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我之所以將法看作無奈的選擇,且從人的德性、知性兩方麵加以論說,意在強調我們不能對法治社會期望太高。法治社會不可能消除貧富分化,不可能根除各種罪惡行徑,更不可能將人類帶到一個天堂般的世界。在這裏,沒有精神餡餅,沒有空頭的許諾,也不可能無代價地獲取麵包。一句話,相對於我們原來觀念中的理想社會,法治社會要遜色得多。原因在於,法治社會是實實在在的人的社會,而不是神的社會;是由本性為惡且知性有限的人所組成的社會,而不是由聖賢們所組成的社會。
然而作為無奈的選擇,在一些關乎人類事物之根本問題的解決方麵,法治社會又是任何烏托邦的社會所不及的。具體區別是:一、烏托邦社會聲稱可以把人類帶到天堂,結果卻使人類墜入地獄;法治社會不給人們任何美好的許諾,但卻可以保障人間不致於變成地獄。二、烏托邦社會聲稱人人都是社會的主人,結果所奉行的卻是馬克思所說的“普遍的奴隸製”,毫無自由與平等之可言;法治社會僅僅強調公民的合法權益,隻是在低調的層麵小心翼翼地保護公民最起碼的生存權、財產權、言論自由等等,但換來的卻是民主自由的社會。三、烏托邦社會聲稱人人都是平等的,而且是財富和地位的平等,沒有剝削沒有壓迫,但實際上社會的不合理比中世紀更甚;法治社會也講平等,但卻隻是“抽象的人的平等”,貧富懸殊照常存在,然而正是這種“抽象的人的平等”才真正保障了社會的公正,平等也才能真正得以實現。
隻是我們的國民很少有這樣來看待法治社會之價值的,甚至包括相當一部分法學研究者。他們慣於從理想的角度看待社會問題,以精神餡餅為理想模式而評判現有的各種製度形態。他們批判西方社會製度,在人治和法治之抉擇問題上猶豫不決,有的甚至以“半斤八兩”或“五十步與一百步”的關係來論斷二者之得失,都是出於這一原因。誠然,如果以挑剔的眼光,以追求完美的心理對法治社會吹毛求疵,法治社會確有許多不盡人意的地方。但是,法治社會並不是理想的社會模式,隻不過是一種無奈的選擇。既然是出於無奈,那麼我們便不能苛求,不能要求它完美無缺。或者說,正因為它不是理想的選擇,才決定著它可以營建出一個較為理想的社會。
以上所說的多是一些原則性的區分,但我強調法隻是一種無奈的選擇,主要的則是基於對我國理論現狀之考慮,而非僅僅是想從學理上創立新說。就法哲學這一領域,我雖然讀過幾本書,也有過一些思考,但自認為尚未登堂入室,實不敢弄斧於班門,之所以也來發發議論,隻是感到我們的國民(包括法學界的同仁)在一些重大的理論問題上欠於明晰,有的甚至天真而又糊塗。世紀之交的中國,按照人們通常的說法,是處在轉型時期。這一轉型轉的是什麼?上上下下都說轉的是經濟形態,即由計劃經濟轉為市場經濟。而在我看來,此種認識固然不錯,但不準確,沒有說到點子上。今日中國的轉型,最應該轉的是社會的結構模式,即由人治轉為法治,或曰由縱向結構的社會轉為橫向結構的社會。不如此,經濟形態的轉型不但不可能,而且還會帶來比計劃經濟更具災難性的後果。而欲使人治社會轉為法治社會成為可能,首先就要求我們對人治和法治都必須有一個理性的認識。人們過去談人治社會,多是責其長官意誌,貪汙腐化等等,卻不曾想過一些更為深入的問題,因而對法治社會之建設真正具有實質性阻礙作用的一些因素,非但不能以批判性的眼光來看待,甚至當做好的東西而尊崇。我之所以強調法是無奈的選擇,用意即在於此。因為沿著這一思路看待法和法治社會,自以為在諸多理論和現實問題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澄清我們以往的一些糊塗觀念。
法是一種無奈的選擇,實則是指法是一種消極性的東西,它隻能規範國民不能做什麼,而不能強迫人們應該做什麼。確切地說,法是為人們的社會活動劃定邊界。在劃定的範圍內,人們可以幹自己喜歡幹的事情,法是不能再進行幹預的。法既是對國民的約束,也是對政府的約束。換句話說,在法定範圍內,政府無權幹預國民的生活,特別是無權要求國民怎樣過道德生活,不能決定國民的精神追求。價值世界不在法定的範圍之內,不屬於政府管的事情。國民的道德境界如何,過怎樣的精神生活,政府無權過問,更不應該以一種意識形態化的道德說教硬性地塑造國民的靈魂。價值領域是國民自己的事情,或者說是思想家的事情。
將法看作無奈的選擇,同時意味著法主要在於設防,而不是為了懲罰。區分這一點至為重要。人性是惡的,如果沒有明確的邊界意識,誰都有可能做出損人利己的事情,甚或對社會構成危害。特別是政府官員,尤有設防的必要。因為他們手中的權力,如果沒有法的禦防,是最容易被濫用的。這些年,反腐鬥爭之所以收效甚微,關鍵在於思路有問題。人們很少想到反腐的根本措施是製度上的設防,而主要的隻是想到懲處或思想教育。製度上不設防,實際上是放任官員們的貪汙腐敗。因之可以說,今天吏治的腐敗,根本原因不在官員們的良心變質,而在不設防的製度之本身是官場腐敗的溫床。更為重要的還在於,一方麵製度上不設防,另一方麵又對貪官實行嚴懲,甚或坐監殺頭,這樣的做法實際上是不人道的。我這麼說,絲毫不是認為貪官不該抓不該殺,而是認為如果首先就有設防,官員們便很難肆無忌憚地貪汙,也不會輕易地把自己送進監獄和送上斷頭台。
學者們談法治建設,常常將法治同人治對立著,卻不曾想到人治的本質在於德治,更沒有想到真正對法治構成對抗性力量是仁政德治思想。法是無奈的選擇,就在於仁政德治是不可信任的。反過來說,如果仁政德治真有可能,那麼就沒有法治的必要。這話聽起來頗有些玄乎,也不大合符人們常有的思維定勢。然而竊以為,中國的百般困結,根源就在這裏。如果用一句簡單的話概括就是,德治必然帶來吏治的腐敗。這其中究竟是一種什麼樣的關係,我在這裏不可能展開來談,隻是想僅從法哲學的角度,提供幾條粗略的思路。第一,德治主張的前提是認可官員們的道德人格優於普通國民,可實際上這隻是一種虛假的觀念。人人都是休謨所說的“無賴”,都是血肉之軀,都會因其感性生命的欲求而具有貪心,因而都必須在法的限定之下。如果認為官員們的德性可以依靠,無異於認可他們可以不受法律的管束。第二,強調德治,實際上是認為社會按縱向的結構所組成,並承認權貴們的特權為合理。而在這樣的社會裏,法是無足輕重的,亦易為權貴們任意踐踏。第三,德治主張所體現的是國民的清官崇拜思想,從而導致他們將自己的福禍安危寄於官員們的一身德量,而不是靠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此種觀念實則是公民對自己主體人格的自動放棄,或者說所體現的是一種奴隸人格。在這樣的觀念裏,是談不上民主、自由與平等的,營造出來的隻能是專製主義的政治形態和思想形態。
學者之窘
學者是做學問的人。大概是中國人特有的謙虛,把學術和思想叫做“學問”,既學且問。實際上,學者的使命不僅要學要問,還要把所學所問的化作自己的東西,並將之傳播於社會,有益於社會。古今中外的學者幾乎都是這樣做的,而且是他們的優良傳統。
可是現代中國的學者,大多不是這樣做了。他們隻有“學”,而沒有“問”,更談不上將自己的所思所想貢獻給社會。他們雖有“成果”發表,但多是“學”之果,而非“問”之果。特別是關乎現實問題的研究,更是此種狀況。
何以現代的中國學者學而不問?是因為沒有什麼可問的,還是由於他們的思想懶惰?近日讀法國學者讓一皮埃爾·韋爾南的《神話與政治之間》一書,發現其中的一段話,於我們理解這一問題很有些啟發。
“極權主義製度,是成功地凍結了人們精神生活的製度。思考有什麼用?一切都已經為你、替你思考好了。圍繞在你周圍的世界,你生活其中的社會,突然發生的事件,你感受到的欲望,你的本質,關於所有的這一切,意義都已經在那裏了,確定而又堅定地豎立在你的麵前,替代了你的地位。”
“學”和“問”本是相關聯的。學而有問,問而再學,隻有不斷地學不斷地問,學問才有長進。再者,問是學的前提,也是其動力,因為隻有頭腦中有問題,人們才會去讀書,去鑽研。但是,“學”與“問”又是可以分離的。具體說就是,可以有無“問”之“學”,也可以有無“學”之“問”。後者主要是非知識階層,頭腦中有問題,但卻沒有學習和鑽研的條件。至於前者,即有學習和鑽研條件(而且亦沒懈怠過)之人,但卻沒有問題,不會思想,更想不到或做不到對問題的求解。這就是前文所說的學而不問,為何會是這樣?原因固然是多方麵的。僅就我的理,茲舉幾端如下:
其一,可能有的學者本身就是知識型的,隻會攝取知識,不會將其消化,不會提出問題。但是亦須指出,此類學者畢竟隻是極少數。
其二,有的學者隻是從事純學術的研究,躲在象牙塔裏,對社會問題及人的生存境況很少關心,自然難以做到將其學術研究同現實聯係在一起。不過,此類學者雖遠離現實,但卻算不得“學而不問”,因為他們沒有現實問題,卻有自己象牙塔裏麵的學術問題。因之,對於這些象牙塔裏麵的學者,亦須區別看待。“學而不問”者主要指他們中的既無現實問題亦無學術問題的人。
其三,中國的讀書人曆來不是作為一個階級而存在的,既無階級基礎,更無經濟基礎。他們的榮辱進退全賴於仕途,因而對朝廷有一種強烈的依賴心理。此種依賴心理,一方麵導致他們唯上主義的根深蒂固,另一方麵亦使得其獨立人格很難形成,從而不僅使其人身變成“公家的”,而且使其腦袋也成了“公家的”。
其四,中國曆來有文字獄的傳統,有“離經叛道”之一說。當權者稍不如意,便施以經濟製裁或政治迫害。讀書人總是心有餘悸,不敢以思想異端而冒犯當權。人的第一需要是生存。當生存受到威脅時,人們常常會以裝聾賣傻的方式而求生的。
其五,國家的意識形態將幾乎所有的理論問題模式化、係統化和官方化,並寫在各種文件和教科書中,有的甚至寫在憲法中。學者們隻要認真學習深刻領會(事實上不可能做到領會深刻)就夠了,根本用不著你去思想,去發現問題。換句話說,你不能用現實去檢驗理論,而隻能用現實去應驗理論,如同《聖經》上提到某些事實時總是說:“這就應了經上的話。”而這也就是韋爾南所說的“成功地凍結了人們精神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