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後的10多天裏,一些民主黨派和民主人士為和平而奔走呼號,沈鈞儒、章伯鈞、黃炎培、郭沫若、張君勵、李璜等,頻繁來往於南京和上海,周施於國共之間,希望能夠說服蔣介石,但沒有取得任何結果。
11月11日,有些“社會發達”代表向蔣介石提請“國大”延期,蔣介石說:“國大代表報到者已到法定人數,無法延期。”但他接著又說:“為了尊重你們的意見,延長三天,那你們一定要參加了,問題在請你們勸青年黨、民社黨也參加‘國大’。”消息傳出,結果社會賢達四字加了引號,從此開會躲在角落裏,生怕記者照相。
12日清晨,在重慶的張瀾給南京民盟總隊打電話囑咐時道:
我們同盟必須在政協決議程序全部完成以後,才能參加國大,否則,就失去了同盟的政治立場。希望大家萬分慎重,決不可稍有變動。
當日,民盟在南京的代表開會,商討並決定對召開國大的態度,會議最後通過聲明說:
民盟曆次宣言,擁護政協決議。一切行動,以此為惟一的依據。國人願竭盡最後一切努力,以求政協決議關於國大開會以前各項手續之完成。完成以後,即一致參加國大。未完成以前,決不參加。
11月14日,張瀾在重慶向記者發表談話,指出:國大延期三日,其目的是換取的第三方麵國大代表名單,而民盟的立場是要調和國共關係,爭取和平民主達到統一,因此民盟絕不參加一黨國大。
在國民黨的威脅利誘下,青年黨一些政客決定參加國大,但它的領導之一李璜卻拒絕參加。《大公報》的胡霖作為無黨派代表參加了第一天的會之後,回到上海即在報上發表文章攻擊國大的一黨性質。張東蓀等人因不同意民社黨參加國大,退出了該黨。11月24日,中國民主同盟舉行記者招待會宣布,因民社黨參加國大,違背民盟規定條例,因此將其開除出盟。
1946年11月15日,國民大會延期3天後在南京召開了。出席大會的代表中,國民黨代表占85%,除國民黨外,隻有青年黨、民社黨和某些所謂“社會賢達”參加了大會。
11月25日,國民大會通過了所謂《中華民國憲法》。這部憲法以1936年的《五五憲草》為基礎,共14章175條。此憲法抄襲了歐美國家憲法中關於國會製、責任內閣製和“自由”、“平等”的一些條款,表麵看來,似乎比《五五憲草》進步,但它實質上違背了政協決議關於人民主聯合政府、實行責任內閣製的有關規定,是以根本法的形式確認了總統獨裁的國家製度。
“憲法”關於“總統”一章共18條,規定總統擁有至高的權力,不向任何機關負責。特別是規定總統可以不經立法院同意有“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的權力。同時憲法還取消了地方均權和地方自治,實行了中央集權製;取消了人民民主自由和民族自決,把人民的民主權利一筆勾銷。這是一部“人民無權,政府有權;地方無權,中央有權;立法無權,總統有權”的維護蔣介石獨裁地位的偽憲法。因而不但遭到中國共產黨的反對,而且各民主黨派和其他愛國民主人士也堅決否認,並對國民黨一黨召開國大、製定憲法的做法提出強烈的譴責。
1946年11月24日,民盟舉行記者招待會,由羅隆基、章伯鈞、張申府主持,發表書麵談話,表明對時局的主張。談話指出:民盟擁護政協,同時也有監督各方遵守政協決議的責任。民盟拒絕參加“國民大會”,是因為“這次召集的國大違背了政協決議的整個精神,破壞了政協決議的整個程序,並且這次國大不是全國團結統一的製憲會議”“因此,我們隻有超然置身事外的途徑,以求良心所安”。談話還指出:當前最迫切最緊要的問題是停止國共兩黨的武力戰爭,因此我們願保持內戰環境超然獨立的第三者的地位,在調解武力黨爭上繼續盡最大的努力,以爭取中國的真和平,促進中國的真統一,建立中國的真憲政,實現中國的真民主。
12月31日,民盟針對國民黨的一黨憲法發表聲明:“中國的民主同盟從成立的時候起,就主張應結束國民黨的一黨訓政,實行憲政。”“憲法的基礎是法治,而法治的先決條件是守法,以破壞政協的行動而製成片麵的憲法,則所謂憲法,已失去法律根據,而違法造法者必不能示人以守法之保證,更就所謂憲法之內容來說,許多重要條文,既為政協爭議未決之問題,且與真正民主的原則相距甚遠。”因此,民盟宣布:“國人民共同堅決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