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章 上山“朝聖”(5)(1 / 3)

11月3日,與國民達成協議,由黃火培起草民盟總部解散公告,交給國民黨通過後,由黃炎培把公告帶到上海,張瀾以民盟主席的名義公布,且不準改動一字。黃炎培也要求國民黨政府準許各地盟員一律免除登記,並享有一切合法之自由“各地盟員,政府如認有違法行為以及先經因案被捕者,均由政府依法處理,如無共產黨籍實據,不援用《後方共產黨處置辦法》。”

11月4日晚,黃炎培、葉篤義、羅隆基三人在兩名特務的“護送”下,回到上海。

11月5日,民盟中央常委擴大會議在永嘉路集益裏8號和成銀行宿舍張瀾的住處舉行。這時,樓下擠滿了軍警、記者,門外還停著警車。會議開始,黃炎培報告了同國民黨政府談判的經過和結果。然後傳閱黃由南京帶回的公告草稿。眾人看罷心情非常沉重。然而事己至此,與會者不得不同意按照國民黨當局的指令發表這份不準更改一字的公告。

公告全文如下:

中國民主同盟向以民主團結統一為一貫之主張,不幸戰禍愈演愈烈,同仁處此惟有痛心,更為為國家服務之餘地。最近政府宣布民盟為非法團體,禁止活動,同人已不能活動,當經公推黃常委炎培代表同人自滬赴京,與政府洽商善後事宜,經政府揭示辦法如下:(一)政府已宣布民盟為非法組織,希望民盟自行結束,解除負責人之責任。(二)關於房屋:(1)民盟代管中共房屋物件,即行移交政府接收;(2)民盟自有房屋,可緩接收;(3)政府撥給民盟使用之房屋應交還,如一時不及遷出,可暫借用;(4)盟員的私人住所不予幹擾;(5)上海朱葆三路民盟代中共保管之房屋,同樣由政府接收,如一時學校無法遷出,應另商共用辦法雲雲。

現經黃常委答複如下:

(一)民盟既經政府認為非法團體,惟有通告盟員停止活動,自經通告,以後盟員如有言論,應由個人負責。

(二)關於房屋各點,自當照辦,惟須補充說明者:民盟本無財產,如其有之,應請民盟自行處理。(四)各地盟員,政府如認為有違法以及先經因案被捕者,均由政府依法處理,如無共產黨籍實據,不援用“後方共產黨處置辦法”,以上(二)(三)(四)各點,是否可行,候示。至報端發表各種文件,有盛責民盟之處,多違事實,此時未擬置辯雲雲。

承政府示複如下:

(一)如民盟能遵照內政部發言人所公布的命令正式宣告自行解散,停止活動,各地盟員之登記手貫可予免除,並保障合法自由;如今後有假借名義作非法活動者,各地治安機關仍當依法處理。

(二)凡因案被捕之盟員,如司法機關概根據調查實據,判定其為非共產黨黨員,或非為共產黨工作者,自可不援用“後方共產黨處置辦法”之規定。此外,關於房屋各者,均可照辦等語。合將洽商經過情形公布周知,並通知盟員自即日起一律停止政治活動,本盟總部同仁即日起總辭職,總部即日解散。尚希公鑒。11月6日,民盟被迫解散公告發表之後,民盟總部便自行宣布解散了。

民盟宣布解散的第二天,張瀾曾對葉篤義說,殺頭我是不怕的,我之所以這樣做,完全是為了國統區全體盟員的身家性命,至於我個人的一切,早已置之度外了。同日,張瀾以個人名義發表聲明,說:

餘迫不得已,忍痛於十一月六日通告全體民盟員,停止政治活動,並宣布民盟總部解散,但我個人對國家之和平主統一團結之信念,及為此而努力之決心,絕不變更。我希望以往之體盟員,站在忠誠國民之立場,謹守法律範圍,繼續為國家之統一團結而努力,以求達到目的。

11月15日,黃炎培在《國風》第439期上發表《我與民盟》一文,對國民黨當局解散民盟的卑劣行徑表示抗議:

一部大曆史,信而見疑,忠而被謗者,不知凡幾。民盟已矣,知我罪我,其惟春秋。請大家公正檢討民盟從創始到結束,前前後後所有文件,曾有一字一句是以構成危害國家、顛覆政府的罪行者否?

民盟被國民黨政府宣布為“非法團體”,並被迫解散,也引起在港的民主黨派領袖和負責人的強烈不滿和一致抗議。民主促進會領導人李濟深發表談話指出:“蔣介石政府宣布民盟為非法團體,是徹頭徹尾暴露其獨裁專製的麵目”“結果隻會使過去對他還存有幻想或中立派人士也起來反對,以致蔣介石政府的崩潰更早到來。”國際輿論對此事也普遍不滿,甚至連美駐華大使司徒雷登在給國務院的報告中也認為蔣介石解散民盟的舉動是“失策”“使人民失去其對政府的信心,並因而使民盟贏得主張實行開明憲政程序者的同情,而且將驅使民主同盟盟員更趨左傾與轉入地下活動。”

民盟被迫宣布解散後,其他民主黨派也失去了進行公開的政治活動的自由,民盟和各民主黨派相繼轉入地下,繼續堅持鬥爭。由於國民黨當局對各民主黨派領導人進行殘酷迫害以致他們在國內的生存都受到了威脅。所以,許多民主黨派的領導人、愛國民主人士,都在中共地下黨組織的幫助下,離開大陸,來到香港,繼續開展反對國民黨的鬥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