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以上所談的抽象的人性和抽象的法,隻是就人的德性而言的,確切說是從人性惡論的維度說明法隻能是抽象的。與這一維度並存的是知性領域人的有限性。從這一方麵理解法,法同樣隻能是抽象的。
人是有限的這一命題同人性惡論稍有不同。人性惡論雖然有其經驗事實的依據,但主要的則隻是一種理論預設,而人是有限的這一命題則完全是基於經驗世界。
人在知性領域的有限性,大體可以理解為三個層麵:一為自然知識的有限,二為社會曆史知識的有限,三為對自我認識能力之覺悟的有限。就法哲學而言,人的有限性主要體現在後兩個層麵。
曆史有廣狹二義。狹義的曆史僅指過去,廣義的曆史則既包括過去也包括現在和未來。所謂創造曆史,也就是創造未來的意思。因而我們談法哲學與曆史認識之關係,雖然關涉人對過去曆史之認識,但更主要的則是指對現在和未來的把握。
如果將曆史比作戲劇,那麼從創作到演出再到觀眾,都是人類自己。然而曆史與戲劇又大為不同。一場戲有頭有尾有情節,觀眾看了之後都會有一個大體的把握。而曆史卻沒有終結,而且極其的錯綜複雜,人們不可能像觀看戲劇一樣,知道它的發展脈絡。雖然對於過去的曆史,我們可以梳理它的線索,大體知道其發展曲線,但是未來怎麼發展,卻隻能處在無知狀態。本世紀以前,哲學家說,曆史可以預測,從過去可以知道未來。然而在今天的學者們看來,這不過是知識論中的神話,經不起任何學理上的推敲。曆史事物不同於自然事物。自然事物是重複的,日出日落,春去春來,而曆史事物樣樣都是個別的,從來沒有像自然事物那樣重複過,因而根據過去是不可能預測未來的。
曆史事物不可預測,還在於曆史是人類自己的作品。人有動機,有思想,有自由意誌,希望曆史能夠按照自己的意圖發展,但同時又對未來無知。由是決定著他的曆史創造行為很大程度上也就隻能是盲動的。更為重要的一點是,曆史的創造決非個人的行為。創造主體的眾多以及其他背景性的因素複雜多變,亦決定著曆史很難按照創造者的主觀意圖而發展。之所以這樣,曆史事物偶然性多於必然性,或者說很難說清楚何者為必然何者為偶然。人雖是曆史的創造者,但在曆史麵前,常常顯得像個可憐的小醜。因為他在曆史的複雜性麵前,必然地處於一種極其難堪的位置。一方麵,他總是試圖去主宰曆史,但另一方麵,又總是被曆史所嘲弄。在這一方麵,偉人與凡人是平等的。凡人沒有譜寫曆史的野心,故而很少受到曆史的嘲笑;偉人的事業驚天動地,但同時亦最可能受到曆史侮辱性的報複。因為在曆史中,偉人和凡人是一樣的,都是處於無知狀態。偉人之所以偉大,不在於他比凡人更多地知曉曆史的秘密,而在於他的膽子大,敢於冒險。
人對未來的無知,但並不意味著他對自己的無知有所意識。甚至可以說,正因為他對未來是無知的,才決定著他不可避免地去試圖預測未來。因為他對未來的無知,同時也就意味著他對自己的無知是無知的。這真是人類的悲劇,亦足可說明人的有限性。千百年來,多少思想人物都曾試圖充當預言未來的先知,以有限之身去做無限的事。其結果不僅自己被曆史所嘲弄,而且給芸芸眾生帶來無可挽回的災難性後果。20世紀的今天,就是最為沉痛的一次。
由上述兩個方麵,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一、未來是不可預測的,曆史的秘密決非人的知性能力所能揭示。二、此種無知所體現的是人類全體的有限性,在這裏沒有天才與庸才、偉人與凡人的區別。三、既然在曆史麵前,或者說在如何創造未來的問題上,大家都是平等的,都是處在無知狀態,那麼也就等於說,誰也沒有為曆史和為社會立法的特權,誰也不能要求別人按照自己所設想的社會藍圖而施工,更不能將自己或自己的一夥的想法寫在憲法裏。通俗地說,對於曆史的未然狀態,人人都是傻瓜,誰也不能自視為比別人英明、正確和偉大,更不能以救世主的姿態淩駕於全社會之上,將自己所設想的一套作為社會的運行法則。
問題是,既然對於曆史的未然狀態,人人都是無知的,那麼如何才能推動曆史的發展呢?於此,波普爾和哈耶克的思路最可重視。在他們看來,創造曆史開辟未來,我們所抱持的應是一種批判的理性主義,而不是建構的理性主義;社會實踐應是“漸進性的工程”,而不是“烏托邦工程”。此種學說的要義在於,曆史是一次性的,沒有重複,沒有規律,人們對曆史的思考或曰對社會的改造,隻能借助點點滴滴的經驗,走一步看兩步,而且必須抱著一種批判的和消極的態度,即每前進一步,不能隻想到有什麼好的效果,而應該多思考將會產生何種壞的後果。在這裏,不是人為曆史立法,而是曆史為人立法。人是曆史的產物,一切製度層麵的改進亦必然是出於現實的需要。這樣一種關係,看起來人似乎是被動的,但卻充分體現了人的主體性。因為人隻有在他的知性能力所及的範圍內,才可能有所作為。
如果上述看法同樣不謬,那麼就法哲學問題,我們還可進一步獲致下麵幾點認識:一,法必須視為“漸進性的工程”的一部分,亦為其精髓。“漸進性的工程”之所以可以實施,就在於有法的精神的保證。或者說,正因為法是抽象的,萬變不離其宗,故“漸進性的工程”才是可能的,同時亦可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權益。二,與“漸進性的工程”相適應的法必須是批判的消極的,拒絕一切浪漫和激進的社會建構方案。它隻能在承認人的有限性的前提下,為每一個社會成員劃定行為的邊界。用一句形象的話說,它無法將人們引向天堂,隻能保障他們不墜入地獄。三,既然社會的進步隻能是“漸進的工程”,那麼邏輯地決定了法必須是抽象的,在法的麵前人人平等。因為法的平等所體現的是人對曆史之無知狀態的平等。換句話說,對於曆史的秘密人人都是傻瓜,法的意義就在於防止傻冒的產生,即防止那些自作聰明的人去幹自己力所不及的事情,特別是防止他們違背法的精神從而將自己的意誌作為全社會必須遵從的準則。
五
法是身外之物,是人為的一種製作。法的意義,可以理解為繩索、鐐銬和枷鎖等等,也可理解為遊戲規則。總之,法是一種限製。因之,從本義上看,法與自由是互為對立的兩個東西,法的存在價值便是對自由的限製。
然而,人是需要自由的,自由是人類的最高理想,也是他們的基本屬性。人與動物的區別就在於,動物完全受製於必然性,而人有自由。人的高貴、偉大和生存的意義,全在於這“自由”二字。失去自由,人將不成其為人。那麼問題是,為何人類一方麵追求自由,另一方麵又要製作法這種東西來限製自由?或者說要作繭自縛呢?
康德的一句名言,最能幫助我們索解這其中的奧妙。他說:隻有將自己作為法的奴隸,然後才可能得到自由。孟德斯鳩也有過類似的表述。這樣理解法與自由之關係,二者就不再是互為消長的兩極。法是自由的保障,自由是法的目的。法雖是對自由的限製,但此限製又正是自由所需要的。失去法的限製,自由既不成其為自由,亦最容易受到傷害;相應的,不考慮自由的法,或者說與自由相對立的法,非但是對自由的危害,同時也是同法的精神相違背的。
人們以往考慮法的意義,所強調的是對社會秩序的維護。其思路是:人是社會化的生物,由於權力、財富、女色的誘惑,必定會有爭奪,會導致天下大亂。為了使社會能夠有序,故而必須訂立法律。此種思路固然不錯,但是如下幾點必須首先想到:第一,我們所期望的應該是一種什麼樣的社會秩序?第二,將法僅僅理解為對社會秩序的維護,能否起到維護的效果?第三,如此理解法的功能,是不是其本身就是社會的不安定因素?
其實,如果僅從維持社會秩序之方麵看,人治比法治或許更省力,更簡捷,更能起到立竿見影的效果。一位新任的縣太爺,短短幾天,三下五去二,便可把積壓的案件判斷,既有效率,又可博得子民們的感恩戴德。如果按法律程序來辦案,或許一年半載也不得完結。再者,法是冷冰冰的,沒有一點人情味,甚至還可能不合人之常情,一點也不顧及當事人的平時表現或認罪態度(竊以為,將平時表現和認罪態度作為量刑的依據之一,都是違背法的精神和基本原則的)。還有,那些多如牛毛的法律條文和繁瑣的訴訟程序,更是煩人和累人。特別是法治社會由於權力的製衡,機構的設置比人治社會更為繁雜。而且,權力的相互製約免不了相互扯皮,遠不及人治社會那樣政令暢通,一呼百應。因之,我們不得不再追問:既然法治有這麼多的麻煩和弊端,為何今天的人類會普遍認為法治優於人治呢?
這裏的關鍵是如何理解社會秩序。以往人們思考社會秩序,常常是一種縱向思維,將社會看作由上而下、由尊而卑、由統治者到被統治者這樣的縱向結構。這是一種魚網型的思維,有綱有目,綱舉目張。在此種思維模式裏,人是有等級的,社會的有序亦即上級對下級有條不紊的管理。所謂“上傳下達”、“貫徹落實”等等詞語最可反映此種社會秩序之特點。在這樣一種社會秩序裏,不可能容許法的存在,即便有法,也隻是作為統治階級意誌之表現的法。然而,此種縱向的社會秩序,隻能是專製主義的統治,是以犧牲人的自由為代價的,而且也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社會秩序問題。
這也就是說,我們思考社會秩序如何可能的問題,不應該將其作縱向考察,而必須將社會看作橫向的結構。人人平等的觀念是我們思考一切社會問題沒商量的前提。而在此前提下看社會結構,社會結構就必須是橫向的。或者說,法的意義就是保障社會的橫向結構不被縱向結構所傷害。誠然,在橫向結構裏,同樣有權力,有管理機構,有上下級關係,但是這些隻是公共管理機構的設置問題,而不是人格的尊卑問題。總統、大法官、議員或議長,同普通公民一同處在橫麵的社會結構中,都是平等意義上的公民,誰也不應該享有特權。比如總統,他必須首先是一位公民,然後才是總統。公民是他的身分,總統隻是他的工作崗位。
但是,這樣理解橫麵結構的社會仍然隻是一種應然狀態,要使應然轉為實然,同樣不是一件輕鬆的事情。因為不論在何種向度的社會結構裏,人作為人的本性和有限性都是存在的。橫向結構的社會之所以可取,不是因為它可以根除人性之惡,或者可以克服人的有限性,而是它可以將其對社會的危害降低到最低的限度。而要做到這一點,就必須借助於法的力量,通過法限定人們隻能做什麼和不能做什麼,從而保障人的惡念和惡行不致於對社會造成大的危害。隻有這樣,公民的自由和權益才能夠得到真正的保障。前文說過,法也是有弊端的,但是人類社會要想健全發展又隻能選擇法治之一途。不如此,社會便不能維持其橫向的結構,總統便會變為專製的君主,政府便會成為集體犯罪的土匪。因為人性之惡及其知性領域的有限性隨時都有可能將社會引向縱向結構,即引向專製極權的社會。
因而可以說,法治隻是一種無奈的選擇,是沒有辦法的辦法。除此之外,人類不可能再選擇更好的辦法。福山認為,人類發展到今天的法治時代,曆史已經終結,也是從這一層意義上而說的。這也就是說,法治雖然優於人治,是通向民主自由社會的惟一途徑,但這並不是說法治就是美輪美奐的,好像一切社會問題都可迎刃而解。言及優越,隻是相對於人治的危害性而言的。因為在人治社會,人性之惡以及人的知性的有限對社會的危害是沒有限製的,並且呈一種膨脹的趨勢而發展;而在法治社會,此種危害不僅可以限製,並且是朝著逐漸減小的趨勢而發展的。換一種說法即是:法治是可以健全的,而人治則沒法健全。隻不過此種法治必須是真正的法治,借用學界通常的說法,是“水”旁的法而不是“刀”旁的法,是抽象的法而不是作為統治階級意誌之表現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