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筆者受托赴海南省催一筆巨款,誰知這個設在海口市的“亞美實業開發總公司”竟是個地地道道的皮包公司,是靠行騙發跡、為生的。“亞美公司”已騙取廣東、山東、江西、福建等省7個單位的貨款,數額高達幾千萬元。這個公司的行騙方法是:(1)改頭換麵。即將公司的名稱由“深寶”改為“瓊港”再改為“亞美”。(2)將汽車、白糖等計劃供應指標批件複印倒賣,謊稱有供貨指標。(3)請單位“祝賀”。每改一次名稱,就登一次報,祝賀單位數以百計。省政府、省檢察院、省公安廳、司法廳、金融單位、大型企業,也寫上自己的大名,以示捧場,使人誤認為它是一個全民的、有經濟實力的、有履約能力的企業,也使人們認為“亞美”公司是“重合同,講信譽”的企業,從而,便與它建立業務關係,將自己的款項放心地交給它。可是,款項一旦交給了“亞美”公司,則“一去不複返了”。迄今為止,已有7家單位的催款代表,坐在“望海風樓”,天天向“亞美”公司要債。因為“亞美”公司是個“皮包公司”,搞得各個債主的經濟效益倒掛,貸款還不了,職工工資發不出,單位瀕臨倒閉,債主實在苦不堪言。
“亞美”公司造成的各單位的苦果,不能不發人深省,引以為戒。難道不是這樣嗎?不知道商家們想過沒有,在協商、簽約、付款或交貨前,對自己貿易夥伴的法人資格、經營範圍、資信情況、履行能力等方麵審查了沒有。在未搞清對方是真正的夥伴還是騙子前就把巨額貨款或大宗貨物交給他,豈不鑄成大禍。雖然詐騙犯終究逃脫不了法網,但是自己的損失也夠大的了。
特別需要強調的是,祝賀者們,包括政府、司法機關,金融、企業單位也不管所邀單位是個什麼樣子,就在新聞媒體的大塊版麵上署上單位名稱,表示“祝賀”,用自己的招牌裝點皮包公司、騙子公司的門麵,使他們更具期騙性,一旦出事,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損失,還有什麼麵子可談?!當然,我們不是一概地反對祝賀,隻是祝賀必須謹慎,不要讓騙子鑽了空子。
要正確認識與使用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是人民法院催促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程序,為民事訴訟法所規定。該程序的特點是:
1.因債權人提出支付令的申請而開始;
2.隻適用於請求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的案件,而且這類案件中債權人同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法院能將支付令直接送達債務人;
3.人民法院簽發支付令,僅僅是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即依據債權人所作的陳述,提供的事實和證據進行的;
4.適用督促程序處理的案件,人民法院隻作審查而不審理,因此,無需開庭審理,也無需詢問債務人,隻要經審查債權人提出的事實和證據,人民法院認為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合法的,即可簽發支付令;
5.人民法院簽發支付令後,債務人如果在十五天內提出確有理由的書麵異議,經人民法院裁決,終結督促程序,對該裁定,債權人不得上訴,但可以起訴;如果債務人在十五天內沒有提出異議,支付令即生效,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采用比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更為簡明、實用的督促程序解決債權債務關係明確、當事人又無爭議的案件,有利於及時有效地實現債權人的權利,切實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因此,這是一項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程序製度,人民法院要正確適用這種製度,切實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促進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
但是,有的辦案人員沒有正確認識與使用這種製度,主要表現在:
有的僅憑所謂的債權人的一麵之詞,尚未接到債權人提交的申請書和提供事實、證據,就手持警棍、手銬,對所謂的債務人進行威逼,要其寫下欠款字據,再作為受理並發出支付令的憑據,這顯然侵犯了債務人的權利,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191條第一款債權人必須提出申請,要求給付金錢和有價證券的數量,並提供事實和證據的規定。
有的債務人收到支付令後,即在十五日內提出異議,並列舉事實和證據證明不是債務糾紛,而是建築糾紛、購銷糾紛等。而辦案人員還是主持調解,要債務人付款,這就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191條第一、二款督促程序隻限於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且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糾紛的規定和第194條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麵異議後,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的規定。這混淆了督促程序與普通程序、簡易程序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