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夏××故意殺人案終於作出了無罪判決(3 / 3)

經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認定上訴人夏××犯故意殺人罪的證據不足。確認段×是被扼殺或勒死的法醫鑒定,沒有充足的證據,又不能排除其他死因存在的可能性,不能作為認定段×死因的證據。李×證明夏××殺人的證據,是在被關押、精神失常、對公安人員有恐懼感的情況下作出的,與其證明夏××無罪的證言相矛盾,且證明的內容有多處不合情理,又有旁證證明該證言是虛假的,本院不予采信。夏××的供述,有多次承認殺害了段×。所供內容有部分與現場情況相符。但綜合分析其全部供述、辯解,結合本案的其他情況,如段×有明顯的自殺意向,夏××被關押期間存在被體罰現象等,本院認為夏××的有罪供述不足以認定夏××殺死段×的事實。檢察員認為本案證據不足,夏××及其辯護人要求對夏××宣告無罪的意見應當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62條第三項、第189條第三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312條第四項的規定,於2000年8月25日判決如下:一、撤銷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1999)洪刑再字第27號刑事判決;二、上訴人夏××無罪。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最後,夏××依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提出了賠償請求,律師依據其請求,為其代寫了申請書,江西省高院立即作出了給夏××賠償80090元的決定,予以賠償。這起長達6年零8個月的冤案終於畫上完滿的句號。夏××及其年邁的父母及兩個小孩感到無比的欣慰,他們都異口同聲地說,如不是最高院、省人大與省高院的明鏡高懸,認真細致,嚴格執法,夏××絕不可能活到今天。

七、參評獲獎

2000年,江西省司法廳將本案作為優秀案例推薦給司法部參加評選。被司法部評為首屆全國律師案例“金獬獎”獲獎作品選,獲二等獎。專家對本案的點評是:

(一)本案例的作者運用簡練的文字、準確的語言,敘述了一起案情複雜、疑難重重的“殺人”案件,表明作者具有較強的文字表達能力。

(二)“被害人”已死,證人指證、被告人也曾供認,這樁“故意殺人案”似乎已成定論。但辯護人知難而進,緊緊抓住本案諸項非常重要而又易於忽略的疑點展開調查,進行分析,終於柳暗花明,使“故意殺人”的定論難以成立。

(三)本案另一個明顯的特點是辦案律師表現出強烈的責任心和使命感,麵對種種不利的“證據”和辦案人員的違法行為,他們不泄氣、不畏懼,克服重重困難,進行調查取證;特別是麵對一審、二審兩次不利判決,仍以堅韌不拔的精神四處奔走呼號,最終維護了法律的尊嚴。

本案的成功,表明本案辯護律師具有較強的文字表達能力,發現問題、分析問題的能力,以及維護法律尊嚴的無畏精神,從一個側麵反映了我國律師的辦案能力和精神風貌。

我們認為專家的點評,已恰如其分地反映了我們辦案必須重證據,重調查研究,嚴格依法的指導思想,堅韌不拔的無畏精神,嚴謹細致的工作作風,較強的辦案能力,千方百計維護被告人的生命權與合法權益。

辦案體會

第一,公民的生命權受法律保護。公民的生命權是公民的最基本的權利,也是最重要的權利。如果這一權利受到侵犯,那公民的其他權利更無法享受。國家法律賦予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掌握著對公民的生殺予奪大權。因此,公、檢、法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這一權力時,要有高度的責任心,神聖的使命感,對法律負責,對人民負責,要查清事實,正確使用法律,不能草菅人命,要保護無罪的人不受追究,對確實犯罪的人給予應有的懲罰。

第二,重證據、重調查研究是辦案人員的基本原則。調查研究是獲得證據的必經之路,而證據又是確定被告有罪、無罪,此罪、彼罪,罪輕、罪重的依據。因此,辦案必須調查研究把事實查清,證據查明,沒有捷徑可走。有的人把證據寄托在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上,先入為主,搞有罪推定,無休止地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審訊,甚至搞誘供、逼供、勸供、刑訊逼供,聲稱不搞這一套,罪犯是不會招供的。其實,這是執法違法的表現,是辦案無能的表現。事實表明,采用這種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是難以給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是不可能“鐵板釘釘”的,是經不起曆史檢驗的。

第三,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權威要有堅韌不拔的精神。律師的神聖職責是依據事實與法律,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權威,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因此,隻要自己的看法與意見是正確的,是符合黨和人民根本利益的,萬一未被采納,也要堅持依法維護,直至被采納。夏××故意殺人案一審判死刑,二審判死緩,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省高院撤銷原一、二審判決,發回重審,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仍以夏××故意殺人,判處無期徒刑,夏××又上訴,省高院宣告無罪,夏××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獲準,這一過程曆時6年8個月,律師都提供了法律幫助與辯護。可以說,律師與被告及其家屬,如果沒有堅韌不韌的精神,這個案子是難以辦成的。

夏××得到了八萬餘元的國家賠償

夏××曾因故意殺妻案,於1995年被南昌市中院判處死刑,1996年被江西省高院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投入豫章監獄勞改。夏××一直鳴冤叫屈,在律師劉化時、劉陽幫助下,經過夏××母親、姐姐兩次赴京上訪和多次向省人大上訪,江西省高院認真複查,於1999年作出了撤銷原一審、二審判決,發回南昌市中院重審裁定。2000年4月,經南昌市中院再審,該院仍作出了夏××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但改判無期徒刑。夏××不服,再次上訴,省高院作出了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宣告夏××無罪的終審判決。夏××坐了六年零八個月的牢後,終於獲得了自由。

夏出獄後,在兩位律師的幫助下,依據國家賠償法向江西省高院索賠,經該院審查決定賠償夏××80199元。不久,夏××已獲得了這筆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