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社會的管理組織
應該肯定,原始社會的“原始群”階段是無所謂管理的,血緣家族也可能有管理,他主要靠的是“母權”。氏族組織雖然規模不大,但也有諸多公共事務需要處理,因此也就必須產生一定的管理機構和管理製度。原始社會不知國家為何物,那麼氏族社會又如何進行管理呢?對於此,摩爾根在《古代社會》,恩格斯在《家庭、私有製和國家的起源》中,對印第安人、古希臘人、古羅馬人的氏族組織的管理情況都作過比較詳盡的敘述。恩格斯還稱氏族社會的管理製度是“原始的自然產生的民主製”。在我國,盡管氏族組織的活動情況幾乎沒有可靠的文字記載,一些古代神話傳說也使曆史的本來麵貌有些模糊不清,但由於我國社會進入階級社會以後,血緣關係仍然保留很久,我們還是可以從一些原始民主製的遺跡中,大致可以了解到我國原始社會的管理問題。
氏族組織盡管規模比較小,但由於他們總是處在生產、生活以及各種社會活動之中,因而也就有很多公共事務需要處理,這樣就必然產生一定的管理機構。
在我國古代,有許多關於三皇五帝的傳說,其實在夏代以前根本就沒有稱“皇”稱“帝”的氏族領袖。清崔述說。“三皇五帝之名,本起於戰國以後。……古者本無皇稱,而帝亦不以五限”。顧頡剛、楊向奎也說:“帝本來是神,自有戰國的帝製運動而化為人,於是把皇字來替代。過了不久,到戰國之末,皇又化為人了。”既然氏族社會無“皇”無“帝”,那靠什麼實行管理呢?主要是靠兩種人實施管理。首先,這是主要的,即“首領”。每個氏族的共同始祖往往就是自然的首領,稱為“後”,“後”的初義是“生育”,氏族就依靠這些自然形成的首領去實施管理。由若幹個氏族和胞族而組成的部落也由“首領”或者“酋長”實施管理,他們的最高權利機構是“議事會”。這種“首領”稱“伯”或“大人”。有的氏族和部落的“首領”,由於他們在某一個方麵表現突出,也有被其他氏族尊稱為師,向他們學習,古籍中稱他們為“農師”、“工正”、“射正”等,這些隻說明某個方麵的本領,而不是職務。其次,還有經驗豐富的長老進行管理。這些長老負責掌管火、天時、祭祀,調解糾紛等事務,這些在古代典籍中被稱為“火師”、“火正”、“羲和”、“四嶽”、“士”等。這些長老還經常協助氏族、部落“首領”處理公共事務”,因而又有“四輔”之稱。
應該指出,社會管理的任務是組織生產、分配、調解內部糾紛、辦理對外交涉和處理其公共事務。原始社會的管理,不論是“首領”還是“長老”,大致也是行使這些“權利”,完成這些任務。但原始社會的管理的組織隻能適應管理生產力水平極為低下的畜農生產。不過,原始氏族社會,社會成員都能以平等的權利參加這種管理,氏族“首領”和部落“首領”也都受到氏族成員的嚴格監督,“首領”們不僅由氏族成員選舉或推舉產生,而且也可以隨時罷免。所以,“首領”們沒有任何特權,不是從社會成員中分化出來的管理他人並掌握強製機關的特權人物。這種氏族組織規模不大,人們之間的社會關係主要的還是依靠風俗習慣以及“首領”們所享有的威望和尊敬來維持的。正因為這樣,原始社會的社會成員的社會生活仍然是有秩序,有規劃的。
發達的氏族公社時期,部落是最大的經常的集團,氏族是社會經濟的基本細胞。這種以氏族為基礎,從氏族所在地發展起來的氏族——胞族——部落——部落聯盟的社會組織,能夠管理好社會的全部公共事務,處理社會內部一切可能發生的衝突。而社會內部的一切成員都是平等、自由的,即使是首領、酋長和軍事首領也沒有任何特權。恩格斯說:“這種十分單純質樸的氏族製度是一種多麼美妙的製度啊!沒有軍隊、憲兵和警察,沒有貴族、國王、總督、地方官和法官,沒有監獄,沒有訴訟,而一切都是有條有理的。”但是,全盛時期的氏族製度,不論多麼美好,都是以生產力的極不發達為前提的,“這個時代的人們,不管在我們看來是多麼值得讚歎,他們彼此並沒有什麼差別,用馬克思的話來說,他們還沒有脫掉自然發生的共同的臍帶。這種自然體的權力一定要打破,而且也確實被打破了。”
原始社會的管理製度
原始氏族社會,如果光有管理組織,或者說光有幾個實施管理的“首領”和“長老”,那是不可能管理好的。要知道,原始氏族社會的社會成員,除了進行生產以外,還要同大自然同野獸進行鬥爭,有時還要進行“戰爭”,組織“打仗”。因此,沒有管理製度也是不行的。原始氏族社會的管理製度,恩格斯說是“原始的自然的民主製。”在我國古代,是不曾產生過民主思想的,“民主”一詞雖然在古代文獻中早就有了。如《尚書·多方》:“天惟時求民主,乃大降顯休命於成湯”。《左傳·襄公三十一年》:“趙孟將死矣,其語偷,不似民民主”。這裏的“民主”都是“為民作主”的人,實即君主,與原始民主和現代民主的概念是兩碼事。雖然氏族組織的活動幾乎沒有任何文字記載,但由於我國進入階級社會以後血緣關係保留得比較久,原始民主製的遺跡留存也是比較多的。由此而及,原始的自然的“民主製”,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麵的內容。
一是民眾大會製。有人認為是民眾代表大會製,這是不確切的。其實,這種民眾大會製就是一種議事製度。氏族社會,雖然有首領實施管理,但社會公共事務都由成年氏族成員共同管理,重大事務則由民眾大會議論決定。我國西安半坡氏族村落遺址中,居住區的一座規模很大的長方形房屋,就是氏族成員議事場所。《商書·盤庚上》記載商王盤庚遷都,“王命眾悉至於廷”。商貴族箕子說王有大疑,須“謀及庶人”。《尚書大傳·略說》:周族族長古公亶(dǎn)父去邠(bìn)遷岐時也謀於眾人。從這些商族和周族民眾大會的記載中,我們可以看到氏族社會民眾大會的影子。同樣,《周禮·小司徒》:“凡國之大事,致民;大故,致餘子”。鄭司農注:“國有大事,當征召會聚百姓,則小司徒召聚之”。孫詒證正義:“致謂聚眾也;百姓即謂年三十以上為正徒卒者也。凡致民皆於王門及國王”。又《大司徒》:“若國有大故,則致萬民於王門”。又《小司寇》:“掌外朝之政,以致萬民而詢焉。一日詢國危,二日詢國遷,三日詢立君”。這都是說明,在遇到戰事、遷都、選舉首領等重要事情時,要召集百姓民眾議事決定。原始社會這種古老的議事製度,一直到春秋時期還有遺留。《左傳·僖公十五年》:晉“朝國人而以君命嚐”。又《僖公十八年》:“邢人、狄人伐衛,圍菟圃,衛侯以國證父兄子弟及朝眾,日:‘苟能治之,請從焉。’眾不可,而後師於訾婁”。又《定公八年》:“衛侯欲叛晉,……公朝國人,使(王孫)賈問焉。”又《哀公元年》:“吳之入楚也,使召陳懷公,懷公朝國人問焉”。這些都可以溯上至氏族社會,看到氏族社會的有事同民眾商量,有事必會議決之而實行的民主製。
二是選賢舉能製。原始氏族社會的氏族、胞族、部落的“首領”,既不是世襲的,也不是任命的,而是由氏族成員選舉產生或因其德高望重而自然形成的。這是原始民主製的重要方麵。《禮記·禮運篇》說:“天下為公,選賢與能”。此語就其曆史內容來說,正是氏族社會民主選舉首領的製度。這一點還可以從《三國誌·魏誌·烏丸傳》注引《魏書》敘述烏丸(烏桓)的習俗中得到印證。習俗說,烏丸人選舉勇敢善戰,能公平合理解決爭訟的人做“大人”,部落各有“小帥”,“大人”和“小帥”都是選舉產生而不是世襲的。《尚書·堯典篇》比較真實地反映了古代各部落長老(四嶽)和首領(十二牧)推舉部落聯盟領袖的傳說。又如《尚書·虞書》、《史記·五帝本紀》以及《帝王世紀》等,就對堯舜禹這些部落聯盟首領的“禪讓”以及選賢舉能也作了彌足珍貴的記載。傳說,當帝摯去位以後,堯通知四嶽各部落酋長開會,請求選出新任人選,大家通過議事,一致通過選舉舜為聯盟首領,選出舜以後,堯仍在位二三十年。到舜退位以後,又通過相似的辦法和手續,由各部落酋長推選禹,舜與禹又共幾十年。可見,當時是摯與堯、堯與舜、舜與禹相繼在位,而又互相配搭的“兩頭政長”。
在氏族社會裏,這些人之所以能被選為首領,能夠管理氏族社會,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這些人德高望重,有特殊貢獻,受到人們的尊敬和敬仰。《孟子·萬章上》說:“天下諸侯朝覲者,不之堯之子,而之舜;訟獄者,不之堯之子,而之舜;謳歌者,不謳歌堯之子,而謳歌舜。夫然後之中國,踐天子位焉。”《左傳·文公十八年》也說:“堯崩,而天下為一,同心戴舜,以為天子。”去掉“諸侯”、“天子”一類的後代官稱,我們可以看到原始氏族社會“首領”產生的一些情況,說明這些“首領”都得民眾的擁護和愛戴。而之所以這樣,主要是由於這些人閱曆深,見識廣,辦事公正,樂於吃苦,貢獻突出。如《淮南子.齊俗訓》說:傳說中的神農氏“身自耕”“妻親織”;《史記·蘇秦列傳》說,“堯無三夫之分,舜無咫尺之地”;《韓非子·五蠹》說,堯“茅茨不翦,采椽不斫;糲粢之食,藜藿之羹;冬日麑裘,夏日葛衣”;《孟子·盡心上》說,舜“居深山之中,與木石居與鹿豕遊,其所以異於深山之野人者幾希”;《荀子·成相》說,禹親自“操橐耜,而九雜天下之川,腓無〓,脛無毛,沐甚雨,櫛疾風”,可謂“躬親為民行勞苦”。
三是輿論監督製。在氏族社會,輿論是一種強大的社會力量。恩格斯說:“除了輿論之外,它沒有任何強製手段”。那時候,每個氏族的公共場所,既是民眾大會場所,又是學校,還是眾人集中議事之處。在這裏,大家可以批評首領的過失。《淮南子·主術訓》說:“堯置敢諫之鼓,舜丘誹謗之木”。這“謗木”相傳是堯舜時,於交通要道的地方樹立的木牌,讓過往行人在上麵寫諫言。《呂氏春秋·自知篇》說:“堯有欲諫之鼓,舜有誹謗之木”。“誹謗”一詞在古代是眾人批評首領過失的意思,是原始民主製的重要體現。《左傳·襄公十四年》曾有晉師曠述古製的記載,說“滅子有公,諸侯有卿,……以相輔佐也。善則嚐之,過則匡之,患則救之,失則革之。自王以下各自父兄子弟以補察其政。史為書,瞽為詩,工誦箴諫,大夫規誨,士傳言,庶人謗”。《左傳·襄公三十一年》也記有鄭人鄉校議政,想當是氏族社會傳留下來的輿論監督製度的事例。這樣做,“道人之事實”,是使“在上聞之”其過失“而自改”。在氏族社會裏,這樣做並非做樣子,搞形式。氏族首領對眾人的議論批評,是相當重視的,是他們主動加以倡導的。《管子·桓公問》:“黃帝立明堂之議者,觀於賢也;堯有衢寶之問者,下聽於人也;舜有告善之旌而主不蔽也;禹立諫鼓於朝而備譏唉;湯有總街之庭以觀人誹也;武王有靈台之複而賢者進也”。這些都說明氏族首領是民主的。當然在那樣的情況下,他們不民主是不行的。如果他們違背民意,損害公共利益,是要受到懲罰的,嚴重的要被驅逐。“辟除民害逐共工”;夏太康久獵不歸,被夏民拒之何外,都是氏族民主製在階級社會中的反映。
輿論監督在氏族社會裏的作用是很大的,首領們隻有服務的權力而沒有任何別的特權,而且必須按照民意辦事。《尚書·堯典》中有一段甚為簡明而生動的記載。傳說,堯在位時,黃河泛濫成災。堯在一次議事會上提出推選治水人員的請求。他說,當前洪水泛濫,浩浩蕩蕩,山野盡成澤國,老百姓憂苦不堪,我們現在應該推舉誰出來治水呢?大家一致推舉鯀。堯說鯀不行,他經常敗壞族約。四嶽各酋長不同意堯的意見,要讓鯀先試一下再說。堯說,好吧,就讓鯀去治水吧!從這個記載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出,在部落首長的議事會中,不論是選舉部落首領,還是討論重大事務,都得貫徹原始公社氏族製度的民主原則,最後形成的決議總是要全體一致通過才能成立;同時還可以看出,不論部落首領個人意見如何,隻要違背公眾的意見,也是要在公眾一致反對的情況下被否決的。