國。
關於參加會議的邀請是在3月5日發出的,發給在3月1日以前對德國或日本宣戰的而且已經簽署了聯合國宣言的那些國家。邀請書載有關於安全理事會表決問題的規定,這些規定後來在舊金山會議上獲得通過。
舊金山會議
在舊金山會議開始以前,世界各國對敦巴頓橡樹園建議集體地和單獨地進行了研究和討論。例如,20個拉丁美洲國家的代表從1945年2月21日至3月8日在墨西哥城集會,通過了一項決議,提出了在起草提議中的國際組織的憲章時所要考慮的問題。從1945年4月4日至13日,英聯邦各國代表在倫敦舉行了會談,會談結束時發表了一項聲明,聲明表示同意敦巴頓橡樹園建議為憲章提供了基礎,但同時認為需要在某些方麵進行澄清、改進和擴充。
4月25日,50個國家的代表在舊金山集會,這一會議正式定名為聯合國國際組織會議。代表們在全體會議和委員全會上對敦巴頓橡樹園建議、雅爾塔協定以及各國政府提出的修正案進行了研究討論,起草了共111條的聯合國憲章。
6月25日,代表們在舊金山歌劇院舉行全體會議,一致通過了《聯合國憲章》。第二天,他們在退伍軍人紀念堂禮堂舉行的儀式上正式簽署了《聯合國憲章》。
在中國、法國、蘇聯、英國和美國以及其他大多數簽署國交存了批準書之後,憲章於1945年10月24日開始生效,聯合國正式宣告成立。
聯合國日
聯合國大會於1947年10月31日決定,每年10月24日,即聯合國憲章生效的周年紀念日,以後應正式定名為“聯合國日”,用以向世界各國人民宣傳本組織的目標和成就,並爭取對本組織工作的支持。大會請求各會員國政府在舉行周年紀念活動方麵進行合作。
一切愛好和平的國家,接受憲章的義務,經本組織認為能夠並願意履行憲章義務者,均可成為聯合國會員國。凡要求成為會員國的國家必須提交一份申請書,其中並應聲明接受憲章所裁的義務。接納新會員國須經安全理事會推薦,並經大會以三分之二票表決通過。提出申請的國家自大會接受申請之日起正式成為聯合國會員國。
安全理事會對聯合國某一會員國采取防止行動或強製行動時,大會可以根據安理會的建議中止該國行使會員目的權利和特權。安理會可以恢複這些權利和特權的行使。
凡一再違背憲章原則的聯合國會員國,大會根據安理會的建議,可將其開除出聯合國。憲章中沒有關於被開除的會員國重新加入本組織的規定。
經過長時間的辯論,舊金山會議上議定在憲章上對於會員國退出本組織不作任何規定。但是,會議明確表示,如果某一會員國“由於特殊情況”而覺得非退出不可的話,本組織無意強迫它“繼續在本組織內進行合作”。
繼2006年6月28日黑山共和國加入為會員國之後,聯合國現在一共有192個會員國。
二、聯合國徽記和旗幟
聯合國公章和徽記是一個從北極看去的世界地圖,周圍由一個橄欖枝圓環圍繞著的圖案。聯合國大會於1946年通過這一設計時,還建議各會員國必須采取法律或其他適當措施,以防止未經秘書長審訂而使用徽記的情況。大會特別要求禁止以商業目的而使用這個世界組織的公章、徽記、名稱或簡稱。
聯合國大會於1947年通過了聯合國的旗幟。它的圖案是以一個白色的正式徽章置於淺藍色底旗的正中。按照大會的指示,秘書長製定了關於旗幟大小尺寸的修改,準許那些願意表示支持聯合國的組織和人民懸掛聯合國的旗幟。
“旗典”所作的各種規定,包括懸掛旗幟時應遵守的禮貌,各種具體情況下旗幟的使用和有關製造及出售旗幟應注意的事項。其中有一條款規定,任何違反“旗典”的行為可以按照此種行為發生地國家的法律予以處罰。
“旗典”和條例的文本都收在聯合國發行的一本名為《聯合國旗典和條例》的小冊子中。
三、聯合國如何運作
聯合國成立於1945年10月24日,由51個國家承諾通過國際合作和集體安全維護和平。今天,世界上幾乎每一個國家都加入了聯合國。截止到2008年底,聯合國共擁有192個會員國。
一國成為聯合國會員國時,同意接受《聯合國憲章》的義務。《聯合國憲章》是一個國際條約,其中規定了國際關係的基本原則。根據《聯合國憲章》,聯合國的四個宗旨如下: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發展國家間友好關係;合作解決國際問題,增進對人權的尊重;成為協調各國行動的中心。
聯合國會員國是主權國家。聯合國並非世界政府,不製定法律。但聯合國提供幫助解決國際衝突的辦法,並就影響我們大家的事項擬訂政策。在聯合國,會員國無論大小、貧富,無論其政治觀點和社會製度為何,都在這一過程中享有發言權和投票權。
聯合國有六個主要機關。其中大會、安全理事會、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托管理事會和秘書處五個機關設在紐約聯合國總部,第六個主要機關是國際法院,設在荷蘭海牙。
大會聯合國所有192個會員國都派代表出席大會。大會就像一個世界議會,開會審議世界上最緊迫的問題。每一會員國享有一個投票權。“重要問題”,例如關於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接納新會員國、製定聯合國預算和維持和平預算的建議,是以三分之二多數決定;其他事項以簡單多數決定。近年來,大會作出特別努力,通過協商一致、而不是通過正式表決作出決定。
大會每年從9月至12月舉行年度常會,必要時舉行續會或就特別值得關注的問題舉行特別會議或緊急會議。在大會休會期間,大會的工作由六個主要委員會、其他附屬機關和聯合國秘書處進行。
安全理事會《聯合國憲章》授予安全理事會的主要責任是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無論白天黑夜,任何時候隻要和平受到威脅,安全理事會都可召開會議。
安理會有15個理事國,其中中國、法國、俄羅斯聯邦、英國和美國五國為常任理事國。其他10個非常任理事國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近年來,各會員國討論了改變安理會組成的問題,以反映當今政治經濟現實。
安理會需要有九票讚成才能作出決定。除關於程序問題的表決外,隻要任何一個常任理事國投反對票(否決),安理會就無法作出決定。所有會員國都有義務執行安理會的決定。
安理會在審議威脅國際和平的問題時,首先探討和平解決爭端的途徑,安理會可提出解決的原則或進行調解。在發生戰鬥的情況下,安理會設法實現停火。安理會可派遣維持和平特派團幫助各方維持停戰,將敵對部隊隔開。
安理會可采取措施強製執行其決定,可實行經濟製裁或命令進行武器禁運。在極少數情況下,安理會授權會員國使用包括集體軍事行動在內的“一切必要手段”,以實施其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